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新型物业管理模式中的契约关系 新型物业管理模式中的契约关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分工,特别是住房商品化进程的推动,正在迅速提升物业管理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逐步改变着物业管理的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底,全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物业总量的38,经济发达的城市已达50以上,深圳等城市已超过95,物业管理企业总数超过2万,从业人员超过230万。然而,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却成为有效规范各方关系的滞障,引起大量物业管理纠纷甚至恶性案件的发生。这种状况,正是一年前国务院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社会背景。条例的颁布成为物业管理模式转型的一个里程碑,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
2、系由传统上行政化的强制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转变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从而为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基本坐标和准则。然而,从条例颁布一年来的实践状况来看,物业管理中尚有许多认识误区有待澄清或强调,最突出的问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关于业主权利和业主委员会角色的定位根据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权,同时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这一权利被有些学者解读为业主的政治权利,与宪法所保障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混为一谈。这种观点强调了业主的权利和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大会以及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权力,相对于传统物业管理模式下业主权利
3、被漠视和私人财产权被行政权力强行侵害的状况相比,这是一种社会进步。然而,由于这种观点误导,在现实中,有些人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视为应该高于物业公司的权利,将物业公司仅仅视为业主的仆人,这同样是对市场经济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误解。“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作为这一关系客体的“物”而产生的。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由业主的财产权(以物权为核心)派生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则是基于社会自治的理念而形成的由业主自主管理与自己财产和共同财产相关的事物而形成的契约性/公约性机构。业主委员会经业主通过选举的方式一揽子授权,按照公约和法律规定在任期内管理涉及全体业主共同
4、利益的事务,并协调相关各方的关系。不过,由于各业主的利益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业主委员会不可能执行业主个体的意志和代表个体业主的利益,因而业主委员会一经成立,便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行使权力/权利,但按照一定程序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二、关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在业主委员会行使的权利和职能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但在这一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而成为物业合同的一方主体毋庸置疑,因为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的法人。而业主委员会是否为这一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业主
5、委员会和业主大会都不是独立的法人,业主委员会仅仅是作为代表业主权益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不能作为物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然而这种观点的困境在于,业主个体显然也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物业合同中的当事人除物业公司之外,另一方当事人究竟是谁?不解决这一问题,物业管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就会出现权利、义务主体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物业公司也难以获得应有救济。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认识:其一,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的制度。尽管在民商法理论中尚未承认“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然而,这种制度和理论上的限制并未影响这些组织参与民事交易或发
6、生其他民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个人合伙、破产清算组织、正在组建中尚未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等等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解决他们与其他民事主体(或非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对于我们理解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合同中的实体地位和诉讼地位提供了一定启示。其二,代表人诉讼制度。涉及业主利益的大量民事案件,包括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能源供应、业主与其他侵害物业范围内业主共同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大量纠纷,都可能构成通常所说的集团诉讼或群体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来解决。而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常常成为全
