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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doc

1、范文最新推荐------------------------------------------------------ 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 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规范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现就使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从2006年7月1日起启用,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负责用印及管理。 二、学院各有

2、关部门凡须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均须到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履行立项登记,领取印鉴审批表,履行用印手续,否则不予验收报帐。 三、“合同专用章”的用印范围 (一)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A01——A99)单项一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五万元以上,如: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备品、办公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品。 2、工程类(B01——B99)预算金额十万元以上,如:建筑物及道路建设、供(水、电、热、气)、环保绿化、修缮、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等其它工程。 3、服务类(C01——C99)预算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包括统一

3、招标实施公务车保险、维修;公务印刷及各类会议),如:印刷品、出版物、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软件开发、各类设备建筑物及其它维修、房屋及场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及大型国内外会议培训等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各类项目。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 指除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的控制额度以外的采购项目和其它经济合同。 四、用印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和《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审批权限执行。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凡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五

4、各部门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凡因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在,最大限度的提高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的再利用价值,根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规定适用范围只限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报废与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5、的,可视为报废仪器设备。 1、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设备。 2、无修复价值的或已无法修复的设备。 3、陈旧过时,精度或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设备。 4、粗制滥造,技术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的产品。 5、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凡确定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到学院资产管理处领填《报废单》,将技术鉴定结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单上,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最后报资产处审批。 第六条 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补

6、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包括机时数、培训人员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情况等)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报废。 第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5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况做临时处理。 第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议价小组对废品进行统一作价处理。 第九条 废旧仪器设备残值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条 凡可重新利用的仪器设备,都要逐级建账。所有领用、建账手续,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三章 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十一条

7、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仪器设备。 1、因学院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 3、重复购置多余的 第十二条 经各部门确认的积压仪器设备,在上交时,可先将积压清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大型仪器设备就地封存,等候处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将各部门上报的积压仪器设备信息在校园网公布,对积压仪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四条 如果有校内部门需求积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办理校内转移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 如果积压仪器设备

8、的需求方属校外单位,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对外销售手续。 第十六条 处理积压设备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校发此类文件自行废止。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1、居务公开内容 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财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公开;流动人口管理及各项收费的收支情况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和工资待遇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班子和居委会干部的评议情况公开;社区服务、求助热线公开;社区建设、征兵、下岗职工安置情

9、况公开;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设以及反馈情况公开;其它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的公开。 2、居务公开的程序 社区居委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社区居委会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3、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政策、法规、社区居委会干部评议情况等工作,半年公布一次,计划生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社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10、 居务公开采取公开栏公布和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公布两种方式,但主要的公开形式是公开栏公布。 4、居务公开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属居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提交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期实行民主选举;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财务审计、财务监督制度、社区居委会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居务公开监督、举报、检查、奖惩制度等,凡是需要公开的居务公开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章建制;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居务公开的情况,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财务公开事项; 建立居务公开档案。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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