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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销经营合同.doc

1、篇一:联销合同 联销合同 合同编号: 提供联销位置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置联销位置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年月 日商场联销合同 提供联销位置者: 设置联销位置者: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职务:职务: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双方兹协商确定联销合同条款如下: 于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将下列文件之复印本(资料之注册人必须与乙方完全一致且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并经甲方与原件核对,如有

2、关文件地本合同期内过期失效,则须重新提供)提交甲方存档。 1.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2. 授权委托书(若本合同由授权代表签署)。 3. 税务登记证。 4. 法人代表及(或)其授权人工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条:联销位置 (一)甲方同意在所经营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商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划定_________号商铺面积约_______________平方尺(详细位置见平面图),作为乙方联销位置(下称“联销位置”)经营__________业务。 (二

3、甲方如基于营运或实际需要,需改动乙方所设之联销位置、增减面积或作其它改变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但甲方须于实施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第二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以下称“合同期限”)。 (二)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途停止营业,亦不得转让本合同之权利予第三者,或做出任何损害甲方按本合同项下所享有之权益的行为。(三)合同期限届满,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续约,但乙方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四)合同期限届满前,

4、如乙方需撤离联销位置,应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向甲方提出撤离申请,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结清有关费用后方可撤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违约撤离或停止营业,视为违约。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未履行“合同期限的”“场地使用基础费”作为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赔偿其因此而引致的所有损失。 (五)合同期限满前,如甲方需撤去乙方所设之联销位置,应于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乙方。若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亦可于协定之日期前提早撤离联销位置。 第三条 回扣费及结帐方式 (一)乙方应按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由于使用场地所产生的基础费用(以下称“场地使用基础费”)。甲乙双方同意另按联销位置每月总营

5、业额(含增值税)提成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回扣率”)作为甲方收入(以下称回扣费),如联销位置每月总营业额(含增值税)之提成部分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甲方除于每月收取回扣费外,还有权将每月场地使用基础费差额部份先行扣除,并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与乙方进行结算。如联销位置之货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须缴清所欠款项。如乙方未能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缴清所欠款项,乙方除需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外,还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延迟支付的天数以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包括到期日)。 (二)乙方须持有正式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应的开户银行帐号。乙

6、方提交甲方增值税票(进货发票)应为乙方之合法凭证(须与乙方营业执照等名称相符),否由甲方不予接受,并可停付该月之货款。 (三)乙方每月营业额以当月(下称销售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甲方于下月(下称对帐月)的10日前将前月清单传真给乙方,乙方须于对帐月15日前与甲方完成查证工作,并于对帐月20日前开具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发票予甲方。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将顺延付款日期。 (四)甲方代乙方垫付的费用或按本合同及有关法规需要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甲方可在乙方贷款中自行扣除,但甲方须于扣除后将有关扣款明细书面通知乙方。 (五)若乙方撤柜,为确保甲方对乙方在撤柜期间所发生之

7、费用进行结算,甲方有权将乙方之货款延后三个月支付。 第四条 保证金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以保障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将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如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还可依据合同其它条款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应于甲方以保证金获得赔偿后按照甲方书面确的日期补足本条规定的保证金,如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有权收缴乙方的保证金外,还有权向其追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严格按照本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本合同届满后,甲方将全额无息返还乙方保证金。 第五条 营业时间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所设联

8、销位置的营业时间需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六条 营业项目与方针 (一)乙方销售商品之种类以附件一所规定者为限(下称“商品”),所有陈列或销售商品需要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标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变更销售商品的种类和价格。 (二)乙方应接受使用由甲方订可之信用卡、储值卡、电子收费卡、礼券及其发行之优惠卡及购物服务优惠政策。 第七条 促销 (一)甲方所发行或其它认可之优惠卡及员工购物优惠,乙方应接受使用,优惠以不超过百分之十为限。甲方将在折价后才计算营业额及收取回扣;如超过百分之十,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分担之方法及比例。 (二)乙方所设联销位置内之促销道具或物料由甲方统一订制,费有