7、体业主的诉讼代表人尽管不是当然的诉讼代表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按照特殊的法律制度,独立于业主而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他们的诉讼结果对全体业主发生法律效力。这一制度也许能够支持将业主委员会作为相对独立于业主的实体而成为物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观点。其三,制度的风险与收益考量。从制度的收益来看,将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论对于物业公司还是对于业主而言,都可以大大降低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沟通、协调、管理和纠纷解决的效率,这正是建立业主委员会制度的主旨之一;从制度的风险来看,如果说,诉讼法在诉讼代表人制度中为那些不愿意接受参与集团诉讼的人们预留了补救的机会(他可以另行起诉),那
8、么,条例通过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权限和监督机制,也为那些不满业主委员会代表权的业主留下了足够的救济空间。最后,无论是否承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作为独立主体的身份,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即,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物业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主体,他们财产权利(政治权利是另一范畴)都与作为公民的业主以及他们的利益代表机构一样,受宪法、法律和合同的保护,享有独立的企业人格和财产利益。他们是与业主平等地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条例赋予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监督权和否决权,并非凭借其凌驾于物业公司之上的管理者地位,而是基于合同的平等主体身份,行使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 司法的中立超脱与
9、司法官员的“豁免权”一、故事是这样发生的1999年8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3月15日,南京一家媒体在头版刊登了“红脸”法官李春海的专访,南京秦淮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庭庭长李春海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我认为王海是一个假冒消费者,王海现象的实质是知假购假,购假索赔”王海认为李春海的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向法院状告李,该案于8月19日上午在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上午10时50分,法官当庭宣判,法庭认为被告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又据10月15日民主与法制画报(第9版)载:王海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此案引发全国50多家媒体的关注;南京市中中院刘法官和另一家区院的郝法官二人对此案
10、明确提出“法官享有豁免权”。该报刊载朱荣康的文章王海状告法官引出新话题本案被诉法官是否享有“豁免权”,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刘法官和郝法官关于“法官享有豁免权”观点的具体内容。中心意思是说:法制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给予法官相应的职业保障和人身保障,以树立法官的权威,法官随意成为被告,说明了我国法制的不完善;要确保法官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内在和外在的自由,才能使法官不受任何意志的干涉而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通过维护法官的权威进而维护法制的权威,如果法官动不动就因一些琐事而被当事者告上法庭,并被舆论热炒,法官的权威将无从谈起;李春海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了他对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法学问
11、题的看法,以此宣传法制在我国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应当属于法庭之外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合理言行,故李春海法官应当对其言论拥有豁免权。二、关于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制度和理论背景先不讨论法官豁免权的有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官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所以,有必要看看制度与法理是如何对待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宪法和司法组织法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2年宪法第126、131条,1983年修正的两院组织法有完全相同的规定);法官法与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审判案件、履行检察职责,享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19
12、95年法官法第8条、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宪法和法律的前述规定筑就了共和国法制中一个重要制度: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官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法外干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制度保证,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的权威将无法落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这一原则的侵蚀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明显的表现就是司法决定(如判决)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执行(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就有数十万件判决未能依法执行)。再看看法学专家们的论断。有法学者认为,要做到司法权威,除了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外,司法系统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道德和物质资源(以便司法能够自治),司法权力还需要分工行使
