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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doc

1、-范文最新推荐- 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等其他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 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

2、)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构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 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 第四条 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

3、,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 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对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支出做好预算计划。按月上报区教育局相关部门 第三章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五条 公用经费使用与标准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各类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

4、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 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 第七条 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进行公布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财务监控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

5、二条 专项资金是学校围绕教学发展、办学目标,根据科技发展、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部门调整、校区的发展等需要立项,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各类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专项立项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预算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每笔经费的支出,需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一切手续符合规定,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真实性实行全面监督。安排专人实行指标管理,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 经批准的

6、专项经费额度,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并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条 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一年不超过50万元,凡超过50万元,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并依据立项文件、招投标合同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等,按项目进行管理核算,需政府集中采购的,按集中采购要求购置。项目竣工,经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转帐结转手续。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八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对项目使用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九

7、条 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专项经费支出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各项经费执行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按季汇总和上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同时根据有关情况争取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学校工作小组按项目要求对其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审计,同时将项目完成评审和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以专项项目申报挂钩。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而造成的损失,由财务处及时清理帐务,由学校领导小组

8、对其进行清查审计。如果是人为造成的损失的,将追究项目负责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试行。 为进一步理顺、完善陆宅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普陀区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合同、材料或有关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档。制定本办法。 一、 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遵守国家、市、区、局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9、1、标的(项目内容、范围等) 2、数量和质量及验收标准。 3、价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赔偿方式。 6、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及盖章。 7、特殊合同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见证有效。 三、合同的签订程序 1、设计、勘察等项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订。 3、施工总包合同、监理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四、合同的发放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由经办人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合同的管理责任 1、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预决算人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报告合同履行情况。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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