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服务协议书
第一条 基本要求
本协议是由行为人自愿签订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自主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行为人必须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声明和意思表示真实、准确且完整。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 行为人作为供方,将向需方提供媒体服务。媒体服务范围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编辑服务、创意策划、出版设计等,并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规模和期限进行开展。
2. 需方作为接受方,需方在接受媒体服务的同时,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素材和文件等支持,确保媒体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合作费用
1. 需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作费用。费
2、用的具体数字和支付方式、时间等将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另行约定,并在协议签订后生效。
2. 任何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合作费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1. 行为人拥有其为需方提供媒体服务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2. 行为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为需方提供媒体服务,并保证媒体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符合双方的约定。
3. 需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使用行为人提供的媒体服务,并保证不将媒体服务用于与本协议目的无关的行为,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需方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保密条款
行为人和需方都应保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和资源,不得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公开。未经许可的披露或公开行为造成对方或相关方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附则
1. 本协议的效力、修改和终止必须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由双方的合法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媒体服务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3. 本协议一式两份,行为人和需方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媒体服务协议书,特此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