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商业秘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为双方)友好协商,为保护双方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信息而订立。遵循以下规定,双方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第一条 定义1.1 商业秘密:指属于商业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市场信息、客户信息、合作伙伴信息等,未公开的,对其持有人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信息。1.2 保密义务人:指接受商业秘密信息一方,依据本协议有保密义务的一方。1.3 披露方:指自愿提供其商业秘密信息给接收方的一方。1.4 接收方:指受披露方委托接受商业秘密信息的一方。第二条 保密义务2.1 保密义务人应对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
2、秘密信息严加保密,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商业秘密信息,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必须向法定机关、专家、备案注册等进行披露的情况。2.2 保密义务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员工、雇员、代理人、咨询顾问等履行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2.3 在合法的商业活动中,接收方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的复制、记录或保存,应遵循最佳商业实践,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第三条 保密标准3.1 接收方同意遵循商业惯例和合理谨慎的原则,对商业秘密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将其限制在有必要知晓该信息的工作人员或与商业活动有直接关联的人员中。3.2 接收方保证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性,控制信息的
3、渠道,不泄露、不散布、不复制、不修改、不利用或者不传播商业秘密信息。第四条 违约责任4.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2 双方同意,对违约方的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非违约方有权向法律机关提起诉讼,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5.1 本协议的期限为_年(月/日至月/日)。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协商决定是否续签。5.2 在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时,双方应根据商业惯例、诚实信用的原则等相互协商处理商业秘密信息的后续事宜。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本协议订立、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其他事项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7.2 本协议的补充、修改需由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7.3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特此协议,并共同确认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协议内容理解清晰并自愿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