9、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 从应付予乙方的货款中扣除。费用请参照《管理文件》附件二。 (三)如于联销位置内发生以信用卡(甲方所认可之银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消费的,甲力将按每月信用卡结算的营业额(含增值税)之百分之一向乙方回收手续费。 第八条:商品管理 甲方对乙方商品的存货量、质量、价格、所需购买的保险、第三方的责任、权利许可、检验 等的管理权限及权利由甲方<供应商管理公约〉规定。 第九条:人员管理 (一)(请将不适用者删除) 1.乙方自聘服务人员_______名负责销售商品。乙方需按国家规定与自聘员工签署合法 劳动合约及购买雇主责任险与其它社会保险,并于员工上岗后一个月内,将

10、劳动合约副本提交甲方人事科存档。 5. 甲方可协助乙方代聘服务员_____名,代聘员工的薪津及一切有关费用详见《管理文件》附件二,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及乙方自聘人员须遵守甲方所定之《自聘员工守则》及《自聘员工供应商须知》中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规定者,经甲方通知后,应即予以撤换;因此影响甲方信誉、权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 商场管理 甲方对商场的管理于甲方《供应商管理公约》中规定。 第十一条 管理文件 乙主承诺遵守认可甲方已经制定或以后不时制定的各种管理文件及这些管理文件为双方设定的义务。这些管理文件包括:《供应商管理公约》、《甲方提供各

11、项服务之内容及费用标准》、《商品保险费用收取准则》、《结帐及汇款程序》、《自聘员工守则》、《自聘员工供应商须知》等有关文件已与本合一并送交乙方,及不定时制定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简称《管理文件》,《管理文件》中供应商即为本合同的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对《管理文件》作出修改。 乙方或其委托人、雇员违反《管理文件》的行为将被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业。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乙方未再续约,乙方应于甲方书面通知的指定时间内负责把陈列销售商品撤离联销位置;若乙方未按通知撤离,甲方有权处理或腾空该联销位置,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物品倘因此而有所遗失或损毁时,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

12、二)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与甲方计算及支付各项费用及欠款。否则,甲方有权扣押乙方商品并有权决定以市场能够接受的任何价格变卖在关商品以作抵偿或从应付予乙方货款中扣除。如欠款不足以抵偿时,甲方将依法追诉。 (三)若乙方有本条中任何一款的行为,甲方有权即向乙方发生书面警告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如乙方在收到该警告后5日内仍未做出相应的纠正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同,并要求其赔偿甲方因此而引致的损失。本合同中有违约金约定的,适用在关违约金的约定。 1.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或《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 2. 乙方在联销位置销售品质不佳的商品,或商品的售价高于乙方在当地其它

13、销售地点所定的售价。 3. 乙方有价格欺诈行为。 4. 乙方有不正常之营业状况或销售商品之品质、品种、规格、存货量等无法达到甲方之要求,或在合同期限内连续_____个月未能达到每月/每年含税营业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或相同楼层其它联销位置之平均水平的销售指标。 5. 乙方在当地其它销售地点之商品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或没有对在联销位置所销售之商品采取相应的打折特卖活动。 6. 顾客要求退货换货时,乙方不执行甲方有关规定。 7. 乙方未能配合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执行有关改动计划。篇二:百盛联销合同 联 营 合 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 地址:

14、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加强合作,本着平等自原、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联合销售商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联合销售条件 1、甲方同意在期经营的商场之部平方米的经营场地及商场的有 关经营管理条件(经营场地位置及乙方相关证件详见附件)。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以市场最优惠的供货价为该经营场地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包括自产的 以及从正当合法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的商品。 3、乙方应在甲方进销存系统中,按照其商品的种类、品牌或服装种类(详见附件)数目申请次分类编码, 若乙方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新

