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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海外管理人员薪酬办法.doc

1、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建三东方人字[2008]19号 关于印发《公司海外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现将《公司海外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总部各部门。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2月27日印发 公司海外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2、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海外经营生产所需人力资源供给,充分调动海外员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人员的薪酬实行分公司经营者年薪制、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岗位能级工资制、项目管理人员承包兑现制、操作工人计件制等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海外工作的职工。 第四条 分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 1、分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 2、分公司经理、书记:按2700美元/月预发;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2500美元/月预发。 3、年薪标准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执行年薪制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机关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能级工资制

3、1、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岗位能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绩效工资在年度兑现时发放。 2、岗薪能级标准如下: 职务序列 岗位能级工资标准(美元) 部门正职 2250 部门副职 1980 主办科员、翻译 1620 科员 1440 机关后勤人员 1080 备注:部门无正职而由副职主持工作的,享受正职待遇。 3、绩效工资: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与个人工作绩效挂钩,经过严格考核后兑现,考核按照《两级机关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岗位绩效系数×绩效考核分数。 (1)分公司机关绩效工资总额的确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绩效工资总额不

4、得超过本单位经济效益总额的20%。 (2)岗位绩效系数由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数按效益控制比例进行测算。绩效工资的发放方案要报公司审批。 第六条 项目管理人员实行项目承包兑现制 1、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由预发基薪和承包兑现两部分组成。 2、预发月薪标准。按照项目规模分为两类,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为小型项目,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为大型项目。 序号 工作岗位 月工资标准(美元) 小型项目 大型项目 1 项目经理 2500 2700 2 书记、副经理 2000 2250 3 综合工长、安全员 1600 1800 4 单项工长、内业技术员 1

5、470 1600 5 助理工长(内业、质量安全员) 1240 1350 3、承包兑现: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项目承包兑现。项目竣工后,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可,根据公司项目管理文件相关规定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状,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予以兑现。 第七条 新接收毕业生实行见习工资 1、新接收的本科、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对表现优秀的,经考核确认可提前转正。 2、新接收毕业生,见习期间月薪标准如下: 学历 月工资标准(美元) 硕士 900 本科 800 大专 700 第八条 分公司可以按上述标准,根据员工岗位特点、工作能力、熟练程度,在10%的范围内,对员工的岗薪进行

6、调整。 第九条 福利管理: 1、津(补)贴:津(补)贴=固定津(补)贴+可变津(补)贴。其中,固定津(补)贴3000卢比/月;降温费2000卢比/月(固定津(补)贴3-11月);可变津(补)贴=夜班费200卢比/个+电话补贴(巴基斯坦分公司确定)。 2、考虑国外施工情况特点,在巴基斯坦实行每月二十八天工作制,正常工作日以外工作算加班,按800卢比/工日发加班工资。 3、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每月享受80美元生活费。 4、出国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员工出国前的工资基数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代缴。 5、公司为出国人员购买保额为50万的意外伤害保

7、险。 第十条 休假管理: 1、职工在海外工作满一年后,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其配偶享受返探亲一次,每次30天(不含路途)。 2、职工在海外工作满二年后,享受探亲假二次,每次假期20天;其配偶享受返探亲一次,每次30天(不含路途)。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临聘),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4、探亲、返探亲报销项目所在城市至配偶或父母所在城市的路费;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但没有探亲的,除报销往返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级城市至工程所在城市的路费外,另补偿其应享受假期工资50%的工资。 6、 探亲逾期不回的

8、按实际天数双倍扣除岗薪;探亲后,因个人原因,未经公司批准,不愿出国或拒不出国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绩效工资和兑现不再发放。 7、医疗期间工资处理: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因公负伤,按岗位工资计发工伤期间工资;在国外工作生病期间,按岗位工资的50%计发,以实际病假天数计算。医疗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的50%按月支付给职工,另50%按月计入公司财务帐上,待职工回国时,由国内一次性以美元或卢比全部支付给职工。出国职工也可出具委托书给其国内直系亲属代领。 第十二条 没有设立分公司以前,按所在项目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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