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购销合同 编号:2016-06-28供方(出卖人): 需方(买受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产品买卖约定:第一条 、买卖标的物产品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 价总 价 合计整()含增值税含运费第二条 、质量要求: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国家标准。第三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需方承担。标的物所有权自需方付清全部货款后转移。第四条、 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供方负责托货。运费由供方负责,需方予以配合。供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自收到定金日起算)交付标的物第五条 、货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定后,付清货款发货。第六条、安装调试与验收: 供方负责安装调试
2、,需方予以验收。 第七条、质量保修期: 自标的物交付后的一年内,供方负责保修,但因需方人为原因造成标的物损坏的除外。第八条、 违约责任:供方未按期交付标的物的,每延迟一天应给付需方合同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延迟超过30天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供方返还已给付的货款。 需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天应给付供方合同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延迟超过30天的,供方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并有权不退还需方已支付的货款。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之有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采用传真件订立。供方:昆山市海进机械有限公司(
3、章) 代表人:地址:全称:接收行号:开户行: 帐号:需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号: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
4、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
5、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6、。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