15、的商品种类、品牌或服务种类,须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条 联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 2、合同期满,乙方如欲续约,须于合同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 合同。 3、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三条 联营目标及结算方式 1、乙方在甲方经营的商场内向顾客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统一使用甲方发票,由甲方统一收银。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联营提成(提成计算及其缴纳方式详见附件)。 3、双方同意对乙方在经营场地的销售设定销售目标,乙方保证完成该销售目标。 4、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甲方将按约定

16、的帐期及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账期说明及付款方式详见附件)。 5、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填写。 第四条 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元, 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如乙方未在签约后7日内支付保证金(支票支付,以此款进人甲方帐户的时间为准;现金支付,以甲方开出收据的时间为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2、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 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以获得补偿。如保证金

17、不足以抵押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7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的5‰的滞纳金,直到全部补齐为止。 3、如保证金不足全额的80%时,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金额,否则乙方构成重大违 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4、合同期内,乙方如有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未经甲方同意超范围经营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甲方有 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违约金。 5、若乙方充分地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则合同期满90日后,凭乙方保证金收据,甲方不计息将 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 费用 1、乙方在甲方商场经营期间,应为甲方提供的与

18、乙方经营销售有关的服务和乙方使用及耗费的甲方物料 缴纳一定的费用。 2、乙方接受百盛提供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服务,应与甲方指定的提供服务的公司另行签订《电子商务网 络(scm系统)入网协议》,以开展电子商务。 第六条 经营场地的管理 1、甲方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配套设施。 2、甲方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负责商场的天花吊顶、公共走道、卫生设施、中央空调、照明、电源插座 等公共设施的安装及维修,使之处于合理使用状态。 3、乙方如在进场前或经营中对经营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陈列道具的 样式以及完成装修工程的期限,并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必须按期完成经营场地的装

19、修工程。 4、对于商场结构、设备及其它设施,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商场的其它 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乙方除保证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失,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各种设施如发生故障或运行导演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属乙方非正常使 用造成的损坏,乙方应承担所需的维修费用。 第七条 联营商品的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实行的商品管理规则。 2、乙方销售的商品以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限,不得任意增减变更,新增的经营项目及商品品牌须经甲方 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商品应采用甲方规定

20、的统一价格签陈列销售。 3、对于甲方发起的各项折扣或促销活动,乙方不得故意提高原价格后再提供所谓折扣或特价以欺骗甲方 及消费者。如有此等情况发生,一经查实,甲方将自保证金中扣除原商品价格双倍的金额作为罚金,且由乙方承担对顾客退一赔一(或其它方式)的赔偿。 4、乙方保证及时向其在经营场地设置的专柜提供最新、最好的商品并对残损滞销商品及时调换。 5、乙方商品陈列应保持美观、醒目、丰富、齐全。 6、乙方对其专柜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专利,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代理权等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销售建

21、禁、违法物品或提供违法的服务;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除对顾客所造成的损失、伤害等承担赔偿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7、若有关政府机关提出乙方所经营商品的商标侵权行入场,甲方可立即将该商品从专柜上撤离,并暂由 甲方保管。如乙方能向有关机构证明其所使用的商标的合法性并得到该机构的认可,甲方将恢复该商品在店内的陈列及销售。商品撤离期间乙方所受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撤离商品于保管期内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此等行为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8、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

22、 并允许甲方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查。 9、乙方保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对其商品行实三包。 10、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 方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财产及声誉损失),乙方必须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费用 11、乙方存放于甲方商场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所有商品的出入须遵守甲方的规定。 第八条 商场管理 1、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必要的执照、批准文件或证可证书(如有规定),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 方提供各种证件的复印件一份,供甲方备案。乙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在联营期限内完全合法有效,其经

23、营活动在各方面均合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规定。 2、甲方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管理,并严格遵守供应商守则(见附件),一经 发现乙方有违反守则的行为,视同甲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在商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4、乙方不得将其经营场地内的专柜转租、分租或转承包给第三方,且该专柜只允许经营零售业务,不得 经营批发业务。 5、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不得于甲方商场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6、收银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由甲方统一收银,乙方营业员不得

