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制度一、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五病”,即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应及时调离岗位,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客人服务的工作。二、 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三、 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证为两年有效期。四、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五、 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六、 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做到“五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和勤换工作服。七、 工作时不许吸烟、喝酒、吃零食、不在工作岗位上用餐。八、九、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十、最新可编辑word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