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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召开周例会的通知书.doc

1、范文最新推荐------------------------------------------------------ 部门召开周例会的通知书 集团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为了更好的贯彻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董事长会议精神,加强集团内部及各部门内部的信息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提高公司各部门执行工作目标的效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及人员调配,经研究决定,要求房地产总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定期召开周例会。现将周例会相关细则做

2、如下阐述: 一、会议类别 1、集团总经理办公会 会议组织:行政管理部 会议主持人:集团总经理及各系统总监(总经理不能参会时,由以下系统总监主持会议,按经营总监、财务总监、人力总监顺序顺位主持,如上述总监均未参会时,由计划经营部主持会议)。 参会人员:各系统总监、各部门经理/副经理。 列席人员:依会议具体要求而定,可要求有关人员出席。 会议时间:每周星期五下午4点以后,具体时间当日通知。 会议记录人:行政管理部 资料提报: (1)由各系统副总或部门经理提议处理各区域最近一周出现的需上会决议的事情; (2)由各系统副总或部门经理提议处理各系统最近一周出现的需上会

3、决议的事情; (3)由各部门经理提议处理各部门最近一周出现的需上会决议的事情; (4)各系统总监、部门经理于每周四下午15点之前把会议议题及会议资料上报至行政管理部。所提报议题需要进行部门内部沟通、部门间沟通或与区域进行沟通的,要在会前进行,原则上会议中不做大规模讨论; (5)行政管理部根据上报的会议资料确定会议议题并在周四下午17点之前,把会议议题及资料发送至各系统、各部门负责人。 会议内容: ①对上周会议布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汇报,任务布置,领导进行点评; ②会议议题提报部门/领导汇报需解决议题情况,并将拟定若干套解决方案进行说明;对涉及部门较多,对公司整体有较大影响的问

4、题安排集体探讨,集思广益,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③对需在会上做决策的议题,参照提报的拟解决方案,确定解决方案; ④高层领导对会议议题进行点评。 2、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会议组织:人事行政部 会议主持人:分、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若因公无法主持时,则由公司副总或指定公司管理层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参会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列席人员:依会议具体要求而定,可要求有关人员出席。 会议内容:①听取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部门工作的汇报,并对完成有困难的工作集体协商; ②对涉及部门较多,对本公司整体有较大影响的问题集体探讨,集思广益,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能达成共识时,上报集团总经理办公

5、会请集团总经理裁决; 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跟踪改进,对工作中的失误找出原因并及时改正、总结; ④探讨本公司经营活动的最佳方案,并对各阶段的经营业绩及时总结,以达到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追踪并改进日常管理工作; ⑤领导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人:人事行政部 会议时间:时间由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自行安排,每周至少1次。 3、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工作例会 会议主持人: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指定人员 会议参加人:部门所有人员 列席人员:视事实需要,邀请其他部门人员。 会议内容:①传达近期公司战略、经营方面新的动向和策略,传达近期高层会议精神,并结合企业文化进行展开; ②协调

6、部门内部工作开展,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所属工作有进展难度时,提出帮助请求,并集体讨论解决; ③明确部门工作在公司整体经营活动中的进展状况,及时总结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制定下期工作计划; 会议记录:本部门人员 会议时间:时间由部门经理自行安排,每周至少1次。 二、会议纪要 为了保证会议内容的进一步落实及相关内容的学习,要求每次会议必须有会议纪要,现对会议纪要的上报做如下规定: 1、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由集团办公室统一进行存档; 2、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总公司职能部门周例会:每周一提报集团行政办公室上周例会会议纪要,提报邮箱:XXXX@XXX.com。由行政办公室

7、汇总统计后转发计划经营部一份。 三、注意事项 1、周例会工作将作为集团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的重点,未按期举行周例会或未按期上交会议纪要者,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当月绩效按0计算。 2、每月最后一周例会上要求各分、子公司进行当月经营总结,并按附件经营简报格式上报集团计划经营部项目经营简报,简报内容必须经会议充分沟通、交流后确定,避免指定专人闭门造车。 特此通知! 行政管理部 20xx年3月2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18号文件颁布实施

8、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部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上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条例》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义。下面

9、我分三个方面,对《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订过程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对95年以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七年以来,形势变化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

10、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区纪委负责人座谈会作专题研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多次听取汇报,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

11、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呈现的新特点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附则4条,对解释权、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就《条例》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重点问题予以介绍。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例》的指导思想。《处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这个指导思想既是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更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

12、首先必须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党纪处分工作。否则,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的任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罚和保护两方面内容。处分违纪行为是手段,保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通过运用纪律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来维护党的宗旨性质。 实施党纪处分的

