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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doc

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中 小 企 业 业 务 最 高 额 质 押 合 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专用)编号: 年 字 号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质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质押物清单”的质押物及/或其权利凭证(统称“质押物”)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2、 第一条 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质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中小企业业务授信业务总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质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自本合同

3、第一条所指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中小企业业务授信业务总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业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币 种: 。(大写) 。(小写)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4、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四条 质押物质押物为出质人 公司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营期内,销售 货物给应收账款债务人 公司产生的、经应收账款债务人 公司确认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质押应收账款债权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有关情况以“质押物清单”(见附件)为准。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若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不

5、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优先受偿。第五条 质押登记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六条 质权的保护1、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通过清偿、抵销、免除等行为消灭出质应收账款的债权或者缩小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债权额。2、出质人全部和部分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应收账款,应事先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否则,质权人有权依法宣告出

6、质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并采取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救济手段。经质权人同意的转让,转让质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3、出质人须在质权人处开立出质应收账款质押保证金帐户,帐号为 ,出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向出质人支付出质应收账款偿债款项时必须直接入该指定保证金帐户,出质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接受出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对出质应收账款的清偿。该指定保证金帐户中的资金作为主债权的担保。4、本应收账款质押事项须由出质人通知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并要求其将出质应收账款清偿款项直接入出质人在质权人的指定应收账款质押保证金帐户。一经进入该指定保证金帐户,非经质权人认可,不得动用。第七条 质押

7、物价值减少的处理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出质应收账款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出质应收账款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主债权。出质应收账款因出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灭失或受到损害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因此而获得的赔偿。对于该笔赔偿,应由质权人领取并在原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由于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抗辩而使质权人无法顺利行使质权,则出质人有义务主动或配合质权人对上述抗辩进行答辩;质权人亦有权要求出质人立即提供其他担保方式。若授信合同被解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

8、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第八条 孳息质权效力及于质押物所生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主债务,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九条 质押物的保险(此为选择性条款,选择下列 项:1、适用;2、不适用)出质人应向与质权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投保,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质押物的账面价值,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质权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质权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约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出质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质权人有

9、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质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并可与因此可能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债权余额。 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出质人须向质权人提交该质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质权人。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质权人执管。第十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支付,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最高额内就质押物优先受偿。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质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

10、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第十一条 质权行使方式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就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对质押物行使质权。第十二条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出质人在此确认:如借款人/授信申请人未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授信申请人、出质人违约而由质权人解除合同或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质权人有权以以下的任意一种或几种方式受偿:1、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的应收账款质押保证金帐户内的金额直接受偿;2、直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出质应收账款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主债权。如果采取转让或折价方法处分出质应收账款,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

11、商确定;3、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可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出质应收账款。处分出质应收账款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出质应收账款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处分出质应收账款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出质应收账款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支付或偿付给乙方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实现质权时,甲方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将债务人违约的事实通知甲方;乙方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关主合同履行的纠纷;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给予债务人任何宽容、宽限、豁免或者乙方放弃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乙方未行使与主合同有关的其他担保物权;乙方未先行处置主合同项下相关单

12、据和货物;乙方未用尽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或救济手段;以及乙方与债务人对主合同进行修改。 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1、主债权消灭;2、质权实现。第十三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若主合同包含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中小企业业务授信业务总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出质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质人同意或出质人拒绝的,出质人仅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对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中小企业业务授信业务总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单项协议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

13、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质权人将主合同下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委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履行或者将主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及该第三人完成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或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声明与承诺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1、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

14、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2、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出质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

15、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5、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6、若在质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物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第十五条 缔约过失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办理或拖延质押登记,或因出质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出质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项条款:1、出质人不属

16、于质权人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2、出质人属于质权人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出质人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质权人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十七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物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所述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

17、求提供相应的担保;4、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6、出质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7、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4、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

18、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7、行使质权; 8、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八条 权利保留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十九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

19、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二十一条 费用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出质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附件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

20、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1、质押物清单;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2、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

21、式及时通知对方。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成立,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或出质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质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质人: 质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质押物清单编号: 年 字 号质押物名称金额应收账款债务人登记机关出质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营期内,销售 货物给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的、经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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