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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pdf

1、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年版)1目录第一部分 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1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有关说明.1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21.1 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21.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21.3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5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72.1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72.2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82.3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92.4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11三、跨境信贷业务.143

2、1 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143.2 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163.3 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163.4 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登记、还本付息登记.213.5 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223.6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263.7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核准.273.8 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283.9 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购)汇核准.293.10 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303.11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及变更、注销备案.313.12 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3

3、4四、证券投资管理业务.364.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364.2 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登记.374.3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384.4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及变更登记.404.5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414.6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42五、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45.1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445.2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455.3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

4、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46六、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476.1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476.2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486.3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496.4 对外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50第二部分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53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相关说明.53七、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547.1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547.2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547.3 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587

5、4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597.5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07.6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227.7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47.8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77.9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减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入.697.10 外国投资者撤资所得资金汇出.727.11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737.12 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利润汇出.75八、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778.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汇出及汇回.778.2 境内机构

6、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788.3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808.4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838.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848.6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858.7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858.8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86九、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889.1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889.2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909.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及境外投资者取得收益对外购付汇.919.4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注销登记.929.5 银行内

7、保外贷业务登记.939.6 银行外保内贷登记.959.7 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969.8 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979.9 非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989.10 跨国公司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及关闭.1009.11 银行境外贷款.101十、证券投资业务.10410.1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登记、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0410.2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0610.3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入市相关登记及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0810.4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

8、010.5 境外存托凭证(GDR)/中国存托凭证(CDR)跨境转换、存托业务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11110.6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登记及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410.7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510.8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710.9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汇兑.11910.10 境内个人投资者 B 股投资收益结汇.12010.11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12110.12 上市公司回购 B 股股份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兑.122十一、综合业务.12311.1 企业属地迁移.1231

9、1.2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12311.3 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12511.4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12611.5 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127第三部分 格式文本范例.130表 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130表 2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1323表 3 境外上市登记表.134表 4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137表 5 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139表 6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141表 7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143表 8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146表 9 个人财产

10、转移业务申请表.148表 10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150表 11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155表 12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156表 13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157表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关于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159表 15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160表 16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165表 17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167表 18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169表 19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172表

11、 20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174表 21 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175表 22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176表 23 企业属地迁移业务申请书.178表 24 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179表 25 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180表 26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181表 27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182表 28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183表 29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1841第第一一部分部分 外汇局外汇局办理办理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业务指引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有关说明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

12、外汇业务指引有关说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二、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通过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不提交营业执照。三、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外汇局已留存过的材料可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四、境外放款登记

13、业务申请表等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第三部分格式文本范例”。五、本指引所称“省级分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所在地外汇局”指机构/个人所在的地(市)级分局;如没有地(市)级分局的,是指机构/个人所在地的省级分局。机构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登记、银行自身外债结汇业务应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2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1.1 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1.1.1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4、 26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20 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号)。1.1.2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由拟设立外资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1.1.3 审核材料审核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企业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称自主申报相关系统申报并下载打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筹建批准文件

15、1.1.4 审核原则审核原则1.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如果按规定在取得相应证照前需先行汇入筹建资金的,应以外国投资者(或筹备组)名义在拟设立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前 期费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后续完成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应按要求办理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2.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拟设立外资银行的出资。3.经登记的前期费用汇入后,用于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门开业批准文件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用于前期筹备支出的资金除外)。

16、4.外国银行分行拟汇入筹建资金的,参照本指引办理。1.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1.2.1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6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20 号)。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6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 号)。3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

17、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号)。1.2.2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由外资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1.2.3 审核材料审核材料1.2.3.1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资银行或并购境内银行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

18、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1.2.3.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对外资银行增资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

19、凭证;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1.2.3.3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销的,提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依 公司法 规定的清算公告,并提供已将银行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抵押等情形的承诺书或人民法院判决破产的有关证明文件;已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销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无需办理的除外。(4)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1.2.4 审核原则审核原则1.2.4.1

20、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1)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同)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以转股并购方式设立外资银行的,应将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用以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将业务编号以“14”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外资银行,以作为外资银行完成外汇登记的凭证。(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现行法规,在为该外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21、中将其4标识为“返程投资”。(3)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4)应区分外资银行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利润再投资;以保证金结汇支付资金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其他”;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含跨境人民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5)筹备组前期费用账户内认缴注册资本部分的资

22、金,原币划转至后续设立(参股)银行的相关账户。(6)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中资银行参照本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1.2.4.2 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外资银行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属地外汇局迁移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合并分立等),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且符合现行法规,为该外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

23、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如变更登记后外资银行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内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权力机构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可依规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3)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原则上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外资银行发生合并后,存续外资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外资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资银行,应办理新

24、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资银行发生分立后,存续外资银行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新设的外资银行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如原外资银行注销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外资银行或新设外资银行的出资形式应选择合并分立。(5)外汇局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6)股权变更业务涉及资金跨境收付的,外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后,应将相应 业务登记凭证 提供给相应主体凭以办理账户开立及资金收付款手续。(7)外国银行分行、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中资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指引办理。1.2.4.3 外资银

25、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1)外资银行因解散、破产、被撤销、关闭、合并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原则上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营业执照注销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清算公告。外汇局应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5外资银行注销公告下是否存在异议信息。(2)外资银行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上市银行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银行的,应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资银行发生注销的,应在原外资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

