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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难点与对策.doc

1、-范文最新推荐- 浅析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浅析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难点与对策从近几年来xx县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情况分析,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总量的10%左右,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人员流动性的加剧,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程度的频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前呈现了以下的难点。 一是被告难寻找。农村地区在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后,受害人一方往往势单力薄,处于相对较弱的一方,被告则往往势力强,人头、拳头壮,在心理上占有优势。被告在致伤他人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往往一走了之。这样即使原告依法主张权利,提起赔偿诉讼,往往造

2、成被告难以找寻,起诉书和开庭传票送不出去。即使法庭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手续,只是从法律层面上履行了告知的义务,被告并不一定知道原告起诉了自己或者不清楚起诉的具体诉讼,人为延长了审理期限,给原告等人增加了诉累。同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庭审中质证不能正常进行,法院单方面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二是法院调查取证难。由于农民居住的固定性、交往人员的狭窄性等特点,常常抱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为人处事哲学。表现在知道案件事实的村民不愿作证,不如实作证。不愿作证表现在村民与案件当事人双方无矛盾,无利害关系时,以不在现场,不知案件或只知道无足轻重的细节,对案件定性起决定性作用的环节避而

3、不谈。不如实作证表现在证人写案件当事人有自家人或其他亲朋关系时,夸大或缩小案件事实,故意为偏袒一方当事人,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设置障碍。目前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社会和谐,对没有如实作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人,没有依法查处,从另一方面加剧了法院取证难的现象。 三是证人出庭作证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虽然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但在基层人民法庭一审庭中,由于种种原因,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并不普及,且很少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严格按证据规则执行有难度,更多

4、的当事人提交的只是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存在以下几方面缺陷: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不符合规范的格式;二是不能公正反映案件,证人往往按照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书写证言材料,其他内容不写或少写;三是法院为了公正、及时、高效审理案件,还需要对证人材料进行质核和筛选,从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增大了诉讼成本。 目前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证人说实话怕得罪人,不愿意证;(二)是怕遭打击报复,不愿出庭作证,(三)是证人出庭作证缺乏必要的补偿机制,证人出庭的差旅费、误工费、伙食费没有补偿机制保障,证人也不愿意作证。 四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证据取舍难。在农村,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由于证据

5、单一或孤立,在审理中存在证据取舍难。 例如笔者在办理原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及其丈夫杨某、二女儿杨红在自家稻场打麦子时,发现有鸡子在吃麦子,就撵打鸡子,与被告张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其中原告参与了厮打,后因村民将他们劝开,随后原告认为受伤了,便打120,到xx中医院就诊,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外伤综合症。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受伤后,一纸诉状指控被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一家不讲道理,对我又打又骂,经村民劝架才得以脱身,我是受害者,没有打原告,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双方厮打前没有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虽然没有人证实

6、被告殴打了原告,并不排除在发生厮打时与原告有过身体接触,推定原告伤情是与被告发生厮打时所致,因而判决被告接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本案引起多方关注。焦点就是法院判决时证据的取舍另认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原告方多人与被告一人发生厮打,原告受伤后仅凭身体有伤而无其证据不能认定该伤系被告所为,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解决。 1、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的普法力度。通过以案释法、到案发地开庭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群众的学法、知法和守法的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 2、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一套切实可行证人出庭作证的机制,确保使证人敢于说实话,说真话

7、,对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要依法严厉惩处;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制度,使证人愿意出庭作证。 3、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虽然民事诉讼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不能在办案过程中一时强调当事人举证,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法院应主动调查取证,作出公正判决的法官必要时搜集第一手资料,不能只讲程序上做公正而忽视了实体处理的不公正,实体的不公正是最大的不公平。 4、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残废赔偿金等损害赔偿,应将受害人所从事的行业细化,不应简单的依法城镇与农民户口为依据简单划分,可以参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省公安厅领发的不同行业不同收入标准,考虑受害人受害时从事的工