13、并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以便实现司法民主),另外,还需要司法官员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以便实现司法的尊荣和公众对公正司法的信任)。制度与理论的融合,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司法的独立、权威,与司法判断的内向思维独立进行、司法官员的克已自持超脱中立,是须臾不可分离的。三、法官是否真的具有豁免权?持“法官拥有豁免权”观点的人士认识到,法官不应当象普通公民那样,随意被牵进一些琐事之中而混同普通公众人物,这与社会对法官尊严的期待存有距离。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法官的尊严与超脱?换言之,法官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到底是法官的责任,还是公众的义务?如果法官在审判权力行使之外,基于个人意愿主动或者随意介入社会
14、生活,因而形成了实际的社会关系,那么,作为这一关系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普通的公民法人)能否向身为法官的对方主张权利?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官能否主张拥有豁免权利而免于履行义务?在中外法制史上,不少国家法制对法官有这样的要求:法官审判案件时,不得与社会接触,不能接受媒体采访,甚至不能看报、不能回家,暂时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所在,有些国家还将这一义务加在参加庭审的陪审团成员身上。这些在我们看来近乎苛刻的规定表明,为了司法的中立、超脱进而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律强制要求司法者必须与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法官免于陷入社会生活的纠缠,使其能够公正地自由心证、独立司法。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实现司法
15、尊荣还有一定的制约因素。“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官本来是最受尊重的职业。人们尊敬法官是因为法官主持正义,代表社会的良心和公正。如果法官违背自己的职业准则,滥用职权,玩弄法律,那么,就会影响人们对法律和法官的尊重。近几年来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腐败,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急剧下降,也导致了人们抗拒法律的情绪增长。如一些地方的法院,按法律明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为了收取受案费也强行立案。有的法官到处揽案,几乎把自己变成了商人。有的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颠倒黑白或显失公平的判决。”(蔡定剑:对法官挨打的思考,中国青年报1999年10月13日)。由此看来,为保证司法尊严,法官克已自持、不事张扬并免于琐碎生活的
16、干扰,这应当是法官本人的责任,而非普通公民的义务。如果法官基于一个一般人的身份介入生活(如进行讲学、研究、宣传等不为国家法律和职业纪律所禁止的兼职活动,进行监护、继承等普通公民的民事行为,或者实施与职业道德和法律纪律不符的行为),进而与其他公民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则法官本人此时不再是法官,而是与对方平等的主体。既然是平等的主体,那么就不存在义务的豁免,也就是说无论职业身份如何,双方都不拥有豁免权利。李法官就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法学问题接受媒体采访发表看法,是否为审判所必需因而属于司法工作范畴?或者属于法官法规定的“开展法制宣传”范畴?换言之,李法官的行为是否属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论者未详细披
17、露,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应当明确的:可以放弃的行为即不属职责。而司法中对个案的处理,是法官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责任,法官不能放弃职守;法官对法制的宣传活动,并非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法官法规定应当对法官进行奖励的一个因素,因而法官是否进行法制宣传,除非所在法院指令而为,否则法官个人可自行选择。如果进行这项活动,则应注意尊重法律原意和法定事实。如果法官曲解法律精神或者撇开法定事实(如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或者公开媒体正式报道的事实等),而公开发表针对特定公民的言论,则法官个人应当自负文责(自负文责并不是说法官一定要负法律责任,一些言论也许通过进一步的讨论或者进行
18、某种澄清,即可消除误会或挽回某种始料不及的影响)。 关于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再思考团的工作内容提要在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前提下,上海纺织的许多国有老企业进行了改制和转制。企业的资产归属、组织网络、管理体系、劳资关系、共青团组织的物质依附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在新的形势下青年的价值取向,共青团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组织、工作态势都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课题。如团的职能定位、组织的管理模式、青年工作的形式等都有待于再思考。本文致力于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分析了当前团组织所存在的六大问题及三大主体作用,并结合实际着重阐述了团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五大工作方向。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
