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电网公司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大坝的安全管理,保障下游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大坝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代管的水电站大坝。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 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国家
2、电网公司,并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第五条 大坝运行单位须加强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大坝安全运行维护和技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大坝运行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大坝运行单位应配备专门负责大坝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的水工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大坝运行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必须配备1名以上,从事水工专业8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大坝安全的技术管理工作。大坝运行单位的维护管理部门,必须配备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并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从事大坝监测、水库调度、水工建筑物运行维护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各1名及以
3、上。第七条大坝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大坝安全法规;(二)设置地区性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的大坝安全监察人员,在大坝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大坝安全监察工作;(三)编制所辖大坝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四)审查所辖大坝运行单位的年度水库调度方案,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批;(五)在大坝中心的指导下,组织所辖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提出大坝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六)负责重点的加固和改造工程(包括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下同)的设计委托(或招标)、审查(重大的加固和改造工程设计须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4、、施工招标、进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已确认的险、病坝,应限期组织除险加固;(七)担任工程建设业主时,组织设计、施工、运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并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监测成果分析报告、大坝主要竣工图纸和文件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大坝中心;(八)当大坝发生险情时,应立即组织分析,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九)负责审查所辖大坝的安全注册申请并按规定报大坝中心;(十)负责所辖大坝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业绩考核。第八条 大坝运行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二)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5、三)负责大坝安全运行的日常监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大坝安全评价、设备评级、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负责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九条 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
6、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大坝运行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条大坝运行单位须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大坝安全监测、泄洪设施和水库调度、通信、电源等系统进行全面详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汛器材以及交通运输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大坝的安全监测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
7、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大坝运行单位必须对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项目。 第十二条 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大坝安全运行。对大坝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扩建或者改建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由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原设计审查单位(或同等级审查单位)审查,报国家电网公司,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三条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须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大坝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须进行专项验收。 大坝监测系统的重点更新改造项目,由大坝主管
8、单位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大坝中心申请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大坝运行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主管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大坝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运行单位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同时报大坝主管单位和国家电网公司,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大坝运行单位须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
9、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大坝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大坝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大坝运行单位在排除大坝险情后,须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大坝重大事故隐患,报大坝主管单位和国家电网公司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正常使用。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第十八条 日常巡查由大坝运行单位负责。大坝运行单位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须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须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须以文字、
10、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日常巡查内容按大坝安全检查大纲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九条 年度详查由大坝运行单位负责。大坝运行单位须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主管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大坝中心备案。年度详查内容按大坝安全检查大纲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须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须
11、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须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大坝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
12、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特种检查由大坝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大坝运行单位报大坝主管单位,经同意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及大坝评价申请。大坝运行单位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第二十二条 大坝运行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第二十三条 从事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 第二十四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
13、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大坝安全,但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
14、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病坝、险坝须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须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第四章 安全注册第二十五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新建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大坝运行单位向大坝主管单位、国家电网公司报大坝安全注册申请,批准
15、后向大坝中心申报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新建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二)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
16、,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大坝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须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对大坝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17、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大坝运行单位须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大坝运行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每年年初须将上一年度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须公布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须分年度将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大坝安全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二)负责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的近期工作计划和远景规划,并监督大坝主管单位实施;(三)对大坝安全实行监察,监督大坝主管单位对认定的险、病坝进行除险加
18、固。(四)主持或委托大坝主管单位进行大坝加固和改造重点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五)参加大坝初期蓄水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六)监督大坝主管单位建立大中型大坝的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七)负责国内外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的交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八)监督大坝主管单位编制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九)监督大坝主管单位所属大坝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注册工作;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未按要求报送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国家电网公司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大坝运行单位和大坝主管单位违反本办法或电监会责令改正和处罚的,国家电网公司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大坝运行单位,是指负责大坝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区域网省公司。第三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投入运行的小型大坝,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颁布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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