8、种性质考虑,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 5、损害赔偿案件是矛盾容易引起激化的案件,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访、信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因而为妥善处理赔偿案件,应建立一套沟通机制,做到信息及时反馈,防微杜渐,村委会,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将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 这些年来,大家都感到从事反贪工作越来越难了,其中原因很复杂,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反贪干警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反贪理论素养不够深厚是这些因素中的重要的一个因素。我们反贪干警面对的大都是素质相对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多年处在领导岗位上的干部,这些人理论素养较高,这就要求我们战斗在

9、一线的反贪干警也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否则案件难以突破,会影响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反贪干警的理论学习研究对促进反贪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反贪机制的概述 众所周知,腐败被国际社会称为“全球性的灰色瘟疫”。鉴于当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反腐败在具体环节和手段上又存在着许多共同的“自然属性”,这就为我们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经验提供了可能。这些成功经验包括: (一)、制定完备严密的反贪法 (二)、建立高效精干独立权威的反贪机构 由于反贪机构的执法对象一般是位高权重的国家官员,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还伴有“官官相护”等问题,所以如果我们

10、的反贪机构没有足够的权威,不能有效地排除这些干扰,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近些年来,我们经常发现西方一些国家的总统、首相、总理、国会议员等高层人物因腐败问题而被曝光处理,这一方面反映了这些国家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国家执法机构的威力。例如,新加坡政府负责反贪污的机构是贿赂调查局,该机构成员的地位、身份、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调查局的局长、副局长、助理局长都由总理任命,直接对总理负责,不受地方挟持。该机构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如逮捕权、调查权、对非可拘捕之罪的特别调查权、检察官命令调查财东帐册权、检察官提取材料权以及搜查扣押权等),极大地健全了反贪污

11、机构的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提高了该机构的权威和反腐败的效率。 我国实行的是多种监督系统并存和建立专门的反腐肃贪职能部门的体制,就前者而言,监督体系大体上包括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党纪和政纪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团组织监督、新闻舆论和公民监督等;就后者而言,反腐肃贪的职能机构主要由三个部门来履行: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查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的行为;二是政府内部的监察机构,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三是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构成犯罪的公务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应该说,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网还是比较庞大的,但是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却不尽如人意。姑且不论其它一般的监

12、督机构,仅以上述三个专门的监督机构为例,就会发现这些监督机构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监督缺陷,特别是体制上的缺陷。地方纪委由于当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因而使其在监督同级党委中的主要领导时大打折扣。而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窘境则可从以下描述中找到答案。“在中国的政治系统中,执政党的机构与政府机构是高度契合在一起的。这是执政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体制基础,对司法机关来说也是同样的。“通过组织领导的方式即掌管重要的司法官员选任权的方式,这是党对司法工作进行领导的最为核心的方式。 虽然法律规定了几乎所有的司法官员都须经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选举和任免程序,但司法机关所在地的党委以及其内部的党组织在司法官员的选任,

13、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司法官员的选任上有着实际的权力。“所以,无论是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还是征之于目前的一般实践,我国的司法独立均不意味着独立于共产党的领导。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的司法机构也就是党的司法机构。”至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地位则更低,处于从属地位,曾有人把这种监督形容为“耗子监督猫”,效果可想而知。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一是是否应该将监督主体置于监督客体的领导之下;二是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之下保证反腐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是如何保证宪法赋予“一府两院”中的“两院”的独立的司法地位和与行政机关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自1989年后在全国各地检察机构内部成立了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反贪

14、污贿赂局,但由于它只不过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因而它与国外一些政府的贿赂调查局在反贪力度上差距很大。针对我国当前反贪工作中的体制障碍,有的学者认为必须提高反贪机构的地位,增加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认为这是宪法的要求。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一府两院同出一源,职能独立,完全是一种平行的规范安排。因此,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司法机关的地位普遍低于行政机关的情况是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违背的。对于其它反贪机构,也应着重强调垂直领导的力度,尽量减少横向上、地方上的干扰。 (三)、打造清正严明的反贪队伍 在国外一些国家中,以新家坡为例,由于受东西方文化的共同影响,新加坡既沿袭了许多西方文化的价值观念(