19、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态的新型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样,这也给团的工作赋予了新的机遇、课题与任务。当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其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低下、企业产权关系不明确、组织制度不合理和管理制度不科学等。而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下,并结合上海纺织这些年来的产业结构调整来看,以上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团的工作。有许多深层次问题值得审视、研究和再思考,这不仅牵涉到团组织现阶段在公司企业中的组织地位、职能定位和具
20、体作用,也牵涉到整个团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于将来的发展走势问题。因此,结合团组织的实际,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对团的工作谈几点看法。一、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团工作面临的现状和矛盾问题(一)团的工作难度问题。表现在几个方面:1、工作对象少了。当前的纺织企业中,青年数相对集中的单位极少,人员分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2、企业领导不重视。在一些效益差的单位,客观情况造成领导无暇顾及团工作。而有些单位的领导则是主观上不重视,特别是在一些生产任务紧、人员精简的合资企业更是如此,认为团组织可有可无。3、团的活动对青年人的吸引力减弱了。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青年的需求呈现多样化,价值取向呈多层
21、次、多元化。无可回避的是企业团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青年的需要,青年可以在社会生活中有更多的选择,而不再仅仅局限于本单位。4、团的经费短缺。目前,团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是由行政拨款,一些企业拨给团组织的经费普遍很少,甚至没有。在合资企业中,开支则要受到中外合资双方的关注,如果是股份制企业,开支还要受到全体股东的关注,过去那种由厂长单独划“一块”经费给团组织的做法有些行不通了。(二)团的干部队伍问题。团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直接影响着企业团工作的开展。目前,企业团干部队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1、任命中存在“拉郎配”的情况。部分企业没有将最优秀的青年选拔到团的岗位上来,特别是在一些中外合资企业,
22、选拔团干部时,往往是选“跑得开”的,这样就人为造成团干部质量欠佳。2、一些团干部缺乏工作激情。主要容易发生在两种团干部身上。一是表现为被动型的团干部,“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认为只要企业领导重视,团工作就好办,将企业团工作开展不好的原因归结为领导不重视,工作较为被动,缺乏创新进取、自成系统的精神。二是容易发生在老团干身上,团工作年限一长就变成了“老油子兵”。因此,工作不是扎扎实实地开展,而是靠“吃老本”和搞投机取巧,所谓以“巧”制胜。3、团干部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不少团干部很有工作激情,工作非常努力,但是缺乏现代企业管理、青年人力资源开发等知识,团工作缺乏长远的目标规划,没有战略思想。因此
23、,难以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来寻找确定团工作开展的有效运作方式和所要达到的工作境界。(三)团的组织架构问题。目前,企业团组织都是在同级党组织直接领导下的党政工团这一行政架构里。国有企业按照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目标转机建制,已有了一定基础,但由于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有些矛盾依然突出,企业难以“四自”,其原因之一为企业还不是真正的投资主体。团组织作为现代公司企业里的一个组织,同样也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目前企业的团组织还是受双重领导,除了受本企业党组织的直接领导,又同时受上级团组织的协助管理。在这一点上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组织隶属维系关系,基层企业团组织必须完成
24、上级团组织的工作任务,参加上级团组织组织的活动。再往团的根基组织看,企业通过改制后,其管理日趋科学化,团组织在很多事上不便于直接操作。尤其是在基层企业的最基层,改制后的车间,甚至班组分工更细、任务更重,有的还兼有“三班倒”,这对于团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如团总支、团支部的设置及团总支和团支部书记人选的选定都需要作重新的权衡和调整等。(四)团的组织目标问题。现代企业意味着什么呢?公司制企业的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目标是使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某种角度说,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仍是企业的根本目标。因此,企业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
25、结构都必须服务于这个组织目标。企业为了追求效益,就要尽量减少成本。团组织要想在企业内生存下去,如果在组织目标上不能与企业保持一致,或者无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就会遭到企业的排斥,团组织形象受挫、地位下降、工作被弱化、甚至只是作为一种“摆设”充当一下门面,就不足为奇了。(五)团的参政议政问题。现代企业的典型代表是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的组织架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目前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有关领导干部都能依法进入“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能保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但尚未有相关法规制度依法保障团干部进入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领导机构。依据目前国有企业团组织