24、擅自收银,不得借故不开 或找开收银小票,不得使用非甲方的收银小票或收据,发票统一由甲方收银台凭销售任证开出。 7、顾客使用信用卡支付结账,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与各信用卡发卡组织联络、处理信用卡账单及凭证等相 应的劳务以及顾客使用信用卡而消耗的电、通讯、材料等,乙方应承担一定金额的服务费,该服务费甲方于支付乙方应结货款时扣除。 8、乙方须自行承担其商品及财物在经营场地的一切风险,自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如乙方未投保或保 额不足,无论任何事件造成损失,乙方同意自行承担。 9、乙方于商场或专柜内展示商品、其它任何广告或布告,须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10、甲方根据商场商品的整体布局,有权调

25、整乙方的经营面积和位置,但必须事先通知乙方。 11、如乙方需使用非甲方统一提供的商品包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自行承担费用及相关责任。 12、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其有关规定,对该投诉做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无 条件接受并服从该处理决定。 13、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主管部门以在商场的经营活动或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处罚时, 甲方有权对该整改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乙方必须服务该处理方法或决定。 14、乙方商品的摆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不得私自占用商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商场任何 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

26、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甲方商标商品(即“百盛”、“parkson”)的图片、文字或甲方商场的名号、标志。 15、出于商场整体经营、招商、广告或商业宣传等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或百盛集团使用乙方商标商号的 图片文字或商场内乙方专柜、商品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招商、刊登广告、标牌、招贴海报、宣传手册报告等用途。 第九条 人员管理 1、乙方派驻甲方商场的服务人员须是乙方聘用的职员,持有工作证、健康证、身份证,并须事先经甲方 审核同意。服务人员应达到甲方商场的服条形象和服务水平,甲方对乙方派遣的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并提供培训。 2、乙方派驻甲方商场的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劳保福利均由

27、乙方承担。乙方须按时支付其派驻员工的 工资、奖金等。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经其员工反映,甲方有权自乙方当期的结算款或自保证金中扣除其所欠员工的工资、奖金等费用。 3、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定,佩戴识别证件,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4、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如有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在3日内撤换该人员, 5、乙方如欲派遣职员或技术人员对其专柜商品进行管理,或对其派驻人员进行培训或因促销活动临时派 遣人员,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确定来员的人数及时间,派遣的人员应遵守商场的有关规定。 6、甲方将商场有关规章管理制度提供给乙方相关人员,乙方及其人员应学习遵守。

28、 7、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的行为而在商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应 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它费用。 8、乙方更换或增减其派驻的服务人员,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9、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在离职后7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甲方更衣箱钥匙、服装及其它应交物品, 甲方有权自乙方货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条 促销及宣传 1、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协助乙方做好商品促销活动。 2、甲方所提供的各项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尽量予以合作,并分担经费,以求共同发展和受益,所涉及 的经费分提,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确定。

29、 3、在甲方每年固定的店庆和促销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举办的促销活动,对所供商品给予价格折扣。 4、对于本条第3款所列外甲方商场其它的促销活动,甲乙双方对价格折扣和促销服务费金额另行协议确 定。 5、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礼券或信用卡,乙方应全力配合,接受使用,并依甲 方的规定给予折扣优惠,优惠折扣部分的分担由双方另和协商。 6、乙方不得将高扣率商品计入低扣率商品,否则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违规销售额10倍的金额 作为罚金。 7、乙方进行个别的宣传及促销活动,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8、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所销售商品的模具、样式 、款式、说明书、技术指

30、示书、手册及其它广告工作、 相关资料等,以促进其商品在商场的销售。 9、乙方的商品或服务在其它商场专柜、商店、连锁商店有折扣特卖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使其设 置于甲方商场的专柜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累计3个月或连续2个月未达到销售目标(销售目标见附件); 2、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内容,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3、乙方擅自截留销售款; 4、乙方擅自停止营业或空柜; 5、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该经营场地或参与其它有损甲方权 益的活动; 6、乙方利用经营场地进行违

