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烨企業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银烨企業有限公司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银烨企業有限公司」。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範圍如下:
一、F401010 國際貿易業
二、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三、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經財政部核准之業務。
第 三 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証。
第 四 條 本公司設於台北市,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股份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分為伍拾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全額發行。
第 六 條
2、 本公司股票應予編號,由董事一人之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股票上應表明各股東之本名,其以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應將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住址及本名詳載於本公司之股東名簿上,其為二人以上之股東所共有者,應推其一人為代表。
第 八 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本公司存查,股東向公司領取股息、紅利或行使一切權利時,均以繳存公司之印鑑為憑。
第 九 條 股東向本公司登記印鑑如因遺失、毀滅或其他事由更換印鑑時,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更換新印鑑。
第 十 條 股票因轉讓過戶
3、或遺失、毀滅等情事,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 十一 條 於股東常會前卅日內,或股東臨時會前十五日內,或於公司決定分派股利或其它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股份轉讓之登記。
第三章 股東會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兩種,股東常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臨時會必要時,由董事會或監察人召集,或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之。
第 十三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二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 集,應於十日前,按股東名簿最後登記之住址,
4、分別以書面通知各股東。
第 十四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額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十五 條 本公司之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 十六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加蓋存留本公司之印鑑,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 十七 條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廿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第 十九 條
5、 本公司股東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時,本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 二十 條 本公司設置董事一人,組織董事會;另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公股董事應有五分之一工會代表。本公司公股股東得由財政部指派自然人為代表,代表有數人時,分別當選為董事、監察人。
第二十一條 前條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一人。其選任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股份全部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持有時,前項獨立董事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不適用候選人提名制度。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獨
6、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與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會議日期、地點及議程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每月開會一次,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二十六條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7、董事會之決議應有現任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董事得以書面授權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並得對提出於會議之所有事項代為行使表決權,但每一董事僅得代理其他董事一人。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以行使其職權。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組織規程。
二、年度營業方針。
三、國內外分支機構之設立、變更或撤銷。
四、菸酒定價及零售商佣金。
五、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六、本公司人事規章。
七、本公司材料管理規章。
第 三十 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
8、況。
二、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第三十一條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其職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其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董事會以董事 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聘任之。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會、股東會之決議,綜理本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襄助之。
第六章 財務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每一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製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卅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有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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