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号: XXXXXXXXXX 和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之间的 互联网出口租用协议 20110年XX月 互联网出口租用协议 甲方:XXXXX 地址:XXXXX 邮编:XXXXXX 传真:057X0580-XXXXX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2000号舟山市人民南路223号 邮编:310007316000 传真:0571-28860086 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和附件《互联网出口技术与
2、维护要求》、《信息安全责任告知书》两个部分,附件是协议正文的合理补充,是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向乙方租用中国联通(CHINA169)互联网带宽。为了保证互联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提供 1.1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个带宽为 X M 的中国联通互联网(CHINA169)端口,通过该端口实现甲方互联网与中国联通互联网的互联,从该端口到中国联通骨干路由器不超过四跳。乙方提供从该接入端口到甲方杭州指定机房(其它运营商机房除外)的本地两芯光纤。 1.2 甲方租用乙方壹条速率为 X M
3、的以太端口与乙方的国际互联网互联,接入方式为专线方式,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 1C 个公网IP地址。其中Internet端口的用户端设备由乙方提供,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在协议期内拥有使用权。 1.3乙方负责与中国联通集团公司的协调工作,保证互联电路顺利开通,保证双方网络互联的质量。 第二条 业务开通、测试及期限 2.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为甲方完成全部的互联准备工作。 2.2端口正式开通后,乙方提供5天的免费测试时间。测试结束达到使用要求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测试报告》。 2.3测试的具体细节和参数指标参见附件《互联网出口租用技术与维护要求》的第四条:测试指标技术
4、要求。 2.4端口正式开通并测试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互联网出口开通时间确认书》,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本协议租用期间从《互联网出口开通时间确认书》上规定的开通时间开始起计,乙方未递交《互联网出口开通时间确认书》给甲方确认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对乙方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承担,但甲方须从确认书送达甲方起3天日内予以确认,如甲方在3天内无任何反馈,则视同甲方已认可互联网端口正式开通。 2.5甲乙双方以《互联网出口开通时间确认书》上规定的开通时间为互联网出口服务的起始时间,也是计费的起始时间。 第三条 资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3.1一次性费用:免费。 3.2 互联带宽租用费:
5、人民币 XXXX元/月/1G(大写:人民币XX万元/月/1G)。 3.3付费周期为自然月。每月25日前甲方将下月租用费付到乙方指定帐号。如果乙方提供的互联网出口某月有严重质量问题,则在下一个付费周期内扣除补偿后一并结算。若甲方未按约定的金额、期限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1‰的违约金,逾期10日或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5付费方式:以月为单位预付。 第四条 技术指标 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详细测试标准和技术规范见附件《互联网出口租用技术与维护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附件的相关要求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出口服务。 第五条 甲乙双方责任 5.1甲方按协议约定的金额
6、期限、方式向乙方支付租用费。 5.2 甲方承诺在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范围内合法使用乙方互联网资源,并严格遵守附件2的《信息安全责任告知书》中的相关规定。甲方并同意:乙方有权直接采用政府监管部门的判定结论作为认定甲方是否违法违规的依据。针对甲方违规的情节等实际情况,乙方将可以直接采取包括暂停接入等措施,来满足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由于这一原因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甲方的接入满足政府的监管要求后,乙方经过核查,可以恢复甲方的正常接入。 5.3甲方在使用乙方互联网资源过程中不得对乙方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影响,并承诺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资源、设备和服务转售或让渡给第三方。 如出现以上情
7、况或因乙方的违法行为或违反附件2的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可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合作协议且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 5.4乙方应按协议及附件约定的时间期限、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5.5乙方负责协调中国联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确保甲方互联网与中国联通互联网之间的正常互访。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互联带宽租用费用或提前终止协议。 5.6乙方提供的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7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如涉及到甲方所租用的线路的割接、改造、中断等问题时,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5.8乙方在进行网络调整时,如涉及到甲方的互联网出口路由,须提前3个工作
8、日书面通知甲方。 5.9甲乙双方有义务保证互联网的安全,当出现对互联线路或对方网络中的用户恶意攻击时,恶意攻击者所在的网络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必须尽快对恶意攻击者实施屏蔽。 第六条 开通与故障补偿 6.1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为甲方完成互联网接入准备工作(参见2.1),则甲方有权提出免除互联网出口使用的第一个月的月租费以做补偿,或提出终止协议。 6.2故障费用补偿的执行按照《互联网出口租用技术与维护要求》的第三条:故障补偿。 6.3乙方正常的网络割接和网络调整,不列入故障补偿范围。 第七条 资费变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电信资费标准(涉及本