31、法经营活动或存在违反法规的情形; 7、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8、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次日,按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清理并交回经营场所,结清一切费用,并向甲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一方有下形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一方处于非正常经营或破产、停业状况时; 2、一方的资产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至无法继续经营; 3、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则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不能避

32、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经营场地的安全使用或者使乙方不能营业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在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况,甲方有要权将保证金扣留作为违约金,如损失额高于保证金, 其不足部分,乙方须继续补偿。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撤柜或终止履行本合同,除扣留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按约定 的剩余合同期内的销售目标总额,以约定扣率(即完成销售目标的扣率)提成作为向甲方的赔偿。 4、乙方擅自截留销售

33、款,而甲方决定不予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所截留款额的100倍作为违约 金。 5、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经营场地的装修工程,影响甲方商场正常营业,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交 纳¥ 元的滞期费。 6、若乙方在经营场地交付后次日,仍未进场装修,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 保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的次日,将其商品和设备(下称“物品”)全部撤离经营场地和专柜,并恢复经 营场地原状。若乙方于合同终止后3日内未履行此义务,仍有物品在经营场地内存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任何方式处理该物品: (1)、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

34、单方办理物品的撤离或拆除,并可以任何方式处理该物品,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2)对乙方留存在经营场地内的物品,甲方亦可单方提存公证,将该物品经公证后转移他处存放。存放达一个月乙方仍未认领或未及时付清欠款,甲方有权处置该存放物品。甲方处置存放物品的行为,视为行使乙方已经授权委托的行为,乙方放充抗辨权。甲方处置存放物品所得的款项,将先进支付因公证、存放、处置该物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乙方拖欠甲方的其它任何款项。 2、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将合同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付清。若乙方欠缴任何费用(包括本篇三:商品联销合同 上服商厦 商品联销合同书 甲 方

35、上服商厦 乙 方: 甲乙双方因业务需要,根据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商品联销合同如下: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联销方式) 甲方提供营业场所,乙方进场销售自己经营的产品,甲乙双方的联营销售以甲方名义进行,实行甲方统一管理,销售后结算。 第二条(乙方条件) 乙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应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商标注册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法人委托证明书等必要证件复印件,进口商品须提供商检证明、海关报关手续及经销或代理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一)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或是国内著名商品、进口商品的国内(本地)总代理、

36、总经销的中国法人或者经济组织。 (二)乙方是信誉好、生产能力强、合法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联销商品) 乙方进店销售商品以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上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 非经甲方同意,并经协商调整《合同条件书》后,不得在甲方商场擅自销售《合同条件书》以外的产品。 第四条(商品责任) 商品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为其供应的每类商品(品牌、类型)商品,包括不限于临时购进或因节假日独立购进的商品,向甲方填写《商品责任书》,乙方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乙方供应的商品(包括包装、广告、服务等)应当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部门

37、标准或者中国国家公认的国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门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和超过或高于国家标准和部门标准。 (三)乙方应预先向甲方提供进店销售商品的质量标准文件。 第五条(售货地点)(一)乙方销售商品的地点由甲方在所属商场内指定,由双方要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载明,并以补充签订该附件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售货处的位置、形状、面积等作出决定,并有权根据商场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三)乙方需要对售货处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预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图(或方案)并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用自己的费用对售货处进行装修,包

38、括但不限于设置商品陈列柜、安装照明设施、外线电话等; 乙方应当在甲方允许的时间内,由报甲方备案的装修人员按照甲方同意的方法进行装修工程。乙方对装修设计图(或方案)的修改应当经过甲方同意。 (四)乙方装修装饰涉及相邻进店销售商家利益的,由甲方协调后决定实施方案。 (五)乙方安装的装修设施,在其使用期间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六)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对售货处的位置、形状、面积等作出调整,乙方不得以自行装修为由拒绝调整或者要求甲方支付费用。 (七)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用自己的费用在合同到期当天或解除后24小时内在甲方指定时段拆除自己的装修等设施并恢复原状,但未经甲方同意的部分