15、如天赋人权,自由主义,理想主义,社会契约论等),又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如皇权主义、等级观念、清官思想等),这些对增强新加坡的民主治国思想、效忠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起到了一定的平衡作用。新加坡政府很注重政府官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先进人物的道德教化作用。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自身就是廉洁奉公的光辉典范,他严于律己,为政几十年两袖清风,反对派很难找到其把柄。新加坡贿赂调查局虽然拥有很广泛的权力,但其每一位成员同时也必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调查局成员在办案过程中稍有不轨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十分严厉的处分。其用人政策也倾向于“能力主义”,注重吸收精英人才,不计较家庭背景,因而其公务员中较少携带官僚习气,整

16、体综合素质较高。 我国著名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曾对防腐败和反腐败的优先次序作过排列,他认为防止和严厉打击反贪、纪检、检察等反腐部门的腐败是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和前提。其道理不言自明,己不正,焉能正人?当前,我们应着重强调“两手抓”,“软的一手”抓执法队伍自我素质的提高,使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廉洁奉公、谨慎从政的意识;“硬的一手”抓对执法队伍中循私枉法者的打击力度,坚决保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四)、培养果敢坚决的惩贪精神 二、用“学习型组织”理论促进反贪工作 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率,重点学习侦查方法、谋略和相关法律知识及会计业务知识,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用“学习型“理

17、论指导检察实践、促进反贪工作不断发展应当成为反贪干警永恒的课题。这个永恒的课题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改变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激发干警的学习热情和办案热情。在学习活动中,我们应认识到要把人的思想意识放在首位,对一个组织而言,在缺少愿景的情况下,充其量只会产生“适应型的学习”,只有当人们致力于实现某种他们深深关切的事情时,才会产生“创造性学习”。为使科室产生向上张力,应以个人愿景为基础,以科室愿景为小目标,以全院愿景为大目标,提出三个争创,一是争创学习型干警、提升个人智慧;二是争创学习型科室,增强办案实力;三是争创学习型反贪队伍,走出办案立检新路,通过在个人愿景上构筑的共同愿景的努力

18、实现,激发出科室强大的学习力、创造力。 (二)、加强团体学习,实现自我超越。一是加强理论学习。重点学习反贪工作的相关理论及党的新时期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有关经济政策、理论,要将法律理论学作为必修课,并通过社会实践,强化理论学习效果,指导执法办案方向。二是加强业务学习。重点学习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要熟悉、掌握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职务犯罪检察业务,全员性地参会计业务知识、计算机等相关技能培训,增强执法水平。三是学习典型。除了向检察系统要求的典型学习外,要向身边的同志学习,要善于发现同志们身上的亮点,以其之长,补己之短,不计得失,甘于奉献,争做办案能手,争做反贪英雄。 (三)、用“学习型”

19、理论推动办案。一是强化初查。由于加强了干警的笔录功底、审讯功底、财务查帐功底等方面的学习,使反贪干警在较短的时间内业务能力都能得到明显加强。二是强化质量。在反贪工作理论学习研究中,反贪干警应把严把办案质量关放在首位,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坚持把“三关”重“四证”,即:严把初查结案的审查关、侦查终结审查关和法定侦查时限关,重视及时调取关键证据、重视发展锁链证据、重视取证程序合法、重视对可能出现的翻供翻证采取对策。三是强化团队精神,深挖窝案串案。鼓舞广大干警加强学习,增强本领,鼓舞广大干警查办大案要案的热情。我个人认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理论探讨,花大力气加强反贪工作各个方面的研究,就一定能提高侦查理

20、论水平,推动反贪工作向前发展。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化制度化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化制度化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一、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过程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选拔任用的程序越来越严格、规范、细致,干部考察考核的内容和范围越来越广泛,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明显增强。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还存在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的难题,实际工作中表现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1、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不够完善。一是竞争上岗工作中,应考人员的临场表现和实际德才评定之间存在矛盾。经过我局近

21、几年的实践,竞争上岗在程序、内容和形式上已基本成形,日趋规范。但另一方面,程序和形式基本固定,笔试面试类型存在雷同现象,一些干部已基本掌握了应试技巧和规律,实际工作中,确实发现少数考试型干部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难以达到所预期的目标要求。二是干部提拔的方式没有突破性进展。目前干部提拔方式主要还是常规提拔和竞争上岗两种,对新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还缺乏深入研究和探索,各种任用方式之间还缺乏有效的衔接。三是破格提拔还没有规范化、制度化。上级对破格用人标准不明确,难以把握,破格用人环境还不够宽松。2、干部交流存在一定难度。干部家庭实际问题的增多,对干部交流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对上有老、下有小或家里有病人

