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子冷库仓储合同保管方: (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方委托甲方冷库储藏种子,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供的仓库在封库后必须满足“五无”、“三防”标准。五无即无虫害、无混杂、无霉变、无鼠害、无事故;三防即防水、防火、防盗。封库期间库温保持在-10以下; 第二条:储存数量: 总储存数量约(玉米种子) 吨。数量以过磅检斤为准,储藏种子合同期限为一年。储藏周期结束合同终止,如果乙方继续租用,按实际库存数量另行计算。 第三条:仓储时间为 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第四条:贮藏时间及贮藏费:入库时间由我方种子入库开始计算,
2、制冷时间由乙方控制,制冷期间收取每月350元/吨的储藏费。 第五条:费用支付时间为种子出库后,支付比例双方协商。第六条:保管方如没有满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五无”、“三防”标准和/或库温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自然损耗超过2的部分,甲方按乙方出具的种子进价给予赔偿。第七条:种子封库期间水分不得高于入库水分提高0.2%,芽率较入库时不得有明显下降。否则甲方应按种子成本价给予乙方赔偿,(因出库期间气候等原因造成水分增加除外)。第八条:种子入库、出库时,甲、乙双方应有专人在场。做品种不混杂。第九条:对乙方交付保管的包衣种子,甲方在管理等过程中应注意采取合理防护措施。因防护不当对人、畜等造成伤害等意外事故发生时,其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条:保管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造成造成损失或不能按时出库时,甲方应将灾害情况提前通知乙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灾害损失,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 址: 地址: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