39、不得拆除。 第六条(统一管理) (一)由甲方统一进行商品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并指导乙方工作,统一收取营业款,统一管理销售传票,统一纳税,统一管理乙方的销售人员,统一受理消费者投诉。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制定的统一管理规定,凡与本合同没有抵触的,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应当执行。 第七条(有效期间) (一)本合同的有效期以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上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如甲乙双方对延续合同没有异议,可以续签本合同或者另行签订合同,以后以此类推。 (二)本合同有效期满自行终止。双方尚未就合同延续达成续签本合同或者另行效后,按照另行签订的合同执行

40、 (三)本合同有效期满终止后,双方未续签本合同或者另行签订合同,一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的时间为交易终止时间。终止交易后,双方在三个月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此前所签订的同类合同同时作废。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章 营业及商场管理 第八条(保证最低销售额) (一)乙方最低毛利售额或者销售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载明,并以补充签订该附件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 (二)在每阶段结束时,如果乙方商品实际毛利额或销售额未达到约定额,乙方必须在每阶段结束后20日之内将甲方不足之毛利金额补足给甲方,否则

41、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1)当约定乙方保证最低毛利额时,乙方补款公式为: 应补款=毛利保证额-毛利实绩;其中毛利实绩依据本阶段所有甲方发行的结帐单计算。 (2)当约定乙方保证最低销售额时,乙方补款公式为: 应补款=(销售保底额-联销交易额)×(1-原价率);其中“联销交易额”、“原价率”依据第十九条约定,原价率取其最低值。 (三)乙方季度内(按平均法计算)未达到月最低毛利额或销售额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甲方工作与责任) 甲方是商场经营的主体,负责商场经营的下列工作: (一)商场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销售(经销或代销)或者组织其它商家进店销售零售商品

42、保障商场规模与效益。 (二)商场管理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商场的营业时间,组织商场营业销售活动,协调商场内各商家关系,提供商场设施,提供商场导购、收银、商品包装、商场保安、物品保管等商场非营利性服务,进行商场促销,承担非乙方原因的商场商品或者其它责任。 (三)以自己的名义向顾客销售乙方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收取销售款,向顾客提供购物凭证﹤收银条﹥、商品发票、受理消费者对乙方进店销售的商品投诉和服务投诉等。 (四)对乙方进店销售人员(包括乙方派往甲方商场的营业员、到甲方商场进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人员和其它业务人员)进行销售经营管理和商场工作管理。 (五)设置商场收银柜台和收银员,负责收取包括

43、乙方进店销售商品在内的商场营业款。 (六)负责乙方在甲方商场销售商品的统一纳税。 第十条(乙方工作与职责) 乙方是乙方商品销售的销售主体,负责商品销售经营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生产)和供应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商品,在甲方商场营业日、营业时间内随时准备充足的商品并积极补货,保证不出现缺货、断货。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之约定承担商品责任。 (三)派遣不少于约定人数的营业员在甲方商场内进行营业销售工作,并根据销售需求 情况和甲方要求增派营业员,对营业员的工作进行管理,约定人数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载明,并以补充签订该附件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 乙方对营业员的管理

44、不得与甲方商场对营业员的管理相冲突。 (四)负责售货处商品的安全。 (五)负责维护售货处设施和装饰,自行负担乙方在销售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六)乙方进入甲方商场进行销售活动,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商场经营惯例遵守下列规则: (1)遵守甲方有关进货、商品质量、物价、计量、检验、服务、人事、安全、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2)不得擅自变价销售或者变相变价销售; (3)不得有与甲方商场顾客私下交易、直接交易或者介绍顾客到其它营业场所交易或者其它场外交易的行为。 (4)不得侵吞乙方商品在甲方商场的销售款。 (5)不得在销售中诋毁甲方商场同行同类产品。 (七)除乙方营业员外,乙方派遣到甲

