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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定.doc

1、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中与其他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是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唯一的法定代表人。任何以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为一方主体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2、授权委托人签署。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公章,以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名义签订任何合同。法定代表人在出具书面委托书后,授权委托人方可签订有关合同。 第四条 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下列事项方面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一)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购买; (二)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办学、科研合作; (三)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固定资产租赁、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有关对外承包、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融资租赁; (四)大宗设备和物资及图书的购买

3、达到规定数额的大型维修项目; (五)其他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批手续,维护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签订合同之机谋取私利。 第六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与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内容。 第七条 合同文本由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申办单位草拟。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的,起草合同文本时,应当由合同事项分管领导确定负责的起草单位,并由起草单位会同其他相关单

4、位组成起草小组完成合同文本的草拟工作。 第八条 合同起草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就合同事项涉及的内容向学校领导或起草小组汇报,形成意见后报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谈判。 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合同起草单位可以邀请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法律顾问参加。 第九条 合同文本草拟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报经审批。 (一)承办部门完成合同文本草拟后,填写《合同审批表》并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招投标项目须附招投标文件和投标书)报送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总务处,由总务处登记并报请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

5、校法定代表人批准。分管领导审核后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前应由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文本。 (二)凡对外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融资借贷,以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等重大合同,或涉及数额巨大的合同,在分管领导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其他合同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部门负责人签订。 (三)审核批准后的合同初稿及审批表原件留存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总务处,复印件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科室,由承办科室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四)合同正式文本签订后,总务处在签印时要仔细核对其与经审批的合同初稿是否一致并留存合同正式文本原件一份,主办部门、承办部门、档案室各保留一份原件。 第十条 合

6、同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了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汇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合同履行完成时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部门应当向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报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总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因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平阴县职业中等专

7、业学校收到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文书,由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负责科室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汇报,会同相关单位及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处理小组,负责对法律纠纷的研究和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纠纷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诉讼和仲裁。 第十五条 法律纠纷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处理小组或者法律顾问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未经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批准或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的,责任自负;给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还须依据有关

8、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等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利益的,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相关科室、专业部在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处理法律纠纷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给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造成损失的,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谈判后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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