22、的干部,从人性化角度,领导不愿意把他们交流到偏远的单位,而有些人又不适合到局里工作。此外,把一些干部交流到条件稍差的单位,有些干部的思想工作又不太好做。3、对干部监督还有漏洞。有的科室长、分局长对干部的监督抓得不够严格,特别是对放手使用与严格管理把握的不是很好,有的虽然做到了放手使用,但忽视了严格管理。此外,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怎样做到既严格监督,又合情合理合法的措施和方法不够多。4、干部选拔任用还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由于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且必须取得超过一半以上的推荐票,才能进行组织考察环节。因此,造成一些敢想敢干的干部不得不考虑自己的人际关系,工作中有怕得罪人的思想顾虑。此外,

23、在民主推荐中,一些干部以亲疏关系决定投票人选,使用人的不正之风时有存在。二、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化、制度化工作机制的主要措施1、加强民主参与机制建设,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推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建立起一整套民主的运行机制,使群众在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党的干部标准和干部政策,参与选拔、管理、监督干部等各项工作。一是要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群众对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全过程都享有知晓、了解、质询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为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考察预告制,全面实行“任前公示制”。二是要扩大群众的参与权。正确引导群众,并创

24、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才能拓宽视野和渠道选准人、用好人。三是要扩大群众的选择权。必须以群众满不满意、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为重要标准,努力把党组意见与群众意见科学地统一起来。四是要扩大群众的监督权。要认真抓好任前公示制,加强群众监督。要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切实发挥好民主评议制度的监督作用。2、加强竞争机制建设,拓宽渠道,不拘一格用人才。积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竞争上岗制度,进一步扩大竞争上岗的职数和范围,解决好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问题。地税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才为先的观念;必须把实施“人才强局”战略放在地税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营造一个有利于人才成长、鼓励人

25、才干事、支持人才创业的良好环境。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要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干成事和不出事”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干部队伍中来。 3、加强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建设,切实扩大民主,做到考实评准,对干部做出准确评价。通过考核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科学合理的方法,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举贤荐能,拓宽选人视野,给更多的人提供施展才能的机会,要使人才资源得到科学、合理、有效的开发,进一步完善激励竞争机制,要使竞争上岗成为“真才实学的竞争,工作业绩的竞争,群众公认的竞争”,促使其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促进干部职工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一是要认真搞好民主推荐工作,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

26、提名的必经程序,同时理好民主推荐与组织把关的关系,根据干部所处的特定环境和条件,对民主推荐、测评等结果进行认真综合分析,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二是在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时,注意考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三是考察工作“阳光作业”,实行考察工作预告制度。四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实绩考核,4、加强党组讨论决定干部相关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切实实行研究决定干部预告制。党组研究干部任用,必须提前通知党组成员,让他们在会前能对所要研究干部的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在研究干部时有话可说,有意见可提,提高党组研究干部的质量。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27、研究决定干部任免。积极推广党组讨论任免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在严格票决程序的前提下,不断扩大票决干部的范围,以切实发扬党内民主,集中集体智慧,做出正确的用人决策。5、对干部交流工作实行双向选择,建立健全干部交流工作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全县地税系统实行“单位选人和个人选单位”的双向选择工作机制。具体方法是:在交流时,采取个人报名选择科室和分局,科室和分局根据报名情况选择确定本单位人员,对落岗人员待岗分配,只发生活补助费用。通过这种方式,合理配置人才和干部资源,充分发挥人尽其才、人尽其能的优势,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优化干部结构,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

28、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不干事的人被淘汰,干坏事的人被除名”, 使有限的人力资源得到科学合理配置, 有力地促进地税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6、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相关制度建设,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要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严把干部推荐提名关、考察考核关、讨论决定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完善三项制度:一是要不断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在干部选拔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强化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增强干部的群众观点和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调动干群参与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群众广泛的监督之下。三是要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用人失误或失察的要严格追究追究责任。 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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