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协议 甲方:兴业华洲(福建)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乙方: 工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甲方《保密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甲方的《保密管理规定》和本协议。 二、 乙方因为在甲方任职而提交给甲方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及其他与乙方私人有关资料,甲方保证仅限于其在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活动中合法正常的使用。如果未经
2、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因其他目的而擅自使用、披露或散播乙方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三、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之相关权利等均属于甲方享有。 四、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技术秘密、经
3、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五、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的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对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作品,如乙方为了发表论文、评定成果、职称等需 要在较大范围内公开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六、 甲、乙双方同意,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属于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其他
4、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得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七、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不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均归甲方所有。 九、 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或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十、 本协议中所提及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事项参照甲方《保密管理规
5、定》。 十一、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十二、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消或收回甲方给予乙方的特殊福利或待遇(如股票期权等)。此外,乙方应按其前十二个月月坪均工资的8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若该赔偿尚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如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 十四、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
6、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内容以及法律含义。 十五、本协议未约定的之事项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处理,《保密管理规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
8、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
9、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10、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
11、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