13、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动中,党的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党纪处分基本原则是《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贯穿于全部纪律处分规范之中,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纪律处分条规和执纪工作的意义,是纪律处分基本精神的体现。《条例》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里指的规定程序,是指《党章》第40、4

14、l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这一原则涉及对党内民主和党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中,《条例》新增充实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在

15、执纪中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这条原则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 (二)党纪处分的几个概念 1、党的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规范”改为”规则”.表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规范化。党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行为的规则,必须是由党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党纪处分明令禁止的。判断党内的行为规范是不是党的纪律,主要看是否为党纪处分条例和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所禁止的,就是党

16、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反党的纪律。三是强制性。党的纪律是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则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标志。 2、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党纪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违纪主体是党的组织或者党员;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反党章、其他党

17、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 3、违纪构成论。是指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党员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简单地说,违纪构成就是构成违纪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

18、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只有具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能构成某种具体的违纪错误。违犯党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而违纪的客观方面却不相同,因而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定。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或党的组织。只有当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时,才能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党员和预备党员都不能适

19、用党纪处分。违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员,《条例》规定的多数违纪行为种类适用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则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为该种违纪行为主体的特殊要件。违纪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一故意或过失(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违纪主观要件分为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违纪行为。党内不允许惩处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思想认识错误”,也不允许惩处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违纪行为。 (三)条例总则与分则间关系以及分则体系 《党纪处分条

20、例》由总则和分则有机联系的两大部分构成。条例总则规定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关于违纪行为的认定,违纪处分运用等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条例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及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总则与分则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全面掌握,才能充分和有效地实现条例的各项功能和任务。 《条例》分则体系。是指条例分则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序而成的有机体。条例分则的分类体系,是以违纪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将各类违纪行为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成十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条款。在各类违纪行为的重要性程度,即各类违纪行

21、为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形成条例分则体系。条例分则条文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违犯党纪行为,以及对该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一是违纪状态,二是量纪标准。违纪状态是指条例分则条文对具体违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例如条例第65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对拒不执行决定行为的描述,即为违纪状态;对该行为的处分部分,即为量纪标准。 (三)十类违纪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洽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这类行为只能由故意

22、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针对新形势下的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增强规定了一些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种类。如为了反对邪教,《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又如针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行为,《条例》其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条例》对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违纪行为也根据情节规定了党纪处分。 2、违反组织、人

23、事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一是党政机关、团体的干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 三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3)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贪污行为处理。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是,借房改之机, 多占住房。包括房改中已按规定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又违反房改政策,占有其他公有住房;房改中用标准价、成本价购买超标准住房;房改中迁居达到标准的住房,又不交回原有住房的;在房改中在本人面积达标之外,又以本人名义承租其他

24、公有住房等情况。现在一套住房价值很大,在住房上的违纪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以权谋私行为。上述情况,应比照第七十九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采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受贿行为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以解决当前大量发生的有些从

25、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裁不接受他人财物,而是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节假日休闲度假等财产性利益,却不能以受贿行为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其中,性贿赂也可以概括到”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内容中。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失职、渎职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将”试行条例”中使用的”失职类错误”改为”失职、渎职行为”,是为了加大对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中所称的失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称的渎职,是指上述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26、职守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应该说是公开的腐败,它不仅会造成社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会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会给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后果,造成的损失有时是难以估量的。例如,一架有民航包机,在起飞前已经发现了它的机尾后翼不能正常展开,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但航空公司以保证飞机准点为由带病飞行,结果造成了机毁人亡的特大安全事故。这就构成了失职渎职行为。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自己不拿不贪不上错床,就不会犯违纪的错误,其实这只包涵了廉政的要求,我们党员干部还有勤政的要求,要积极、认真、正确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职责。否则会造成失职、渎职行为。对于失职、渎职者,要注意

27、分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实际工作中,只要直接参与研究、决策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就是直接责任者,不能因为某个人是党员领导干部,就认定其为领导责任者,《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加大了对直接责任者的惩处力度。这里重点讲两种违纪行为:(1)《条例》第13l条规定,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要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纪处分,这是基于我国当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要求新增的规定; 同时该条还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党要代表

28、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我们的工作中去。(2)《条例》第134条对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规范。现实生活中,执法犯法、司法腐败问题屡见不鲜,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社会危害十分巨大。本条对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不予办理,以及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都要按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

