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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doc

1、 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市某大学2011届的毕业生,因为刚刚参加工作,工资不高,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子住。2011年8月,王某通过某房屋中介与张某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路某小区11幢402房出租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2年,从2011年9月到2013年9月,租金为每月50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在2011年9月1日支付,王某在9月1日入住,房屋的定金为2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定金200元,并在2011年9月1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500元,入住了该房屋。   2012年5月6日,张某见

2、附近的房屋租金价格上涨了,便与第三人李某就该房屋又签订了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700元每月,从2012年6月1日起履行,李某和张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张某在5月27号通知王某,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是无效的,现在该房屋已经出租给了另外的人,请他在5月30日搬出去。   王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不愿意搬出去。双方就此发生了纠纷,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案例。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决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该办法第32条还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的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签订了书面方式的租赁合同,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虽然没有办理房屋的租赁备案手续,但这并不影响王某和张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法院应该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咨询请关注中国房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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