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保管协议书甲方:(下称“委托方”)乙方:(下称“代保管方”)鉴于:1. 委托方希望委托代保管方对特定的财物进行保管,保证其安全。2. 代保管方具备相应的保管能力,并愿意承担委托方的委托。鉴于上述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代保管内容1.1 委托方将以下列财物交付给代保管方进行保管(以下统称为“财物”):(具体财物描述)1.2 代保管方接受委托方的财物,承诺将尽力保证其安全,并在委托期限届满或者委托方提出要求时归还财物。第二条 义务和责任2.1 代保管方负有以下义务和责任:(1)妥善保管委托方交付的财物,防止财物的损毁、丢失等情况的发生;(2)在委托方提出要求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财物归还给
2、委托方;(3)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私自使用、转让、抵押、出租等。2.2 若代保管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和责任,造成委托方财物损失的,代保管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条 委托期限3.1 本次委托期限为:(具体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时,代保管方应立即归还财物给委托方。第四条 通知4.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任何事务需通知对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六条 不可抗力6.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2 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争议给冲突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第八条 协议修改和解除8.1 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在合法程序下进行。第九条 协议生效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期限届满或根据法律、协议约定解除之日止。委托方(盖章): 代保管方(盖章):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