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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杨定标、何彩杏与被申请人覃北松、李金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申请再审人杨定标、何彩杏与被申请人覃北松、李金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梧民申字第10号

2、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定标,男 委托代理人:杨元,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彩杏,女 委托代理人:杨元,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覃北松,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连(李金莲),女, 申请再审人杨定标、何彩杏因与被申请人覃北松、李金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梧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5月23日上午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杨定标、

3、何彩杏申请再审称:一、其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出让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单方转让属无效;二、因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同,转让后不能办理房产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无效;且双方逃避了相关税费,合同亦应无效;三、因申请再审人没有权属证书及未经另一方共有人同意,因此被申请人不是善意购买;四、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不当。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杨定标、何彩杏的代理人除同意上述意见外,还提出:一、争议房屋未实际交付;二、申请再审人与村公所签订转让房屋契约时已约定今

4、后房屋产权永归申请再审人所有;三、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第5款的规定及依据《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第106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杨定标未经共有人何彩杏同意私自卖出共有房屋无效。 被申请人覃北松、李金连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合同无效的依据,故不能认定再审申请人杨定标与被申请人覃北松、李金连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

5、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一审据此作出判决是正确的。二、申请再审人杨定标出卖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为杨定标,被申请人与登记权利人即申请再审人杨定标进行交易,是善意的,申请再审人不能以未经共有人同意的理由抗辩善意购买的被申请人;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逃避税费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及逃避税费均不是合同无效的依据;四、一审时,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认可了房屋已实际交付,现申请再审人的代理人认为房屋未实际交付与事实不符;五、申请再审人与村公所约定,房屋永归申请再审人所有,但并没有约定该房屋不能转让,因此申请再审人杨定标与被申请人转让房屋是

6、可行的。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正确,杨定标、何彩杏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再审人杨定标、何彩杏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定标、何彩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斌 审判员黄亦坚 审判员潘志安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欣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

7、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8、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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