45、方联系工作的业务人员,交货人员不得在甲方商场从事乙方商品在内的一切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销售合作) (一)在甲、乙双方协议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保证最低毛利额或销售额的约定决定每月的销售目标。 (二)甲方应依照商场的有关制度和惯例,为乙方的销售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营业员销售,配合乙方进行宣传、广告及其他促销活动。 (三)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商场为特定节日、庆典组织的促销活动,必要时,还应派遣自己的促销人员援助甲方商场进行与其商品有关的的促销活动。 第十二条(乙方营业员及派遣人员) 1、乙方作为联销一方,应当自行派遣营业员在甲方商场进行销售活动; 2、乙方业

46、务人员、交货人因洽谈合同、确定订单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派遣业务人员到乙方商场、办公场所从事工作活动; 3、甲方因特定节日、庆典举行的促销活动,邀请乙方派遣自己的促销人员援助甲方对乙方所供商品的促销活动,或者乙方为促销商品请求派遣促销人员在甲方商场进行促销活动。 乙方的营业员、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与该乙方所供商品有关的业务和销售服务工作,对于乙方营业员、派遣人员的管理,双方另行制定协议。 第十三条(营业报告) 乙方应就售货处每日销售额及其他营业情况,以甲方规定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当甲方索要这方面报告时,乙方应随时提供。 第十四条(商品所有权)乙方商品在未能向顾客出售之前,无论是该商品已经进入

47、甲方商场货架或者存入甲方仓库,均属于乙方所有。在满足甲方商场销售的情况下,乙方根据甲方商场货物出入制度有权自由处分(包括转移和调拨)该商品,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也不得以商品已进入甲方商场为由要求甲方支付价款或者购买。 第十五条(商品销售款收取) 商品销售时从顾客手中收取的购物款,都必须在销售时通过甲方收银员交纳到甲方收银机内。 第十六条(禁止场外交易特别条款) 根据商场经营通行规则和惯例以及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为避免给甲方的商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禁止乙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与甲方商场顾客进行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私下交易、直接交易或者介绍顾客到其它营业场所交易)、私自收取顾客购物款或者侵

48、吞销售款的行为。 (一)乙方违反本禁止性条款,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一例上述行为,甲方有权按乙方在甲方商场销售期间每天不少于一次上述行为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应赔偿的甲方损失=已知的乙方侵吞销售款额或场外交易给甲方造成的差价损失x乙方在甲方商场累计经营天数,差价损失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进销差价率计算。 (2)发生一例上述行为,乙方按侵吞销售款额或者场外交易额10倍承担违约金。 甲方有权在上列(1)(2)种乙方违反本禁止性条款违约处罚方式中选取乙方承担该项违约责任的方式。 (二)因乙方违反本禁止性条款与顾客建立的商品买卖关系,顾客在该商品买卖活动中建立的一切消费者与

49、经营者间的商品与服务权利义务关系,概由乙方承担法律后果。 (三)因乙方违反本禁止性条款与顾客建立的商品买卖关系造成顾客投诉,给甲方造成工作负担或者名誉损失的,除应承担本条第(一)项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下列方式赔偿甲方损失: (1)给甲方造成工作负担的,按参与该事件处理的甲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赔偿损失,影响甲方商场经营的,还应赔偿甲方的营业损失。 (2)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除应公开赔礼道歉外,还应当赔偿,包括但不限于①甲方商场营业收入减少直至恢复到名誉受损前状态的所有损失;②甲方为消除影响需要开支的广告、宣传等费用;③其它可以有效避免甲方名誉受损以及恢复和保护甲方名誉的方法与

50、手段之必要开支等。 (四)乙方违反本禁止性条款,除按上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当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未能履行完成合同期限的预定联销交易额(按上年度平均数或者解除合同前一月联销交易额计算)的价差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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