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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意见书.docx

1、青春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杨文 案由:受贿罪、贪污罪罪 起诉书号:青检公一诉[2014] XXX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文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就进法律监督。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公诉人就受贿和贪污事实向被告人杨文进行了核实,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

2、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被告人杨文亦当庭作出了供述和辩解,从而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还原。 其中《户籍证明》、《青春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关于周玉峰等同志晋升职级的通知》、《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常任职[2008]9号》、《干部履历表》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杨文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杨文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证人证言、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萍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房产估价报告》证明了杨文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尊重并保障人权,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

3、况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杨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一)杨文具备受贿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特殊主体身份 被告人杨文行为时已满18周岁,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青春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主任科员,符合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要件,因而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 (二)杨文具有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 在受贿罪的构成上,法律并没有区分或排除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的先后顺序,在时间上既可以表现为先收取财物后谋取利益,也可表现为先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后收受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并没有收人钱财的意图或者没

4、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这一意图,但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明知或者应知他人赠送钱财是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的酬谢而予以收受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具有受贿的故意,因为行为人事后收受他人财物与事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是相互关联的。认定受贿故意的关键,不是在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是否具有收受财物的意图,而在于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收钱财是作为其对其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回报,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关系和因果关系。 杨文利用职务之便利为宋涛及其经营的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包括谋取正当利益)时,并没有立即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甚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索取或者非法

5、收受他人财物的收受故意,但在事后,杨文明知宋涛将价值为120元的住房以60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的不合理低价出卖给自己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有关而收受,仍然应认定为具有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故意。 (三)杨文实施了利用本人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宋涛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的的客观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本人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杨文系时任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主任杨新的弟弟,在说情遭拒后,由杨新将推荐给时任江南开发新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良,张继良“不敢怠慢”,“考虑到杨文是杨新

6、的亲弟弟”便“尽力帮忙”,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注册时间并不太长、刚成立不久”、“竞争力不强”,但由于张继良在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评标办公会上极力推荐,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顺利中标江南开发区临江花园小区住宅建设项目。可见杨文利用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江南开发新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良为本不可能中标的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顺利中标的不正当利益。 2. 杨文收受宋涛送予的财物,数额巨大。 为感谢杨文的帮忙,在临江花园小区竣工后,宋涛将价值为120元的住房以60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的不合理低价出卖给杨文。2014年4月19日,杨文在临江花园售楼处支付了45万元的购房款,并向河西吉祥房地产开

7、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欠款15万元的购房欠条,涉案房屋于同年9月2日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同时,由于参与赌博而被骗,杨文丧失了本具备的偿还15元欠款的能力,故至案发时, 15万元欠款未清偿。而宋涛声称本来也没想要杨文的钱,所以不会向杨文索要这笔钱,且欠条已经遗失,因而宋涛及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杨文主张债务。 本案中,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虽然自时空上相分离,但两者具有因果上的联系。事后,杨文明知宋涛以不合理低价向自己出售房屋的行为与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中标利益有关而接受,并于支付价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的行为,构成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8、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至300万元,无论杨文尚未清偿的15万元欠款是否被认定为收受的贿赂,都构成“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杨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清除腐败是党

9、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 杨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杨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一) 关于杨文作为贪污罪主体的身份问题 杨文虽不具有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人员的身份,但由于其指使其具有特定身份即时任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科科长的妻子贾萍将单位小金库公款35万元支出用于买

10、房,属于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以杨文虽无特定身份,但以共同犯罪的方式构成了贪污罪要件中的主体。 (二) 关于单位“小金库”中财物构成“公共财物”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本案中,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小金库”来自于采购教材的回扣,存在贾萍以个人名义开户的个人账户下,且无正规账而仅记流水账,即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账内,因而属于法律意义

11、上的“小金库”。 教材的购买属于作为事业单位的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公务行为,其中涉及的财物为公共财物,因而“小金库”在来源上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在用途上,“小金库”被用于发放年终教职工福利,也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在占有的形式上,“小金库”处于账外暗中的状态,且仅为少数人知晓,因而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小金库”是兼具公私财产性质的特殊财物。 而贪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混合法益,我国之所以在刑法中单列贪污罪,使之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开来,不仅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安全,更大层面上是凸显国家工作人员应具备职务行为廉洁性,体现了我国刑法严惩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混合型财产的侵害无疑

12、严重侵害了其职务廉洁性,因此贪污犯罪的打击面应当覆盖到混合经济体中,不能盲目坚持职务犯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产”。 在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也不只是严格意义上所谓的“公共财产”。通过刑法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

13、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直观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并不是把贪污罪的对象局限在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中,贪污罪的对象是可以并应当包含非公共财产。 三、量刑情节 (一)贪污罪主犯 本案中,用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公款购买房子由杨文首先提出,并在贾萍“坚决不同意”时“再三劝说”。两人一起开车去工商银行取出钱款之后,一起带着钱去售楼处购买房屋。杨文称贾萍的行为皆系其所逼迫。其后,因为杨文参与赌博被骗,杨文和贾萍丧失偿还能力,至案发时,35万元公款未归还。显然被告人杨文对贾萍的犯意产生起着作用;在犯罪预备阶段,杨文应承担主要责任;在犯罪实行阶段,两人共同

14、实施了贪污行为;在犯罪既遂后,因杨文的过错,致使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无法得到有效地填补。因此,被告人杨文在贪污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予以严惩 (二)退赃 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款项财物退赔给被害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中,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家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对被告人的退赃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在被告人无退赔能力且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其亲属代为退赔,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案发后,杨文的父亲杨彦岐代为退赃110万元,应视为被告人杨文本人退赃,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杨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从严判处。 公诉人:陈 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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