1、明月路消防中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中队在除任何情况下动用消防车时,必须做到先汇报,再出车,驾驶消防车辆驶离车库时应进行派车出车手续登记,并由干部跟车。、每星期六上午定期进行车场日制度,维修保养车辆和器材,驾驶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与交通法规知识,通过每日发动,每天检查,每周保养来检测车辆性能,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3、每周三驾驶员集中学习安全教育和车辆基本故障排除,训练驾驶员心理素质和反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4、督促驾驶员工作职责,禁止驾驶员开快车,途中变相开车,急刹车和开英雄车,规定驾驶时速不得超过5060码.、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准,实行一人一责一岗制,加强车辆管理。、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消防车
2、辆,违者按规定处理。明月路消防中队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车辆事故等级第三章 驾驶员挑选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六章 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第七章 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第八章 干部开车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第三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
3、,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第二章 车辆事故等级第四条 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第五条 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一次亡人或者重伤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严重事故。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
4、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第三章 驾驶员挑选第六条 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年度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年度兵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0%。第八条 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第九条 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
5、,总队审定。第十条 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第十一条 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 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
6、里程不少于15公里。第十三条 对年驾驶不满1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第十四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第十五条 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十六条 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
7、,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第十七条 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第十八条 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经部队培训的义务兵
8、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第二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守则:(一)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
9、(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队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和“霸道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电话,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利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六)发生车辆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部队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 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第二十五条
10、 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第二十六条 总队机关在驻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第二十七条 各总队、支队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首长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第二十八条 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驻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第二十九条  
11、;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第七章 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第三十条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录).派车单一式三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填写,经领导按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签署后送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分管领导),分别由用车单位、驾驶员和营门卫兵存持和查验。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不予派车,营门卫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第三十一条 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要统一保管
12、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收车时立即交回.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 ,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第三十三条 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并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第三十五条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路线。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
13、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载运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出车。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车辆。第三十八条 严格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牌照的申领、核发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办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况,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每月进行一次统
14、计核对,并将情况报主管领导。第八章 干部开车第四十条 干部驾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组织批准”的原则,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驾驶证,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审查,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武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武警车辆。总队级单位正团(含)以下干部、支队级单位副团(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可以向单位申请驾驶武警牌照行政车辆.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收车后应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私用.第四十一条 干
15、部驾驶摩托车,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第四十二条 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照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责办理好人身保险等相关手续.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 对预防车辆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司令部门、政工部门和后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一)对年度未发生车辆事故的支队级单位由总队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二)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有条件的本单位可每月按其行驶公里数发给安全奖;(三)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2万公里(消防执勤车1万公里)或全年
16、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视情给予嘉奖一次;连续3年被评为“红旗车驾驶员或连续安全行车6万公里(消防执勤车3万公里),可视情给予记三等功一次;(四)警勤中队、分队车辆全年行驶3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嘉奖一次;连续3年行驶10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记三等功一次;连续年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一次。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车辆事故,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一)对发生车辆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给予肇事者以下处分:、发生一般事故,扣留驾驶证个月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发生严重事故,吊销驾驶证,给予严重警告至
17、记大过处分,是义务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当年不得晋升高一期士官;、发生重(特)大事故,吊销驾驶证,是义务兵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须取消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是干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二)发生车辆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给予肇事者批评教育或视情给予纪律处分。(三)因无证驾驶、私自开车、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而发生车辆事故或在车辆肇事后逃逸的,应加重处分。(四)发生车辆事故构成刑事责任的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严重(含)以上车辆事故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或车管部门领导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违反规定导致部属发生车辆事故的,应给予干部纪律处分。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严重、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视情追究主管领导和主官的责任。第四十七条 发生车辆事故的单位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应给予单位主官和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系指部队行政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第四十九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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