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w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w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w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第一章总则w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w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w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二章诊疗许可w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
2、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w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w(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w1、一级动物诊疗单位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米、w二级动物诊疗单位不少于60平米、三级不少于20平米。第二章诊疗许可w(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w(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w(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第二章诊疗许可w(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
3、等器械设备;w(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第二章诊疗许可w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w(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w(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第二章诊疗许可w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w(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w(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w(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
4、负责人)身份证明;第二章诊疗许可w(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w(六)设施设备清单;w(七)管理制度文本;w(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w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章诊疗许可w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w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w第二章诊疗许可w第九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
5、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w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章诊疗许可w第十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w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w第十一条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w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二章诊疗许可w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
6、理变更手续。w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w第二章诊疗许可w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w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w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w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w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7、。w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w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w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w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w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8、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w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w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w1、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w医疗废弃物的处理w2、诊疗机构产生的污水、疑似患病动物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w3、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医疗废弃物的处理w4、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病理组织、动物尸体应及时作焚
9、烧或深埋处理。w5、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年。w内江市医疗废弃物处理登记表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w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w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w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w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w第二十六条动物
10、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w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w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w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第四章罚则w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w(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
11、诊疗活动的;w(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w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第四章罚则w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12、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w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四章罚则w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w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四章罚则w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
13、元以下罚款。w(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w(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w(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w(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第四章罚则w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w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w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w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
14、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w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w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罚则w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w第三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w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w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章附则w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16、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第三十八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w第五章附则w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w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w第第18号号ww内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内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业兽医的含义ww是指具备兽医相关技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兽医执业资格,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我国执业
17、兽医制度的建立w2007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应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确定了我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法律地位。w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制定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w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w第二条在中
18、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w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第一章总则w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w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w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w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一章总则w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w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
19、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w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w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资格考试w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w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w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第二章资格考试w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
20、合格标准。w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第二章资格考试w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w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ww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w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w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
21、,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w(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w(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w(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w(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w(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w第十六条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w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w第
22、十七条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w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w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w(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w(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w(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ww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w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23、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w第二十一条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w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w第二十三条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ww第二十四条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w第二十五条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
24、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w第二十六条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w(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w(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w(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w(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w第二十七条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w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w第二十八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
25、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w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ww第二十九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w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w第三十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w第三十一条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
26、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第五章罚则w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w(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w(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w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
27、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第五章罚则ww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罚则w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w(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w(二)中止
28、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w(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w(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w(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五章罚则w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w(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w(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w(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w(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9、。第五章罚则w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w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w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w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
30、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第六章附则w第四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w第四十一条乡村兽医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第六章附则w第四十二条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w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w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谢谢w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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