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 ,大小:7KB ,
资源ID:1569435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56943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研究.doc)为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研究.doc

1、摘要: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因为此类突破股东人数限制的事由,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与人合性。认定其无效,有利于切实执行《公司法》第24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与人合性。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降低股权交易的成本。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无效   近年来,由于社会融资的进一步发展,草根创业,全民投资的热情日益升高。另外由于法定资本制度的放宽①,导致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这增强了人们投资设立公司的热情,也激发了人们投资购买股权的意愿。随着这一趋势的发展,超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日益增多,一旦发生纠纷,这类股权转让

2、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就成为了理论与实践上争议较多的问题。   现行《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上限规定为50人。而问题是,对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应该将该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亦或是无效合同?   纵观域外法域,如日本,进行了公司法改革,不再对公司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而与我国立法较为类似的韩国,采取的做法是“因转让社员人数超过50人时,除了遗赠情形之外,其转让无效”。②按照英美法系的公司体例,其将有限公司分为封闭式有限公司和开放式有限公司,就是两类不同的有限公司,前者具有“人合”的特征,

3、所以股东人数有上限,后者仅有“资合”的特征,股东人数不受限制。正因为如此,英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不得多于30人;法国公司法规定不得高于50人,如果超过50人则必须转变成股份有限公司。   而国内学者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超出《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其效力应当得到肯定。中国人民大学的刘俊海教授认为这类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理由有两个,第一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公司法》第24条规定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的“设立”之中。所以该条款不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存续阶段的股权转让活动。理由二是《公司法》

4、也并没有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禁止性规范,承认这类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符合契约自由的精神。③   但是香港中文大学的黄辉教授却认为,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限制不仅是针对有限公司设立时,还应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存续的全过程。这一观点的理由是,法律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虽然仅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款中作了规定,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其他条件下不适用。因此,股东人数的上下限应视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存在的法律要件。④   笔者更为认同黄辉教授的观点。从立法本意推论,从规范的目的来看,这一上下限规范的设定不是仅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是用于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从实践上来看,也没有通

5、过工商变更登记来突破人数的上限的实际案例。既然“有效论”的第一个理由不成立,那么第二个理由也随之不能成立。   除了破除“有效论”的理由之外,笔者认为超过《公司法》对于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理由有三点。   第一,违背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闭锁性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强调人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更为强调资合性。基于此原理,《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规定了较多的查阅权,比如说《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却没有将此权利写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权中。⑤另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的股权转让也做了更多的限制。首先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其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⑥《公司法》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尊重有限责任公司人和性与闭锁性的特点。而任意超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会破坏这种人合性与闭锁性。给公司经营与股权转让带来麻烦与风险。因此也有人质疑,为何50人就能够保有公司的人合性与闭锁性,而51人就不可以呢。⑦笔者认为50人以下规模的公司在保持人合性上尚有作为与可操作性。如果人数更多,则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会给公司管理造成不变。也会在股权转让时,由于程序过于复杂,而提升交易成本。虽然50人与51人看上去差异并不大,这就给继续向上突破人数限制留下缺口。最终导致《公司法》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制,沦为虚

7、设。   第二,《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易于规避。如果由于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当事人完全可以将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已经废除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其变更的实质性障碍已经破除。另外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当事人不愿意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解决上述问题:(1)股权代持。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让一部分人只出资做隐名股东,不做工商登记。(2)成立有限合伙。通过成立有限合伙,然后以该有限合伙的名义对欲设立的公司出资,该有限合伙只算作一个股东名额。(3)股权托管或股权信托方式。⑧由此可见,因为股权转让协议

8、而使股东人数突破50人的限制,实无必要。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着易于识别的权利外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向非股东转让股份时,要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由此可知,无论是股权的出让人还是受让人,都应当对公司的股东人数有着充分的了解。其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对违反该规定,处于明知的主观状态。认定超过股东人数上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有利于24条的切实执行,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闭锁性,于此同时,不会造成不公平的事由。但是由于离异与继承导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出限制的情况,由于不会造成股东人数的任意突破。所以可以适当予以

9、放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这样不仅符合域外的立法经验与司法裁决。也能实现公司法体系的和谐统一,逻辑自洽。无论从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而言,都能得到合理而准确的结果。(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注解:   ①参见黄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六期。   ②参见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53页。   ③参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62页   ⑤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10、第二款与第九十九条。   ⑥参见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53页。   ⑦为什么《公司法》规定了50人的股东人数上限,而并没有规定更多或者更少的人数呢?关于这一点笔者并未找到相关依据。但笔者猜测是借鉴了域外立法。 转让协议无效,有利于24条的切实执行,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闭锁性,于此同时,不会造成不公平的事由。但是由于离异与继承导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出限制的情况,由于不会造成股东人数的任意突破。所以可以适当予以放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这样不仅符合域外的立法经验与司法裁决。也能实现公

11、司法体系的和谐统一,逻辑自洽。无论从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而言,都能得到合理而准确的结果。(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注解:   ①参见黄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六期。   ②参?1ccbe79f-7422-4a86-8aa8-1917d737946b_xljtemp

12、

13、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