26、选为“境内再投资”。(4)外国银行分行、外国投资者参股的境内银行办理注销登记参照本指引办理。因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原外国银行分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原因填写“其他”,在备注中注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境内再投资”。(5)已完成营业执照注销但尚未销毁公章的,可正常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已销毁企业印章的,应以全体股东名义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东(受托股东)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留存材料应加盖全体股东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受托股东印章。受托股东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1.3 外商投

27、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1.3.1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6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6 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号)。1.3.2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1.3.3 审核材料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8、一)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4.业务登记凭证。1.3.4 审核原则审核原则1.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登记币种变更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币种变更业务。2.书面申请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币种变更的详细原因、折算汇率及相关数据项的具体核算方法等。3.实到注册资本和实缴出资额原则上按资金入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不同外币间套算率进行折算。4.币种变更完成后,应查询新生成的协议信息、控制信息是否准确。后续业务办理中,若因注册币种变更导致企业控制信息表数据不准确,外汇局可视情况指导银行先凭经外汇局盖章的业务登

29、记凭证等材料为企业办理后续业务,然后按程序进行数据调整。5.系统录入前应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币种变更前的企业信息是否和系统目前记载的协议信息一致,如果一致方可继续办理币种变更,如果不一致应查找原因,将错误修正后才能继续办理业务。6.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变更注册币种及其他资本变更事项的,外汇局仅为企业办理注册币种变更业务,其他的增资、减资或转股变更业务应由企业向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7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2.1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2.1.1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30、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 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号)。2.1.2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由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2.1.3

31、 审核材料审核材料2.1.3.1 前期费用登记前期费用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3)境内银行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含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境内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4)向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5)境内银行境外投资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2.1.3.2 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境内银行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3

32、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4)境内银行已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如有)。(5)境内银行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含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境外非独立核算机构情况等)。2.1.4 审核原则审核原则1.境内银行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2.境内银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3.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后续资金相关手续。84.境内银行未获得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境外直接投资核准,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 1 年内将剩余资金调回。2.2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及变更、注销

33、登记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2.2.1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 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34、201774 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号)。2.2.2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由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2.2.3 审核材料审核材料2.2.3.1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初始登记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4)境外投资资金使用计划、境内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5)如

35、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2.2.3.2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3)视具体变更事项,提供境外投资资金使用计划、境内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含境内银行),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2.2.3.3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

36、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3)相关材料(如清算审计报告)。92.2.4 审核原则审核原则2.2.4.1.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初始登记登记(1)境内银行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为境外投资标的机构做主体信息登记时,仅登记第一层级境外机构;需在备注中注明最终目的公司包含名称、所在地、中方投资额以及出资方式在内的相关情况。(2)境内银行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

37、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3)多个境内机构(至少含有一家境内银行)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参与投资的一个境内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外汇局领取业务登记凭证。(4)境内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凭业务登记凭证自行办理后续资金相关手续。(5)境内银行设立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参照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2.2.4.2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1)多个境内

38、机构(至少含有一家境内银行)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涉及银行变更事项的,由参与投资的一个境内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境内银行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外汇局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如不涉及银行变更事项,由境内非银行机构按照相应指引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境内银行对境外机构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境内银行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后,办理后续手续。(3)境内银行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除境内银行)境外机构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4)境内银行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机构股权的,需

39、按照变更登记办理。2.2.4.3 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1)多个境内机构(至少含有一家境内银行)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参与投资的其中一家境内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2)境外机构因清算注销需汇回资金的,在投资该境外机构的境内投资主体(或参与投资的一家境内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2.3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2.3.1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关于外

40、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6 号)。10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 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号)。2.3.2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41、且其所属外汇局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办理补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补登记。2.3.3 审核材料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6.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相关证明材料。7.融资资金来源的

42、证明材料(包含融资合同、银行流水等)。8.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的证明材料。9.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证明材料(如有)。10.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3.4 审核原则审核原则1.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已对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出资情况及理由。2.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国境内

43、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其中,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11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境内居民个人

44、在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时,须凭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或护照等)办理,境外永久居留证明等不能作为业务办理依据。对于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等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时,需审核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内购买的房产、内资权益等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等)。3.仅为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补登记。登记时需在备注中注明开展融资的境外主体及实施返程投资的境外主体的名称、所在地等相关情况。4.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

45、如相关主体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5.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申请人。2.4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2.4.1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 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 号)。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

46、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 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号)。2.4.2 授权范围授权范围1.境外放款登记、变更登记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2.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的、境外放款登记后未汇出等常规境外放款注销业务,可由放款人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47、2.4.3 审核材料审核材料2.4.3.1 登记登记12(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境外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3)境外放款协议。(4)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4.3.2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3)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的,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4.3.3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2)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

48、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2.4.4 审核原则审核原则2.4.4.1 登记登记(1)依法注册成立 1 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2)放款人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其中,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 0.5,币种转换因子为 0.5(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宏观

49、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调整,则以最新法规为准)。(3)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 号)实施(2016 年 11 月 26 日)前发生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不要求企业在外汇局作补登记,但外汇局应向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确认银发2016306 号文件实施前已经发生的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余额,并计入企业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如果企业经计算的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大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4)外汇局在办理与人民币境外放款有关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业务时,应先征求当地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意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对人民币境外放

50、款存量情况(包括已在外汇局办理过登记的人民币境外放款)进行核实确认后,外汇局再决定是否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业务。(5)境外放款的利率和期限等应符合商业原则,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6)境外放款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等相关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7)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放款人应使用自有人民币和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法13规规定的资金或经人民银行、外汇局核准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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