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出口退税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新疆瑞和仁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代理制法规,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出口并退税,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如下: 1、甲方负责联系国外客户,签订出口合同。对所出口货物的名称、品牌、数量、规格、型号、产地、价格、重量、质量负责,不得私自夹带其它货物,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而造成的损失则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对甲方的客户及价格资料保密,否则承担泄密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的后果。 2、乙方在报关时,必须按照甲方
2、提供的资料如实报关。如果乙方出于报关以及通关的需要,对报关资料进行的必要更改,必须征求甲方同意,否则引起的经济及其它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负责用乙方公司的名义同甲方签订的外商另外签订一份外销合同。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报关所需文件:合同、装箱单、增值税发票。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报关所需文件:核销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和商检委托书,由乙方报关。 3、出口报关如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对单证进行签收、使用、复核和返还。报关时如果被有关部门检查,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清楚解释。 4、财务结算: 4.1、进口外商资信责任由推荐该外商一方承担。乙方只
3、能按照实际收到外汇款项与甲方进行结算;出口货物如发生质量、数量及交货延误等问题,导致索赔的,一切由甲方负责。 4.2、甲方负责催促国外客户付款,将货款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乙方收到外汇后,按当天外汇牌价划付给甲方指定的帐户。 4.3、乙方按国家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率以国家公布执行的出口退税率为准。其中的X%(即:价税合计÷1.17×X%)作为乙方的代理费。(如退税率为11%,退税余款即:价税合计÷1.17×(11-X)%)扣除乙方代理费后的退税款余款退回给甲方。如果未通过退税部门的验证及不符合税务机关关于出口退税的规定而不能进行退税的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必须退回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全部退税款额。
4、 4.4、甲方负责开具的增值税票必须真实准确。如因发票真实性带来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于货物出口后(或出口前)必须尽快开具有效真实准确完税后的增值税发票给乙方。否则造成乙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或者导致国家向乙方征收的17%销项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协助乙方在税务机关发函后,及时回函,如不能回函或超过规定期限,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5、乙方向甲方收费为:代理退税费用 +代理报关费+拖车费+原产地证费+海关查柜费(实报实销)。 4.6、货款结算方式:退税代理费在退税款返回时直接扣除,其它费用票结。 5、其他事项: 5.1、任何一方未能完成上述该履行的责任而没
5、有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而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则应按合同法赔偿损失给对方。 5.2、协议的每票进行中的业务不能单方面终止,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协议需按合同法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 5.3、出口后,甲方必须将合同、出货单、提单副本(或正本复印件)等应及时提供给乙方,以备退税部门稽查。 5.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为止。 5.6、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再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向有管
6、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 方: 乙 方: (签 章) (签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7、 地 址: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
8、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
9、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
10、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
11、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