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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费出国中介服务合同范本.doc

1、甲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乙方(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住址: 住址: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提供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一、服务内容1、甲方向乙方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院校、院系、专业的信息,供乙方参考。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最终由乙方决定留学方案。2、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决定申请赴 (国家) / / / (院校中文名称)/ / / / (院校外文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或专业方向,并愿/否( )接受上述院校

2、其他院系调剂,就读 (请选择:高中、语言、预科、职业教育、大专文凭、学士学位、研究生文凭、硕士学位填写)课程,自愿接受甲方提供涉及上述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3 、甲方向乙方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申请程序,指导乙方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资料。4、甲方告知乙方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指导乙方办理报名费和学费、杂费等有关费用的缴付手续。5、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入学申请手续。6、甲方指导乙方办理公证和办理护照(不包括异地户籍)。7、甲方告知乙方办理入学申请的结果。8、甲方向乙方介绍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和签证政策,指导乙方进行申请签证准备,协助乙方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3、9、甲方在乙方获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时,指导乙方进行出国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二、甲方责任1、向乙方告知甲方的从业资格情况。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3、如实介绍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基本情况、入学要求等相关留学信息,同时应揭示这些信息的阶段性和有限性,并承诺不做虚假陈述。4、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了乙方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以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5、拟定乙方委托的留学申请在 年 月 日前取得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内容与乙方申请

4、的院系或专业或专业方向有异),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甲方发生的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提请乙方重新确认是否继续申请,如继续申请,须重新签订上海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6、根据各国使(领)馆的要求,可以由甲方负责送签证申请材料的,甲方收到乙方符合签证要求的全部签证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的使(领)馆关于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有特别要求办理。7、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所应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8、对乙方缴付的中介服务费用,根据本合同特别告知第六条第二步项规定,开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9、在符合申请留学院校退费规

5、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申请留学院校办理退费手续。三、乙方责任1、确认本合同委托事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缴付中介服务费。2、配合甲方工作,切实遵从甲方的工作进程安排。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把入学申请所需材料交给甲方,并遵守本合同特别告知中第六条第3项规定。如乙方不能如期提供入学申请所需材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乙方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4、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自行将申请留学院校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按时足额汇往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5、在留学

6、申请办理过程中,如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要求乙方进行面试,乙方应按使(领)馆要求,按时到使(领)馆面试。6、乙方如未能获得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或者已获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而放弃前往该国已申请留学院校学习,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向该院校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还学费、杂费等费用。四、缴费规定1、甲方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人民币(大写) 元是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是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2、乙方应按以下付款方式中第 种方式向甲方缴付上述款项:第一种: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缴付全部中介服务费计人民币(大写) 元;第二种:乙方在

7、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缴付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写) 元;乙方在获得申请留学院校录取通知书当天,向甲方缴付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3、中介服务费缴费方式为现金或银行汇款,如乙方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甲方的开户银行是 ,帐号是 。4、乙方必须自行承担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院校报名费、护照工本费、公证费、翻译费、体检费、签证费、银行手续费及汇费、机票款、保险费、院校学费、杂费、接机费、住宿费等)。上述费用由乙方自行向有关机构缴付,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以相关收费机构对乙方的要求为准。五、退费规定1、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以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本合同中止:(1)

8、未能为乙方申请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书;(2)方已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由于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致使乙方的出国留学目的无法实现。2、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乙方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扣除人民币(大写) 元,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1)乙方被前往国使(领)馆拒签(本合同第五条第4项第(3)-(5)点所述的三种情况除外);(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我国或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政策或签证政策的改变,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3、乙方因自身原因,在本合同签署后,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的阶段,乙方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处理:(1)乙方被前往国使(领)馆拒签(本合同

9、第五条第4项第(3)-(5)点所述的三种情况除外);(2)申请留学院校已向乙方签发了录取通知书(包括校方根据申请人自身条件,签发有条件的录取通知书),乙方尚未向甲方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所需材料,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入学申请中介费不安退还,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扣除60%,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3)乙方已向甲方提供签证申请所需材料,甲方尚未向使(领)馆递交乙方的签证申请材料,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入学申请中介费不予退还,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扣除80%,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4)已向使(领)馆递交了乙方的签证申请材料,在签证审理过程中,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全部中介费不予退还,本合同

10、终止。4、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乙方以缴付的中介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2)乙方由于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3)乙方未按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签证要求办妥签证申请所需文件及手续,并书面(正本)要求坚持送签而被拒签;(4)乙方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实情而被拒签;(5)乙方被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查实有非法移民、犯罪前科等不良记录而被拒签;(6)乙方被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已发出乙方申请签证(预签)或入境批准文件后,乙方拒绝领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或拒绝入学或提出要求转学、不向留学院校缴付学费、杂费等费用的;(7)本合

11、同第七条第2项的情况。5、甲方应按上述退费规定,在乙方办妥退费手续后将应退款退还乙方,乙方将相关收费凭证退还甲方,本合同终止。6、乙方申请留学院校的报名费和学费、杂费以及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除甲方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退费事宜,由申请留学院校和相关收费机构负责处理。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中全部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为达成本合同之目的而为乙方制作虚假文件材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偿还乙方。3、本合同终止后,合同违约方仍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七、终止

12、条款1、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乙方申请的签证或入境批准条件后,即视为甲方已完成为乙方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本合同即告终止。2、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甲方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催告后,在九十天之内,乙方仍无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本合同即告终止。3、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本合同即告终止。八、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1、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第一种:向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二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九、本合同的补充、变

13、更、修改1、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除本合同上明确规定可以填写的内容外,任何在本合同上的手写内容或修改均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十、特别条款1、甲、乙双方作如下特别约定:乙方对特别告知的内容已仔细阅读,并同意将特别告知的全部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条款,与甲方共同遵守履行。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其内容。十一、生效条款1、本合同自甲方代表签字盖章(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如乙方未满18周岁由乙方法定代理人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14、(盖章): 乙方(签字):代表(签字): 法定代理人(签字):日期: 日期:合同签约地: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

15、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

16、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

17、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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