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代理协议(退税)甲方: 乙方: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同意为乙方代理进出口业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 甲方作为乙方的进出口代理公司,有偿为乙方提供进出口代理服务。乙方必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 代理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 从 2013年 1月 1日起至2014年1月 1日止。协议期满后如无异议,顺延一年。三、 甲方代理乙方的进出口业务,每笔都需乙方列出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国别(地区)、时间等,形成书面文件,并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由甲方审查。甲方审查同意后由经办人代为办理该笔业务的进出口活动。 上述书面进出口业务的每份申请文件,都将成为本代理协议的有效组成
2、部分存在。甲方不允许超越该协议的委托范围,乙方则不允许进出口超越该协议以外的其他产品。如果乙方变更出口内容,则需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怠于通知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付赔偿责任。四、 甲方责任1、 如乙方需要,甲方可联系相关货代公司代为乙方对外签约、租船、订舱、报关、报验、 结算的相关事宜。2、 负责为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结汇核销、退税。(核销期限在出口报关日起210天内;退税期限为出口报关日起90天内.)3、 如非甲方原因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货、结汇的情况出现时,甲方负责立即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五、 乙方的责任1、 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授权,乙方不得
3、私自以甲方名义对外联系业务或进出口双方约定以外的产品,更不能以甲方名义开展内贸业务。2、 乙方保证以甲方名义做正当、合法的进出口业务,如发生利用甲方名义从事走私、骗汇、套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3、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约后,需把握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相关批件及货款的及时回收等,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赔偿。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为其他企业以甲方名义进行进出口业务的代理的,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5、 乙方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国外销售合同、国外销售发票、国内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 6、 乙方应及时返回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
4、并及时对国外收款或付款。如因乙方相应材料提交不及时或收付款不及时,导致无法退税或核销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 7、 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者因其他事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 代理费用的收取1、 甲方按乙方每次出口货物 作为代理费,不足 元的按照 收取,报关完成,收取相应代理费。2、 国外发货人将货款支付到甲方帐户后,到帐金额须与报关金额一致,乙方提供甲方有效的发票及甲方扣除所有代垫费用及代理费用后以转帐形式将余款支付到乙方帐户;乙方若不能提供有效的发票,甲方需另扣除6%的税金。3、 税务局退税款到帐后,乙方需提供给甲方有效的发票,甲方以转帐
5、形式将余款支付到乙方帐户;乙方若不能提供有效的发票,甲方需另扣除6%的税金。4、 乙方如需支付预付货款给国外客户,必须将预付款项和电汇手续费全额付到甲方帐户后,甲方方可办理此业务。七、 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2、 乙方如违反以甲方名义所签的进口货物合同,产生纠纷,给外商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依合同法规定向外商批露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并要求外商直接追究乙方的责任。八、 甲乙双方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九、 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本协议未尽事宜,
6、甲乙双方另订商议,作为对本协议的补充。十、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
7、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
8、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
9、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