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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doc

1、-范文最新推荐-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 合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失,并且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有某些欺骗性的因素,则前者是合同诈骗罪,而后者是合同纠纷,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然而,在实践中,区别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

2、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没有这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天灾人祸或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使当事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为合同纠纷。比如,在签订合同时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既可能是合同诈骗犯罪的一种形式,也可能是合同纠纷中的民事纠纷。又如,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既可能是行为人出于经营困难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见利起意,在履行中滋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绝履行自自己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既可能是合同纠纷,也可能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或骗子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例如虚设担保固然是合同诈骗的种手段,但不能据此认为凡是虚构担保的行为都是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虽然虚设了担保,但目前是为了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商业上利润的,则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事实上没有履行,但没有履行并不一定是合同诈骗,可能是行为人的经营困难造成的。 因此,对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

4、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观等几个方面分析、判断。 1、 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 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己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源共享或技术力量。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和物品。 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5、。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仅仅以此根据去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非常复杂的,必须从案件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二者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无中生有,编造成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要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能及时供应;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经理、采购员等身份,甚至伪造银

6、行凭证等证件使对方上当。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 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也会有某 些虚假的成分或者可能存在某些欺骗因素,只是在履行合同中违反合同的个别条款,但行为人客观上有一定的履约能力。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条件去履行合,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会有履行合同实际行动的,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为了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得到的

7、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根本不履行合同,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它用途,根本无力偿还,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的实际条件,均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标的物的处理情况 在行为人己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己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虽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地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罪由于具备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

8、,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采算归还。 5、行为人的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后,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明知在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遭受的损失。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中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确定其

9、行为,性质的关键,这更明确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本质区别。 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我叫 ,今年 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 年 大学毕业后在 参加工作,先后从事过 、 、 等方面工作 。几年来,在建设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我在思想上、工作上都取得了新的进步。借此机会,向所有关心、支持我成长的领导和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我们建设局党委对我局团委书记一职实行竞岗聘任,公开竞争,我认为这对于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年轻干部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我作为符合条件的年轻团干部,想通过这次竞聘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体现我对团的工作思路的认识,为更好的做好

10、我局团的工作发挥自己的特长。 我参加竞争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文化功底,在中文、哲学、经济学三个方面都达到本科学识水平,眼界宽,悟性好,出手快,善于把握大的发展趋势,能够准确领会领导意图,及时而创造性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在从事人力资源开发、共青团和督查工作中,特别是在今年起草几个大型领导讲话的过程中,都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得到有关领导的肯定与认可。二是我正在从事团的工作 ,对团组织有深刻的认识,经过自己的刻苦学习,对团的事业的发展以及基层团组织的作用有着充分的理解。并且通过在局里从事团的工作,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能力,能说,能写,能干事,干成事。参加工作的几年来,

11、无论我是从事文秘、人事、宣传、共青团、党务、督查、综合等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三是我年轻,有活力、有朝气、有干劲,有永不服输的勇气,我想信如果党组织给我这次机会,让我承担团委书记的工作 ,我一定会加倍努力,做到最好。而且虽然我年纪轻,但经历过艰苦生活的磨炼,培养了自己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的性格;深感人生不易,富有人情味,颇具同情心,乐于助人。这些正是团结同志、做好工作的基础。 如果这次竞争成功,我将和局团委同志一道,发扬爱岗敬业、勤勉好学、吃苦奉献、开拓创新、求是务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扑下身子、默默无闻,扎扎实实地做好团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还要突出做好

12、三点:一是加强自身修养。不断在认认真真学习上有新进步,在堂堂正正做人上有新境界,在踏踏实实做事上有新成效,在清正廉洁上有新形象。二是多探索基层团委工作新思路,把工作的主动性与针对性、实效性统一起来。要虚心向其他兄弟团委学习,多交流,多协调,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三是活跃青年工作生活氛围,在生活上多关心青年同志,让他们有一种温暖感;工作上帮助青年同志多出成绩,让他们有一种成就感;在利益和荣誉面前,不争不抢,多让青年同志,让他们有一种被承认感。对于同志之间的矛盾,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多做思想工作,求同存异,让大家一起朝着共同的目标迈进。 如果通过这次竞争,我没有竞聘成功,这说明我离当好一名合格的团委

13、书记还差一点,那么我会加倍努力,干好工作,尽快缩短距离,同时,我也会协助竞聘成功的同志做好团委的工作,为我局整体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请领导和同志们放心! 谢谢大家! 假如我是团委书记 目录 )总则 )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合营双方的责任 )技术转让与保密 )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劳动管理 )财务和利润分配 )保险 

14、)特别约定 )争议的解决 )合同文字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英文名称:简称(),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第一条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 法定地址: 法

15、定代表:职务: 国籍: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二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英文名称。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6、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风险及亏损。第六条合营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为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

17、资总额为美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 甲方: 占注册资本的 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折合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乙方: ,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现金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 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美元,双方各缴付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

18、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的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现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天)息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第十三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

19、。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如何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 ()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性能 ()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翻新、改装 ()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 ()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 

20、;()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 ()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 ()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 ()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 ()代理公司在中国和地区的销售服务 ()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的发展: 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地区提供服务 第五章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第

21、十七条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的责任 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 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

22、、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 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 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

23、的手续。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 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 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 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

24、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在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 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25、 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业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

26、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合营双方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 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明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九章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第二

27、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

28、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国政府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 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 第十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

29、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表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表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章程条款的修订 异常情况

30、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 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 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利润分配方案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和解聘 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 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 超过美元的合同的签订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或撤销 每季度借款超过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美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

31、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这一任总经理由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

32、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

33、合同加以规定。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财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帐以人民币为统一记帐核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4、nbsp;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的,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

35、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年减免所得税。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查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们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时,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保险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保

36、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特别约定 第五十条如果由于中国或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变化,致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

37、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十二条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合营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根据事故对合营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营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

38、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前解散合营公司。 第五十四条合营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合营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若合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合营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帐面余额进行清算。现金应以现金分配,其

39、他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在清偿债务之后,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 第五十六条当本合同终止,如果合营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合营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买这些资产或产品。在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 第五十七条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处理,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买另一方在清算时分得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

40、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 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语进行。由仲裁院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后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仲裁的花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花费。 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

41、七章合同文字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条此合同,包括附件、日程、附属文件和附录,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十四条一旦本合同结束,字头和字词不经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五条甲、乙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 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中、英文两种文本在中国签字。 31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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