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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1】21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1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4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

2、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第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 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第五条 在不违反试点办法、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第六条 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

3、同中订明。资产管理合同未尽事项,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与资产管理合同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第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名称的全称。第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第一节 前言第九条 载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第二节 释义第十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第十一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

4、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

5、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除保本产品外,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人等信息。第十三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二)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四)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6、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五)依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六)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二)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三)

7、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四)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三)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8、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四)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9、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五)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六)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七)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八)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十)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十一)公平对待所管理

10、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四)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

11、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保管委托财产;(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六)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七)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12、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八)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

13、益的活动;(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节 委托财产第十九条 列明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 说明委托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 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3. 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

14、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 说明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委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订明当事人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资金账户、证券账

15、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或产品)名称。其中,产品是指同一委托人根据不同投资目标设定的不同投资组合,产品名称中也应包含委托人的字样。例如,“持有人名称”一项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XX(委托人名称)XX投资组合XX号”。(三)委托财产的移交1. 列明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指示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的下一工作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2. 列明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3

16、000万元人民币。(四)委托财产的追加列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五)委托财产的提取1. 列明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2. 列明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

17、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3. 列明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需提前通知的时间。第六节 投资政策及变更第二十条 订明委托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详细阐明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阐明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等基本情况。(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详细阐明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阐明委托财产投资的有关内容,例如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

18、绩比较基准及投资政策的修改或变更等。第七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第二十一条 订明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同时,列明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第二十二条 订明委托财产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第八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第二十三条 具体订明有关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一)交易清算授权;(二)投资指令的内容;(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第九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第二十四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一)越权交易的界定;(二)

19、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第十节 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订明委托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估值依据;(二)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订明估值方法;(三)估值时间;(四)估值错误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说明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的有关情况:(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二)委托财产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第二十七条 订明委托财产费用的有关事项:(一)委托财产费用的种类,列明委托财产运

20、作过程中,从委托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二)不得列入委托财产费用的项目,订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委托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财产费用。(三)列明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第二十八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

21、税的情况。第十二节 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第二十九条 订明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原则及方法。第十三节 报告义务第三十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月至多报告一次。第三十一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第十四节 风险揭示第三十二条 列明委托财产投资相关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二)管理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四)信用风险;(五)特定的

22、投资方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六)其他风险。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三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

23、律约束力。第三十五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当事人约定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时,应体现长期投资理念,原则上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三十六条 说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三十七条 列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其中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一)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三)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四)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六)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七)法律法规

24、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说明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六节 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七节 争议的处理第四十条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节 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列明资产管理合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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