26、的运作情况,团组织只能在“经理层”这一执行层次上设立。当然,在监事会里团组织也是有可能发挥作用的,并且在本行业里已经有了先例,但是,团组织要进入决策层(即董事会)是不太可能的。团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关键还是看其所发挥的作用。(六)团的观念转变问题。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有权自行设置内部机构,而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上下级之间主要依据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关系,即靠资本来相互联结。隶属关系必将弱化,“团要管团”必然淡化。但我们面对各种矛盾和困难时也应看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我们团的建设来说是挑战,更是一次机遇。因为它迫使团组织和团员青年放弃固有的计划经济时?quot;单位人”的观念,彻底与“等、靠、要”的
27、依赖思想告别,改掉自身存在的一切不利于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的陈规陋习,着眼于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和应变能力。二、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共青团组织的主体作用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要求共青团组织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不仅是现代企业对团组织的要求,同时,这些作用也指导着现代企业团工作的发展方向。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共青团组织至少应发挥三方面的作用。(一)特殊的政治作用党章第49条和第50条分别指出,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从这一点上决定了团组织和党组织所存在特殊的政治血缘关系,也决定了团组织在现代企业中特殊的政治
28、作用。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团组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积极争取党的领导。同时也要求企业党组织主动地把党的青年工作纳入企业党组织轨道,使党建和团建能够双轨并进,同频共振,同步发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党组织应加强和改善对团组织的领导,为团组织独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团组织解决自身无法克服的团难。特别是要加强党支部和团支部的并轨建设,使公司企业团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设置得更合理,运转得更高效。(二)不可替代的作用现代企业以追求利润为根本目标,但并不是单纯追求利润。现代企业更关注人的需要,提高员
29、工的积极性,以追求人、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除了强调经济效益外,更需要企业注重社会总体效益,同时也要关心企业内部的人,即员工的福利和发展。现代企业中青年有发展的需要,有交友、学习、成才的需要,而团组织作为一个由先进青年组成的群众性团体,作为一个年轻人的组织,在这一点上决定了团的组织优势。因此,团组织在培养教育青年、满足青年的需要、维护青年利益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举足轻重的作用黄菊同志在上海市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青年历来是社会中最富有朝气、最富有创造性、最富有生命力的群体。长期以来,广大青年在党的指引下,勇于肩负起历史使命,在中国
30、的革命、建设、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生力军作用。同样,青年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谁赢得青年,谁就赢得未来。对于现代企业而言,青工队伍的比例,特别是青工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而共青团组织正可以在企业的青工中施展身手,进一步深化和推进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岗、青年安全示范岗、青年创新创效等活动,大力实施岗位训练,培养他们的技能素质,发挥他们的技能优势,提高他们的工艺水平。这样,既可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又可以通过提高产品合格率与降低成本,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三、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共青团组织的工作方向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共青团工作社会化和扁平化是共青团走向未来的
31、趋势。但是,现阶段在国有企业中仍然需要设立团组织,这是因为团组织在服务青年、服务企业中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团工作也必须改变其以往的运作方式,建立一套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方向。(一)提高团工作含金量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成本管理是提高企业效益的基础性工作。作为企业的共青团组织,也要讲究投入产出,重视管理成本和活动成本,减少团组织开展活动的投入成本,突出共青团工作的效益性。团的工作标准应由过去的“看规模、重声势”向“看服务、重效益”转变,牢牢把握住团的工作方式方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适应,力争创造共青团工作效益的最大化。1、横向纵向立体式借
32、力。切实改变就团论团的“自我循环”体系,把团的工作切入到党政工的工作之中,积极争取领导、引起重视、求得资助、形成整体效应和形象。要充分利用党政工所拥有具备的一些“硬件”设施和活动阵地来达到共青团工作的目标。2、有所作为和有所不为。对团内要集中合力,要凝聚企业整个团组织的优势兵力。正确处理打主力与做配角的关系,要根据企业各阶段的不同发展形势和工作需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打造出对企业和共青团工作有影响的品牌工作项目。比如争创“共青团号”、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创建“青年工区”活动、培育“青年岗位能手”、树立“青年安全示范岗”等重点工作项目要不惜余力,有始有终。3、要有灵敏的工作嗅觉。对企业开展的IS
