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租用协议书甲方:天平镇土地坳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合理有序进行生猪养殖,乙方拟租用土地坳村属于甲方的土地进行生猪养殖经营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的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须共同遵守。一、租地范围:位于土地坳村4组荒坡土地12亩二、租地用途:用于生猪养殖的经营场所(含道路、经营的临时办公、养殖库等其它所需的用房)。三、租用期限:自2016年元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叁年。四、租用价格及付款方式:每年租金人民币捌仟元整。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支付甲方第一年租金,余下租按年度支付,支付时间为第一次支付日期的对应
2、日。五、甲方权力和职责:1、合同签订前,甲方负责到租地现场确定租地界点,并负责界点范围内村民的临时建筑设施的拆搬和树木苗木的清理,其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2、合同签订时,甲方须出具本地村民代表同意签订该合同的文字材料,并承诺在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人不干扰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和提出违背本协议原则的不合理附加条件,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3、乙方在甲方所属土地租用范围,属于政府部门授权的经营行为,乙方在养殖经营过程可能对甲方村民的生产、生活有部份影响,乙方支付给甲方用地租金已含相关的补偿费。因此,甲方的任何村民再不得以此提出任何补偿。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4、甲方有权按时收取租金,如果乙方不按时支付
3、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六、乙方权力和职责1、乙方须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2、乙方在租用地的范围内从事生猪养殖的经营活动,经营所需的道路、办公、生活、仓库等其它一切设施的修建,属乙方合法经营行为,乙方根据现场情况可自行确定修建规模,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干扰。3、乙方签订该协议后,如果由于经营的需要,接纳第三方合伙经营,该协议将转入第三方履行,甲方不得有异议,并配合乙方办理协议转让事宜。七、其它事宜: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如果甲方单方终止协议,将按乙方用于生猪养殖经营的投资额的3倍赔偿给乙方,如果乙方单方终止协议,将按协议约定租金的3倍赔偿给乙方。八、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土地坳村村民委员会备案一份。甲方:乙方: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