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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酒水合作协议.doc

1、   酒水饮料合同   瑛杰酒类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瑛杰酒类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 所:长沙市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2508B座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 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   签订酒水饮料合同,就乙方使用甲方的各类酒水、饮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酒水的资质。(详见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

2、和技术支持,并承诺可随时向乙方提供酒水在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产品的所有证明文件及相关标准、质检报告等。   3、甲方提供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价格等(详见报价单),保证供应的所有酒类的质量及标识,保证所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要求标准。甲方拒绝提供假冒、伪劣、水货等产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3、乙方使用酒水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协助乙方   与生产厂家联络沟通共同解决。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同意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以及销售甲方经营的酒水饮料产品。   2、乙方承诺:如因乙方自身服务方面(非产品内在质量)的问题造成客户投诉,乙方自行解决。   

3、3、乙方不得将由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保质期或质量不完整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乙方不得仿制或销售仿制的甲方产品,以保证双方合法利益,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使用甲方产品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形象、信誉、标识等行为。乙方只在自己经营的区域内,使用以及销售甲方的产品,不得转售市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销售产品的意向   乙方在双方合作期间约定使用以及销售甲方提供如下产品:   红酒类: 等洋酒系列品牌;   白酒类: 等系列产品;   饮料类: 等。   第四条 产品价格   长沙地区按照公司规定货价(详见报价单)。如产品调整价格,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连动调整

4、价格,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此行为不构成违约。 凡不执行统一价格,低于标准价格的产品,厂家和甲方不提供销售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定货、送货与退货   1、甲方在正常业务情况下,每天分 3个时间段 向外发货,甲方接到乙方电话或传真定货通知后,保证24小时内将乙方所定货及时送到乙方店中。如未按时送达而影响乙方使用或则经营,乙方有权要求赔偿,以发货单上日期为准。   2、如临时增订或非约定范围内的产品,乙方应向甲方说明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面立即验收并签收,发现问题当即处理,否则应视为收货无误。保质期应在进货时验证,如要调换新产品应在保质期临界一个月前提出,否

5、则不得退还,甲方将不承担责任。   4、乙方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封完好样品,做为凭证以利于同厂家交涉解决。   5、双方确认:乙方工作人员 为乙方收到货物的签收人。如果乙方收货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   6、乙方退货时,须和甲方的业务员沟通。乙方向甲方所退的货,须保存有甲方完整的标识,并保存有完整的包装,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退货。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 结算方式原则为现结,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即货款当面兑付。   2、 结算方式为批结的,即第二次送货时结清第一次的货款,货款数额以发货单为准,结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 双

6、方同意月结的,每月 日为对帐日,每月 日为兑款日,结款数   额为对帐单的全部金额。乙方不能按时兑现货款,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兑现的,甲方有权暂时停止供货,待货款结清后继续供货。   4、 双方确认:甲方工作人员 向乙方收取货款。   第七条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甲方不能按照合同及时供货影响了乙方的正常经营。   b.甲方提供假冒、伪劣的产品被顾客投诉,确认属实。   2、 如果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乙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连续超过两个月的。   b.乙方经营的主要财产或

7、经营业务转移、转让及资产或信用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丧失经营能力的。   3、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甲方   10% 的违约金(金额以对帐单/发货单为准)。   4、 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失效,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任何一方如因单方因素,要求停止履行合同,应提前 一个月 通知对方。否则应视为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与解决   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本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8、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合作,视为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瑛杰酒类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杰 公司代表人:   住 所:长沙市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2508B座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代表人   住 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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