9、合同内容的)发生变更或调整,或市场行情发生较大改变,甲乙双方将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保密责任 8.1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8.2关于上述收费标准,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9.1甲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甲方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一个月后协议自动终止。 9.2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包括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 9.3本协议与国家法律
10、法规相抵触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9.4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各项有关条款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争议和纠纷在一方提出协商解决要求后6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
11、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第十二条 通知 通知的形式是中文书面形式,可以通过专人递交、挂号信件、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等方式。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 13.1本协议需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生效,租用期间壹年(从《互联网出口开通时间确认书》上规定的时间起计算)。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租用期限自动延续一个月,依次类推。若双方或任何一方,欲在租用期满后终止本协议,应于租用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3.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XXXXXXXXX
1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2009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 附件1:互联网出口技术与维护要求 第一条 互联要求 甲方与乙方采用静态路由协议互联,双方应相互提供必要的路由信息,乙方应提供与甲方互联的路由器型号,及上行带宽。 第二条 故障处理与维护要求 2.1乙方将针对提供给甲方的互联点建立故障处理流
13、程以及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并负责处理、排除故障。 2.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周内向甲方提供明确的故障处理流程及数据修改流程。 2.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明确的故障受理联系方式,并提供7×24小时的故障受理技术支持。 2.4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一份网络监测报告,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给甲方。 第三条 故障补偿 3.1乙方提供的接入网络应在合同执行期间保持畅通。除不可抗因素外,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网络不能正常通信,根据具体情况应按如下标准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3.1.1 故障等级 E1:链路中断故障; E2:路由问题引致链路状态异常,如路由震荡、流量骤降等; E3:严
14、重质量问题,时延和丢包率指标在忙时超过4小时以上持续不符合标准; E4:一般质量问题,时延和丢包率指标偶有不符; 3.1.2 赔偿标准 每月累计 E1 E2 E3 E4 1小时内 减免月租金 3% 1-2小时 减免月租金 5% 2-4小时 减免月租金 10% 提交书面故障报告 4-8小时 减免月租金 20% 减免月租金5% 8-12小时 减免月租金30% 减免月租金10% 12-24小时 减免月租金40% 减免月租金20% 提交书面报告 24-48小时 减免当月租金50% 减免月租金30%
15、 减免月租金5% 48-72小时 减免当月租金70% 减免月租金50% 减免月租金10% 1周 减免当月全部租金 减免当月租金70% 减免月租金20% 2周 减免当月全部租金 减免当月全部租金 减免月租金30% 减免月租金10% 3周 减免当月全部租金 减免当月全部租金 减免月租金50% 减免月租金30% 第四条 测试指标技术要求 乙方应保证与甲方互联的接入路由器至乙方骨干层与其他运营商互联出口路由器的时延和丢包率符合正常的标准,具体标准和测试方法如下: 4.1 测试前提 测试点到甲方出口不出现拥挤,同时甲方出口的忙时利用率不超过8
16、0%。 4.2 测试方式 由甲方在其内部选择几个典型测试点,测试其到乙方与其他运营商互联的对端路由器的时延和丢包率等参数。 4.3 网络品质正常标准 以下相关指标是在互联带宽利用率≤80%时,从甲方测试点至甲方网络出口路由跳数小于四跳的情况下达到的运维指标。指标按24小时为采集周期,取每15分钟采集一次共96次和的平均值。 4.3.1 乙方网内性能 从甲方出口网关处至乙方骨干网络任一设备之间忙时: 平均丢包率≤1%。 平均延时≤85ms。 4.3.2 双方互联设备点对点时延要求 平均延时≤10ms 4.4 网络可用性为99.99% 网络可用性是指乙方网内端到端全网能提供
17、无故障时间占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4.5 如果甲乙双方对本测试标准有任何异议或改变测试方式和测试参数,甲乙双方将协商新的标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其它说明 5.1 本附件是协议正文的合理补充,如有冲突之处,按照协议正文执行。执行有效期限与协议正文规定相同。 5.2 协议正文对本附件内容具有约束力,附件中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协议正文执行。本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信息安全责任告知书 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不得利用国际联
18、网制作、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9、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四、依法履行备案职责,托管主机用户应当将本单位及下联用户情况如实向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进行网上备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网警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网警部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五、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成立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重要数据库、系统主要设备冗灾备份措施;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并保存2个月以上;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的信息安全审计措施。 本告知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