29、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党员权利,指《党章》第4条规定的八项权利,保障党内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 而党内民主则是党的生命。公民权利既包括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主要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等;也包含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据,由刑法、 在实际工作中,认定、追查诬告陷害行为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1993年中央纪委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认定诬告要经过市地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县级党委、纪委无权认定。将这项认定权上收,是为了保证办案更为准确,防止有些方面、有些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9、严重违反

30、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贯穿了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精神。《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第一,注意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继承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保留了原”试行条例”应当继续执行的38个条款;调整、修改了原”试行条例”中的96个条款;对不适应当前需要的7个条款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44条新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

31、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原”试行条例”第9l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第二,注意处理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对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32、五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原”试行条例”更加严格。又如鉴于国家目前对劳动教养的有关政策正在研究调整,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保持衔接,《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原”试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加符合实际。

33、 第三,较好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 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如《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在与国家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保持衔接的同时,对于党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规定应当依照挪用公款行为给予党纪处分。而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可见

34、《党纪处分条例》与《刑法》相应条文相比较,规定只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限制,即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例》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做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

35、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切实维护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几年来,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在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着处分决定不宣布、不装入本人档案,处分后该给被处分人降级、降职的不降,处分影响期内提升职务、提高职级

36、等等问题。针对上述现象,《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统一规范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它的含义是指,除了中央有特殊规定以外,任何党内纪律处分法规(含中央纪委名义发布或省、市、自治区党委发布的有关党纪处分单项或专项法规),都必须遵照条例总则规定的原则、处分运用规则和其他规定的办法执纪,不

37、得自行其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七,明确划分了党纪处分条规的制定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1990年7月3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坚持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同时又要,考虑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性质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条例》对于”情节”等有关问题难以做出统一规定。同时随着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经济

38、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规滞后在所难免,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中央也难以即时做出统一规定。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177条授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备案。但为了保证党纪处分方面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纪委起草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批准后,以纪委名义发布。

39、省以下含副省级市都无权制定党内惩处性规定。这个规定增强了党纪处分的可操作性,对保证中央和中央纪委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范党的纪律和对违纪进行处分的集大成的文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专业性、实用性都很强。《条例》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提高纪律意识的重要教材,通过学习可以从思想上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增强遵守党纪的自觉性,增强对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主动性。下面就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其适用对象和时间、空间效力范围。”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本条例适

40、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它的含义表明在这样几个方面: (1)《条例》只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内,不适用于党外。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运用”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党纪追究。 (2)《条例》适用主体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空间范围不受限制。 (4)时间效力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条例主要对在条例发布生效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有效,”从轻”的情况除外。 (三)处分运用规则和几种具体处理方法 1、党纪处分种类及处分影响期。 (1)处分种类。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

41、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分一年、两年)、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解散两种。 (2)影响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影响范围。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42、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条例》第20条还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

43、轻处分的规则。《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24处,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投敌叛变的;向敌人自首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

44、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或者故意为嫖娼、**提供方便条件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等行为。 3、合并处理。是指违纪人员一人犯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按照第25条规定的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分。 4、共同违纪的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岔中另有规定的

45、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四)关于《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章》的”总纲”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第1条指出,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党章和宪法、法律。这就是说,《条例》必须服从党章和宪法、法律,在《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我们说国家法律是条例的制定依据,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或概念的具体含义,要以法律为准;如果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有抵触时,要以法律为准。这里所称的”法律”,主要是特指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和国务院制定的行zd规,而不包括其中广义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学习运用《条例》

46、要和学习掌握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如我们在正确理解和运用《条例》规定的”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等基本原则、基本原理时,必须借鉴法理学原理来正确理解和适用。又如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理论基础的违纪构成论,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使用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走私等违纪行为名称,很多是从《刑法》中借用来的,我们在认定违纪行为时就应以法律上的认定标准为依据,增强定性量纪的准确性。总之,不论我们学习还是运用《条例》,都要与遵守和学习国家法律紧密结合起来。 当前,各级党组织都将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学习好、宣传好、

47、掌握好《党纪处分条例》,是贯彻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内容丰富,含义深远,意义重大。我们各级组织要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条例》,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通过学习好运用好《党纪处分条例》,为加强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巨大的作用。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个人求职简历 姓 名:林xx 性 别:男 学 历:大专 工作年龄:5 年 出生年月:1993-10 民 族:汉族 籍 贯:xx 登记时间:2018/6/15 17:47:38 最高学历:大专 毕业学校:xx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所学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 掌握外语:英语(一般)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 登记时间:2018/6/15 17:47:38 教育经历: 工作年龄:0年 能力与专长:网站开发 工作经历: 个人简介: 2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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