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演艺合作协议书鉴于参与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愿真实,且愿意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维护公序良俗,特订立本文化演艺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第一条 协议目的参与方自愿合作,共同开展文化演艺合作活动,推动文化交流与艺术推广,进一步促进两地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第二条 合作内容(一)参与方将共同策划、组织、推广文化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舞台剧演出、音乐会、舞蹈表演、戏剧表演等。(二)参与方将积极参与演艺项目的创作和制作,提供优质的原创作品和艺术表演,共同塑造良好的演艺形象。所有参与的作品和演出资料,需经双方共同审定并保持机密;除非获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不得用于
2、其他用途。(三)参与方将互相协作,共同开展演艺团队组织、排练、巡演等相关工作,确保演出的成功进行。第三条 权益保障(一)参与方在合作期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与地位,无论是在演艺项目的策划、制作、分配收益等方面,均应公平合理。(二)合作双方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未经持有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利用相关知识产权。第四条 合作费用(一)参与方共同商定演艺项目的投资与分配方案,并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摊及分配演艺项目的成本和收益。(二)如需筹集外部资金,参与方将共同协商并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资金筹集,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三)合作费用和相关支付约定,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合作协议中详细规定。第五条
3、协议变更与终止(一)本协议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由参与方共同协商决定,双方均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方可生效。(二)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双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合理处理相关事宜。(三)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书的成立、生效、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凡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第七条 保密条款(一)合作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取得的所有商业机密、技术资料及其他机密信息,双方均应予以保密,并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二)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保密信息。对违反保密约定的方,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双方完成合作项目或另行一致决定终止本协议为止。第九条 其他约定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外,双方在履行合作过程中可能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及书面文件均作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本协议各方在履行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及时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参与方一:_ 日期:_ 参与方二:_ 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