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定义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由通用条款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具 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 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2、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 1.5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 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 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 文件。 5 1.8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 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1.91.9 发包人:指在协
3、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 何他人或组织。 1.1
4、4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 据第 20.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1.15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1.16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1.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 承包人。 1.181.18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
5、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 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 1.19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 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 面通知承包人。 1.20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1.22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2.1 款规定,监理
6、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 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 1.231.23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 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4 条和第 35.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 1.24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 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6.2 款规定确定。 1.25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 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
7、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晚间 24 时(即次日 零点) 。 1.26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 价格。 1.271.2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及时足额(包括按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 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 金额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确定。 1.281.28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7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1.29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
8、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 素的影响。 1.301.30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 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1.311.31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21.32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31.33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41.34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51.35 分
9、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61.36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 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 1.371.3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 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81.38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 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91.39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10、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 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8 1.401.40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9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 的 任何改变。 1.411.41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 34 条和第 75 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 (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2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431.4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
11、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 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 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 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组组成成 及及优优先先顺顺序序 标题标题和旁注和旁注 9 (9)工程量清单; (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
12、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 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 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 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 79 条规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发包人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发包 人承包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合同一方违背本合同的承诺,且在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 修改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在再次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13、 语语言文字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4.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4.3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 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 监监理或造价工理或造价工 程程师师作出解作出解释释 适用法律和法适用法律和法规规 适用适用标标准与准与规规范范 阅读阅读、理解与、理解与 接受接受 修改合同条款修改合同条款 的限制的限制 10 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
14、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 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 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5 通讯联络 5.1 通通讯讯形式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 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 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5.2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
15、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 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6 工程分包 6.1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6.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 发发送通送通讯讯 分包工程的批准分包工程的批准 签订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 11 分包合同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 程
16、再次分包。 6.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 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 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 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 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价款 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 包工程价款。该价款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6.5 无论何种原
17、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7 现场考察 7.1 发包人应按第 17.1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2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第 17.1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 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 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18、(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分包工程分包工程责责任任 和和义务义务 分包工程价款分包工程价款 结结算与支付算与支付 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终终止止 发发包人提供包人提供资资 料及双方料及双方对对此此 的的责责任任 现场现场考察和考察和编编 制投制投标标文件文件 12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 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8 招标错失的修正 8.1 发包人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
19、了 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 17.1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修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合同工程的义务。 8.2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 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澄清、修正,并相应调 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或描述不全的; (3)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数量有误的; (4)不按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
20、其它情形。 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9.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投投标标文件完文件完备备 性和性和义务义务 合同条款及格合同条款及格 式完式完备备性和性和义义 务务 工程量清工程量清单单准准 确性和修正确性和修正 13 (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9.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 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21、付。 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0.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 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 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遭受破坏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10.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 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
22、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 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 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的合 理利润,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1 事故处理 文物化石等物文物化石等物 品保品保护护 地下障碍物地下障碍物处处 置置 承包人承包人报报价的价的 限制限制 14 11.1 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分, 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 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3、11.2 合同工程发生施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 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 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1.3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2 变更与签证的确认 12.1 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工程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事件时,发包人应要求 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 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和要求,及时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发 包人承包人应对上述事件予以确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12.2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
24、中写明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事件签证的具体 人选,授予其负责该类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签认人的签字式样,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当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事件发生时,签认人应在其职权范围内,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及时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 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 13 专利权 13.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 工程工程质质量事故量事故处处 理理 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处处理理 事故争事故争议认议认定定 变变更与更与签证签证事事 件的确件的确认认 侵犯侵犯专专利利权责权责 任任 变变更与更与签证签签证签 认认人的要求人的要求 15 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
25、的材料设备,如因其商 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 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 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3.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 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 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4 联合的责任 14.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 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
26、负有共同 的和各自的责任。 14.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 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 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5 保障 15.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且保障另一方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 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 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 分由自己承担。 15.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 合同双方相互合同双方相互 保障保障 承包人承包人对
27、发对发包包 人的保障人的保障 版版权权和知和知识产识产 权权 共同的和各自共同的和各自 的的责责任任 联联合体文件合体文件签签 暑暑 16 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6 财产 16.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 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 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6.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80.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 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 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永久工程
28、完工为止。 16.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80.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 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 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 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7 发包人 1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依法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 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用于工程材料用于工程材料 设备设备和机械的和机械的 要求要求 发发包人包人财产财产及及 其使用其使
29、用 承包人承包人财产财产及及 其使用其使用 发发包人工作包人工作 17 (3) 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 进行竣工验收。 (4)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在 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 工作遗留的问题; (5)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6)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7)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 水 文观测
30、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 物 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 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17.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7.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 要求等有关资料。
31、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 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7.4 发发包人支付款包人支付款 项项 发发包人提供包人提供资资 料料 1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 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 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 的权利。 17.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 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7.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 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2、,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 包人应予赔偿。 18 承包人 18.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 施 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 及 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防护、文明 施 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
33、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 工 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 保 发发包人提供施包人提供施 工工场场地地 发发包人供包人供应应材材 料料设备设备要求要求 发发包人未尽包人未尽义义 务务的的责责任任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19 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 前 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8.2 承包人应
34、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 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 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 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 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 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 意。 18.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
35、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 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 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 使用。合同终止后,承包人除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18.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 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 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 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8.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36、承包人承包人实实施工施工 作作 承包人承包人实实施施施施 工工组织设计组织设计和和 工作安排工作安排 承包人承包人对设计对设计 图纸图纸的使用和的使用和 要求要求 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设设 计图纸计图纸及其及其责责 任任 承包人承包人为发为发包包 人的人人的人员员提供提供 配合配合 20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 通行道路等,则构成工程变更,按第 66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8.7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 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
37、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 人应予赔偿。 19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9.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 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 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 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9.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 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 定。 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
38、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 应继 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9.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 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 承包人未尽承包人未尽义义 务务的的责责任任 发发包人包人现场现场管管 理人理人员员任命和任命和 更更换换 承包人代表任承包人代表任 命和更命和更换换 监监理工程理工程师师代代 表任命和撤回表任命和撤回 21 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
39、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 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19.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 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任何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 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 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 发包人代表 20.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 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 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 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20.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 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