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有产权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出租人:永嘉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承租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永嘉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有产权租赁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 出租人:永嘉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12年6月5日上午9时在永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永嘉县县级机关事务
2、管理局2012年第一批公有店面出租拍卖结果,甲乙双方就有关租赁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情况 1、店面地址: 2、出租房屋经营、使用范围:店面的经营范围为低噪音、低污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消防要求,不得用于经营餐饮服务。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五年,从2012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 1、店面年租金为 (大写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租金分五个年度支付,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公有产权租赁合同前付清,其余每年的租金分别于每年的6月10日之
3、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先付后用。 2、甲方开具税务统一发票和介入财政专户缴款书,由乙方到指定银行付款,甲方不收取任何现金。 第四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为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十日内,双方在结清帐款、确定无
4、债权债务、无欠水费电费且乙方未违反本合同关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该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租赁标的移交 甲方在乙方签订本合同并交清第一年租金后,在2012年7月10日之前将租赁标的移交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税金及费用 1、租金不含房屋租赁的有关税、费,租赁期内发生的所有税、费由甲方和乙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2、租赁期间的工商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零星修理等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使用及其他约定 1、租赁期内,甲方因政策拆建或政府需要使用该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搬出,甲方应将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
5、部分(按日平均租金计算)退还给乙方, 甲方不补偿其它任何损失。 2、租赁期内,因公益事业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道路改造等原因,对承租户经营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出租方不做任何补偿。 3、甲方若不能按期交付租赁房屋逾期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给予乙方已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相等金额的赔偿;如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则甲方不予任何赔偿。 4、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剩余未到期的房租,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未经甲
6、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经营、使用范围违反第一条第2款之约定的;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5、甲方租给乙方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对房屋安全的有关标准规定。甲方所提供房屋质量、安全不符合规定,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不得经营带有爆炸性或危险性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7、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从事违法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做好安全、消防及卫生工作,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合理使用
7、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9、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每年租金(除第一年租金外),逾期交款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10、租赁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租时,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甲方重新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协议的同时与乙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纳租金总额的10%计算。 11、租赁期内,乙方认为不需要租用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供退房书面报告,由甲方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
8、租期内应交纳租金总额的10%计算。甲方应将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部分(按日平均租金计算)退还给乙方。 12、租赁期内,乙方认为确实需要装修时,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到甲方进行装修备案登记后,由乙方按照消防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装修,其装修经费由乙方自负。 13、乙方装修时,不得影响房屋结构,乙方涉及有关水、电、消防和装潢设计的图纸相关资料必须交给甲方,备案归档一份。乙方应确保装修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一切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14、租赁期满后,由甲方按时收回店面,不再续租。 1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在三天内清空所有可搬拆的财物,将租赁房屋交
9、还甲方。乙方逾期未清空的,所有物品均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做任何处置。如乙方逾期仍坚持不搬出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日平均租金的五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且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腾空,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应将甲方原移交的财产完整无缺的交还甲方,乙方已装饰中凡拆卸、搬动会对甲方财产、设施造成影响的部分均不得拆卸和搬动,无偿留给甲方,拆卸、搬动对甲方财产、设施没有影响的部分由乙方撤走,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17、除上述情形之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均应向对方支付剩余租期内应交纳租金总额的1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
10、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事宜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永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11、签字):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签字): 若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12、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13、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
14、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
15、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
16、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