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宜宾县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合同 项目编号:宜县采竞﹝2015﹞ 号; 合同编号: 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中标通知书、竞价公告;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一、乙方需根据竞价公告、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按照以
2、下采购清单向甲方提供产品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主要配置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人民币:元) 合计金额: 元; 大写: 注: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国政府采购法》;
3、 二、乙方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该文件仅证明已按现状收到若干具体单位数量的货物。 甲方指定货物交接地点: 。 甲方指定的签字收货人: 。 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
4、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为此乙方须与有良好信誉记录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负担并实际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交付甲方且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取得有效的保险。否则,乙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甲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 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 1. 验收标准: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 (2)报价要约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
5、引的内容; (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 98% 。 2. 对于一般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货物: (1)货到后3天内,双方根据所到货物实际情形确定验收所需工作日并记载于验收记录文件中,由双方签字认可。 (2)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3天内双方包括各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但该延长期间除非双方一致认为必要外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原定工作日的一倍,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 (3)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
6、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足,验收最迟应当在货到后15天内完成或应当被视为完成。 (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甲方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乙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若甲方不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退货外,乙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交货义务的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3. 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对合格货物应签署无异议的《宜宾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的货物应在《验收单》上加注表示货物不合格的文
7、字或符号,或者以其它书面异议方式提出异议,均为有效异议,但该类异议应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则除非乙方未在接到甲方异议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均应当视为无效异议。 4.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该批次货物,双方或单方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乙方应按照该证明将需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在送达证明之日起10日内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5. 乙方保
8、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中文版本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乙方应在甲方送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6. 对于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第一个完整的使用季节且不少于60天的期限内,或对于非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90日内,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
9、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甲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7.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
10、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活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8.甲方应将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甲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 四、质量标准及保修 1.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正品合格产品,且承诺为甲方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且若该货物在投标货物生产厂商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具有标准配置和服务的,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 2.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和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11、并加贴“3C”认证标志;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3.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甲方的各项使用目的或在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要。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
12、的故障负责。 4. 货物的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甲方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特别约定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整套试车、整套运行的货物,该类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确认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 5. 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免费
13、保修的责任,但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6. 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7. 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内或在应当由乙方负责的其他情况下,若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货物不得不停止使用,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
14、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五、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包装要求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1、质量标准及保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于需得有效的保险。否则供
15、 七、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6、八、履约延误 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九、不可抗力 1. 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
17、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十、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获取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前,已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了壹万元人民币的年度保证金,若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具体操作详见《《宜宾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项目年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18、》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网上曝光、暂停或取消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直至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十一、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采购资金结算,由乙方凭验收等相关手续到采购单位直接结算。 项目验收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余款5%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若无重大质量问题)。(适用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项目) 供应商开户行名称: 帐 号: 其 它: 1.乙方在收到甲方每一批付款的同时,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 2. 如乙方根据本
19、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 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额款项。 十二、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乙方应承
20、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 (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4)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5)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
21、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或类似的其它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留相当于甲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包括违约金。若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乙方仍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或支付责任。 3. 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上述逾期超过20天且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未达合同约定套数90%的以及单套货物未能全部交足的,或
22、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未达合同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述逾期超过20天但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已达合同约定套数90%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已达合同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只有权决定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但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息最高限额的两倍按日计算的违约金。 4. 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5. 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
23、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6.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有效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并书面确认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延期履行、修订或终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相关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并选择采用以下方式及规则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 2. 向中标人指定协调人反映( ); 3. 提请位
24、于 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对双方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双方同意下列约定作为规则: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上述第 3 、4 项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若选择上述第3种解决方式的必需在相应空格上填写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名和仲裁委员会的准确的全称;若上述第 3 、4 项均未被选择且事后未能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则可以直接适用上述第4项。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1.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
25、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它权利或追究其它责任的放弃。 3. 各方当事人均应尽力在最大程度上将本合同及其条款理解和解释为合法、有效、适合履行、应当履行。若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它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成为有效条款或自动适用最为接近的法规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精神。 4. 本合同不
26、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但投标文件内容违背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任何可能导致影响当次采购目的的情形,均应当被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投标文件中相应部分而同意以招标文件相应内容为准。此外,若上述文件文本的内容或含义与本合同内容含义冲突时,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乙方及甲方在此承诺:已在投标之前或签署本合同之前详细阅读并适当理解了本合同文本全文,现由合同当事一方或双方在交易中心业务网站下载使用,而乙方及甲方均是在完全自愿与平等法律地位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各自均承诺放弃以本合同系属于格式合同为由而提出不利于对方的合同条款的解释的相关主张权。对同一条款含义存在不同解释时,应采用与招标文件及其
27、目的最接近的解释。当本合同双方对同一条款含义存在不同解释时,应当以本合同版本发布者或质疑受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6. 本合同的有效法律文本为中文文本,其他语言文本与之有不同解释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合同一式4份,由甲、乙方各执1份,报县财政局采监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各1份。 7. 本合同经甲、乙各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 甲 方(买方): 乙 方(卖方): (盖 章) (盖 章) 地 址:
28、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29、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审核方(签章):宜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30、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
31、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
32、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
33、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
34、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