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结婚登记手续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法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法wad();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第五条 出国人员中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
2、的规定。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和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第七条 出国人员同居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乙、出国人员(一)护照;(二)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3、)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第八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以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民)民委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
4、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九条 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第十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一方为出国人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三)离婚
5、协议书;(四)结婚证。乙、出国人员(一)护照;(二)离婚协议书;(三)结婚证。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庭起诉。第十二条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 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本办
6、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Ajust(); 哪些属夫妻一方的财产?wad();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
7、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案例:小李和小陈结婚后,小李的姐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小李。后来小李与小陈离婚,小陈提出要分割小李姐姐赠与给小李的房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小李受赠的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wad();第五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八条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须持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九条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8、,并须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六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婚姻登记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婚姻档案的机关和责任人 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婚姻登记档案内容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或协议书;离婚登记收回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收回 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婚姻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
9、况证明,到原婚 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实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可给予出其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章监督和处罚第三十四条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宣布结(离)婚无效,收回有关证书。 第三十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重婚,其配偶又不控告的,须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六条党政干部利用职权强迫婚姻登记管
10、理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所在单位须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婚姻 登记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或对婚姻当事人敲诈勒索的,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的,撤销其婚姻登记员资格,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为婚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该证明,并建议出证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虽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
11、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对不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实行以下处罚: (一)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 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倍处罚; (二)对双方或一方未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仍不分居的,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息处罚: (三)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其所生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四)不得为当事人出具外出做工或申领个体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原是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得提拔使用; (六)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七)
12、农村基层组织对嫁入一方当事人不予分配责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它集体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款,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罚没收入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对有关婚姻问题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各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领取下发使用。各地 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外地厂家印制的婚姻法证书。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须按规定交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 第四十五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同胞、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的婚姻登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0日由广东省民政厅发布的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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