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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技术开发合同的税收优惠?.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如何享受技术开发合同的税收优惠? 2013-5-11   日期: 2013-04-26 来源: 中国税网     问:假如100万元的技术开发合同

2、经科技厅认定后60万元为技术交易额,其免缴营业税;40万元认定为非技术交易额,那么40万元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属于研发产品,有购进原材料等发生,产品销售给买方。)   假如100万元的技术开发合同,经科技厅认定后100万元全部为技术交易额,是否全额免缴营业税?   答:1、关于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

3、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4、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

5、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则第五十

6、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按财税字〔1997〕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确定的免税营业额。通常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性交易额,即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

7、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执行。   由此而言,贵公司经科技厅认定技术交易额60万元,应免征营业税,认定为非技术交易额40万元,应征收增值税。若技术交易额100万元,应全额免缴营业税。   2、关于免税的审批程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

8、税务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

9、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贵公司持有关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等证明资料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后,方可享受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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