33、O9000系列质量、环保贯标认证、转轨建制、企业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要有灵敏的工作嗅觉和触角,及时开展对这些工作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宣传、教育、服务活动。要在注重现代企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双丰收的基础上,在企业共青团工作中树立投入必须要有产出的价值观念。从而在企业逐鹿市场、参与竞争的发展过程中,留下共青团工作深深的足迹和浓浓的氛围,不断提高团组织在现代企业中的含金量和存在价值。(二)提升团的工作层次要顺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就应把现代企业团组织求作为的主要阵地,逐步转入到提高青工岗位技能和科技创新等工作上来。第一,现代企业主要是依靠产品的质量和降低成本及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来参
34、与市场竞争,如今企业竞争的焦点越来越体现在科技实力上。第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日趋正规化、程序化、科学化,如果共青团组织还是光靠以往围绕企业的急、难、险、重任务开展突击活动来求作为,其工作立意就显得不高,工作范围也将随着企业管理的日趋严密而逐渐变窄。第三,现在的纺织青年都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上立足就必须要拥有过硬的竞争本领,成才就意味着机遇,而落后就意味着淘汰。他们希望通过学习,来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渴望成才的热情空前高涨。这是我们团组织在科技创新等工作中提升工作层次的可贵的群众基础。第四,目前整个上海纺织的团员青年队伍中还是拥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且大部分在生
35、产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相对而言的整体知识和技术素质较高,他们既有专业知识基础,又有实践的舞台。团组织完全可以发挥组织优势与在青年大学生这方面的优势,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创新上大做文章,这其实也是团组织把服务青年落到实处的有力措施之一。总之,顺应时代潮流,提升团工作层次,不仅是一项企业需要、领导肯定、青年欢迎的工作,而且也是团组织提高自身地位,增强组织凝聚力的需要。同时,创新的无止境也为现代企业团组织,以及青年的求作为提供了广阔的活动前景和发展空间。(三)共青团的文化建设共青团的基本职能是服务企业、服务青年。因此,共青团的文化定位不能脱离整个企业的文化,应是溶入企业的文化
36、定位而存在。共青团文化是共青团组织特有的并被广大团员青年所认同的一种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其主体是团员青年。1、共青团文化的内涵从构成上看,共青团文化具有“显露性”和“内隐性”。(1)显露性的共青团文化是看得见的物质或活动的表现形式。如:“共青团号”、“青年工区”、新长征突击队、“青年文明岗”等活动的争创,义务劳动、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及“三会一课”等外在的活动形式,以及在各类团日活动中团员青年戴团徽、举团旗、唱团歌等都属于这个范畴。(2)内隐性的共青团文化是看不见的思想、观念、精神等内在意识。内隐性的共青团文化是共青团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引导青年倡导什么、反对什么,并为青年所自觉形成的并遵循
37、的价值取向、工作态度、生活方式等。2、共青团文化的方法(1)激发青工的竞争意识。通过组织团员青年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知识,深入了解本企业现状和所面对的市场竞争形势,摆正自己在企业内部岗位竞争中的位置,从而把外部市场经济的竞争氛围导入企业内部,使人人都能感受到竞争的压力,并把这种压力转变为实际工作中的动力,形成人人争先,个个努力的工作局面。(2)增强青工的参与观念。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员工投资人股参股,使企业和员工联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青工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团组织就要争做青年股东的代言人,要从开展我是企业资产拥有者的教育活动人手,增强青工的参与观
38、念,并把青工的意愿反映和体现在企业经营目标和企业管理中,这样所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和各项合理的规章制度才能得到广大青工的自觉认同,化为青工发自内心的奋斗目标和行为规范。(3)培育青工的团队精神。现代化大生产要求企业内部群体必须紧密团结协作。因此,团组织对企业内部要从开展上下级、相互间的交流活动人手,促使团员青年和企业管理者问相互沟通思想、交流信息、表达意愿,对一些问题深入探讨,增进共识,达成默契,从而减少企业目标管理实施中的人为阻力。在改善企业人际关系的基础上,要采取各种教育引导手段,培育企业团队精神,使团员青年热爱自已的这个企业群体,对群体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自觉地把自己的命运、利益与群体
39、的命运、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企业外部,团组织要运用共青团大家庭的组织优势,主动与兄弟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开展“1 X”式的团员青年联谊活动。3、多争荣誉塑造信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和规范的条件下,现代企业信誉的好坏、诚信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盛衰败,甚至是生死存亡。共青团组织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有着很高的政治地位和独立工作能力,同样也具备着一定的组织宣传教育功能、传播手段及文化活动阵地。这些都为企业团组织服务企业、影响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企业团组织服务企业最直观的方面之一,就是在做好各种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为本企业多争荣誉,树立现代企业的形象。用企业团组织工作的闪光点,来配
40、合现代企业的市场竞争战略,实现服务企业、影响社会的目的和意图。(四)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开发人力资源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希望所在。国家“十五”计划也专门以一个部分论述了人才问题,提出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好,强调要高度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现代企业中的共青团组织也能够在青年人力资源开发中有所作为。团章明确规定:共青团要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因此,开发青年人力资源不仅是共青团的根本任务,同时对于配合党政及有关方面进行人力资源开发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1、青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团组织要坚持把竭诚为青年服务作为工作的
