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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如何应对国家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几点简单看法.doc

1、外贸企业如何应对国家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几点简单看法 国家近期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两份国字号的文件,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对出口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24号文再次明确指出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然而目前大部分外贸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种“真代理假自营”的出口业务,有的外贸企业甚至以此生存。改变不是一两天的事情,相信这类业务还会继续存在(在

2、此不讨论这种现象的是非对错)。即使是真正自营的出口业务,但由于长期的运作模式,都不同程度地与这两份文件存在不相符的地方。作为外贸企业的财务人员,目前要做的,应该是如何从财务税务的角度,对本公司的出口业务进行规范,以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 一、199号文与24号文出台的背景 1、“真代理假自营”出口业务普遍存在于外贸企业之中。由于这类业务无需垫付资金(或垫付资金较少)、无需自行开拓海外市场,就能迅速的提高出口规模。虽然手续费微薄,但只要把量做上去,外贸企业还是能继续生存下去。这种盲目追求数量的经济形态是极为不健康的,也容易诱发骗税的行为。 2、大量异地采购,征退税失横。大量的异地采购

3、出口地承担巨大的退税压力,而供货地通常是一些偏僻落后的地方,地方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有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增值税征收率还远远低于退税率。“少征多退”征退失横的现象,为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可能,而外贸企业“真代理假自营”的业务,为此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3、巧妙包装,变不能退税为货物为能退税货物。“三来一补”企业和国外客商直接采购的出口货物,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但骗税分子经过一系列的包装,可以把它变为退税货物。其中一种办法是,通过从经营“四自三不见”业务的外贸企业取得空白出口单证,套取出口报关单,再根据报关单内容,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外汇核销单。申报出口退税的主要资料出口报

4、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齐全,就可以顺利办理出口退税了。在这个过程中,外贸企业提供了“壳”,报关公司“提供”了报关的实际货物。而海关也存在监管的漏洞,海关监管的着重点是出口货物与出口报关单上所列内容是否一致,而货物是否归属于出口单位则不是监管的重点,而且出口货物与出口报关单一致性的检查,一般也只是随机检查。骗税分子只需支付一定的“改单费”就可以要求物流的最后一个环节――船运公司更改“货物提单”,使假借他人出口货物套取报关单后,可以顺利还原原提货单上的内容。 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能重点关注的地方及外贸企业的应对 1、外销合同的“质量”。 外销合同是判断一项出口业务是自营还

5、是代理的重要资料。以前税务机关基本不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核,相信日后会加强对外销合同的关注程度。其实外贸企业对每一笔出口业务,一直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外销合同,用来办理相关出口业务手续,只是这合同的“质量”一般很有问题。外销合同的签名、印章不齐全,为图方便,很多情况下,都是业务人员随意在上面签个英文名字草草了事。这种合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真伪了,只是这种做法长期得到各部门机构默许而已。为更好的证明出口业务的自营性质,外贸企业要重视外销合同的“质量”了。 2、出口业务流程的先后顺序。 在前文谈到的文件出台背景的第3点,其实是一种“先单后票”的模式。骗税分子假借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出口货物来骗取报关单

6、再根据其所列的货物品名、数量和金额,倒过来非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会出现报关单上显示的报关出口日期在前,相应合同、发票日期在后的奇怪现象。当然就算是真正的自营出口业务,这种情况也是会经常出现。外贸企业为了让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上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往往是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后,再要求供货商按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内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这种货物已经报关出口,而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与现行增值税条例是不符的,除非是供货商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才可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作销售和开具发票,其余一般都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作销售并开具发票。且199号文第四点(二)备案单证

7、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因此,外贸公司一般应是进项发票在前、报关出口在后。这种“先关单,后发票”的做法,个人认为最好还是改一改,不能改变的,最好把相应的赊销、分期付款合同准备齐全。  3、异地采购、异地报关的情况。 做代理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所谓的“货源单位”遍及全国各地、报关口岸众多,而常常没有相应地方的人员出差、业务联系记录可查。如果“异地”业务比例较高,应该在这方面引起一定的注意。虽然现在网络通讯发达,真实的“异地”业务操作起来简单。但这毕竟是税务机关可能引起关注的地方。况且很多地方都有鼓励外贸企业本地采购

8、的优惠政策。 4、从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大量出口货物的情况。 虽然现在外贸企业从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可以办理退税,但如果采购比例大、单笔采购业务金额大,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 5、备案方式的选择。 199号文规定,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

9、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个人认为,在目前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也为了更好地应付本年的出口退税专项检查,外贸企业最好还是老老实实地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备案。相应备案材料完完整整地装订成册放在公司财务部门,工作做在前,随时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增加一两个人的工作量,可以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6、出口单证内容的一致性。 以前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主要是审核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相应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除了内容的一致性外,还需要考虑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否合理。 7、空

10、白单证外出的问题。 外贸企业将空白的出口空白单证交给货代公司、报关行等外单位前,必须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或约定合同,并整理归档。 8、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问题。 过去外贸企业做这种代理业务,为窥避风险,通常会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在代理协议内约定外贸企业不承担出口相应的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但24号文,对此已已明文禁止,“(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但24号文同时也留有回旋的余地,“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如何把握“两个除外”签订合同,是外贸企业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各地方税务机关对于这两份文件,应该还会有进一步明确的实施细则出台。外贸企业的对退税单证资料的要求,需要比以前更严谨,工作需要更加细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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