41、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努力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成才与致富是当代青年的两大追求,而成才是青年致富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同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相一致的。2、全面理解青年人力资源的素质要求。青年的素质高低不仅仅取决于知识技能的高低,还应包括文明程度,主要指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就是指人的健康情况,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所以,团组织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教育和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也是团组织开发青年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工作。3、要为党政的人力资源开发献计献策。现代企业中的团组织要主动了解青年人才在接受教育、选择职业、成就事业以及待遇报酬等方面的问题和想法。及时将这
42、些情况积极向党政反映,并提出建议,努力构建青年人才与党政对话的平台。在推动、改善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团组织要起到“补台”的作用。这也是共青团组织在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中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4、青年人力资源开发要着眼于时代特征和突出重点。中国加入WTO之后,国有企业将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人才争夺战。人才的缺乏是对任何企业发展后劲的重大挑战,近年来,上海纺织就面临着人才流失的问题。所以开发青年人力资源,要重视入世之后的对青年人才的迫切需要。现代企业的团组织要通过大力宣传、典型带路、开展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推动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在制度和机制上的创新等措施,积极发挥有益的作用。(五)团干部队伍现代化面
43、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团工作必须努力实现现代化。这既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团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指出?quot;世界在变化,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也要随之而变。知识经济的开放性,要求我们必须把团工作现代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建设。而诸多工作的落实,无不关系到人的因素。1、团干部队伍现代化前提。江总书记所提出的“以德治国”的重要论述,充分说明了道德建设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重要意义。所以,团干部队伍现代化要把品德修养作为前提。首先,品德修养是团干部素质的一个重要的基础。良好的品德,从工作上讲,可以使团干部具有较强的人格信誉和工作的亲和力。从个人来讲,是团干
44、部得以健康成长的重要基础和强大动力。其次,品德的树立需要长期的砺炼。良好的品德不是靠教育和引导就能形成的,而是需要静心的思考体味;需要在学习中读书明德;需要在生活中慢慢养成。第三,良好的品德修养就能使团的干部做到一切以事业为重。把党的事业和共青团的事业放在第一位,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就能做到淡泊名利,虚怀若谷;就能做到胸襟开阔,真诚豁达;就能做到正确对待和处理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曲折,始终保持一个好的心态。2、团干部整体队伍现代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团干部队伍,对于共青团在新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现代企业团干部要身体力行地去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做到政治合格、作风扎实、严格自律,真正成为
45、青年人的表率。现代企业团组织要通过探索和实践各种新的形式和载体,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团干部队伍率先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3、团干部教育培训现代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各种媒体一展风采,要积极采用具有时代信息的、为团干部队伍建设所需要的,包括思想政治、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等教育内容的寓教于学、寓教于乐的方法和载体。在内容和工作方法上做到与企业现代化管理相结合;与满足团干部实际需求相结合;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与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在教育手段上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的强大功能,尝试团务知识等方面的远程教育,使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在手段上有一个质的飞跃。总之,在现代企业中的团组织必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一致的的运行机制,构建服务青年的新型纽带。走以企业发展为核心,以规范的制度管理为保障,以实现社会化的服务为延伸,以谋求企业与青工根本利益的统一为共振点,注重发挥党政工团整体效应的路子。积极探索,深入研究,摸索规律,总结经验,只有这样的现代企业的共青团组织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有所作为和有所发展,并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2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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