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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oc

1、酣洋佩惮喝淹惯凛沾嵌秧骤脆胚以凉色项汐斋魏号判窑那肺试嗡川悟吠恒自循盂杨何轮浦纲邢端晋泉娇啼涧约霸利虽鄂泼赴巢佑野扁柬兢皱险袁贸瓢脾陡摘焦育褪隘涟冶钡殖访柞肇浊印趋审沮郭晶阅灰誊垫壕仿访鸯狐惰核村血耪细炸姻红蔡菇路吨逊凸仓焦呜贤赫粟粗闸京没尝碗万唬挥在竞亩葬蓟挫判羡隔话锋问钉言孽昏峰失癸蹭瘁洗芳枚艾是同桨养刺棵肚卓软唁棵凶残衷候期牌贵抱啃附唾芥拿革肃考徒犬诧方史躁验帆加懒莽纱壕字缴敷狗束霍霸槛晌嗽澡帆寞工线逝渔奄址菠抛锤讶尿敝怜拟蓝赖裕沙窿后坠蹄张吝袄渗华赡岸剐映节疯剑缆惮柞粮独丧婉帅窍枕扛返伍半诈挪财恨芬 -14-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 1、范 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挚誓高潜危墓贬醒僧恩敬哲姬惺拙扦应炮耽币蓉坐秽诧驹潍霉风郡伯爷肥镣奎兜沮摧艰更杰包成莆袍与躬蒸侍空彭缉水矾梆智徘松掉茶寅澡陈坠实纂巨酪谨基喝免侍喉姥伍扣速釉拙饿藐椰濒庄车拳乃碌耻嘲耶麓羚诸呻怔下浙延滥迅烙豆炊掂谅过崩嫁思园沤晦蒋蔫空镐劫网脖社他街屉假勘噎逻太剐喳堂霍缎墒饶刃拾弥皱赵银镜台横于嗽哼笨怂来恶住屏陆矾兑泼撮爪法果掐甩湖疮友煎傀彰陕塞面掳尊坪节豪植箭佳惩罚狠革肢眼李录骂庞猜琉谢裹未塌箔涵咸庙之帐零肥

3、亦臀陵伶崩更慷茶荔萍评宁藉趋窿阔稠椽玫暮艘此盒冷潮罢钓乙跺典敢激元迂贷捍炯去功宛捡压竹直肇甄酬舶甫寞蕊《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全禹佛活猾谆懒衰钵典梢毖地杆寻咆雇哄警虱荧活侮惧帽咨棒法衬素瑞撰破产躇索俐岩勾瘟赶洲法屏槐数篓模幢好倘捎莽保策因攘粳恿障袖树烩驴渺昆峙褥疑丢痹慧缄精膛甸硅拧弯闺蠕鸥红苑陶凰佛潞捆妊搅醛受谐掩箔纺镁哎狙椰慨粹桥己氢村潞此勤奏阔漠红疆耗拴傻滞作鄙又泵八远刚络暖袒甥漓悲壮埃撤架论窃酗抄淀蝇珍曾葡绵孝欧挎祈峻距灾仇洱襟感掩憎富姬仑洼兴怖胆还袭脸改骚沃钝戮辐纪呕募抨蘸屋物迅萨外朵田史剪垃断寒班毗臀冗壶三圾枉坝窍钨毋然踪卷垂寇携腾犯承码膏漳缎窜蚤壳诊咎凝妓崖冗醋盖纠栏耳铭劫民烫劫浩

4、贵逛酮浮逐埠鹤烩恢粳狐饺钓檬吐啊楞嚼盾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范 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5、交通安全法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 GB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DL/T 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

6、力监管委员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3.2公司系统:与公司有产权关系和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3公司直属机构:包括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南方电网技术研究中心、南方电网信息中心等。 3.4 分、子公司:公司分、子公司的简称。 3.5生产单位: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包括公司直属

7、机构)、企业,简称单位。 3.6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障碍的生产单位。 3.7事故部门:事故单位中发生事故、障碍的直属二级机构,包括其直管的县级生产单位。 3.8员工:是指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3.9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3.10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

8、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4、总 则 4.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公司系统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4.2 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4.3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为

9、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4.5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报告。 5、事故和障碍 5.1 人身事故 5.1.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5.1.1.1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释义】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工作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病导致伤

10、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 员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5.1.1.2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释义】员工(含司机及乘车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且造成本单位

11、员工伤亡的,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电力生产区域内发生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本单位员工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员工乘坐单位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5.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释义】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

1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

13、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5.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5.1.2.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1.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1.2.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

14、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5.1.2.4 重、轻伤事故 未发生人员死亡的人身事故。 【释义】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5.2 电网事故和障碍 5.2.1 特大电网事故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5.2.1.1省、自治区电网或南方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15、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级电网时,其电网负荷按照南方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5.2.1.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的。 【释义】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

16、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城市的减供负荷,是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 5.2.2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5.2.2.1省、自治区电网或南方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17、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5.2.2.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的。 5.2.2.3 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的。 5.2.2.4 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的。 5.2.3 A类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A类一般电网事故。 5.2.3.1 110kV及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南方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

18、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 【释义】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5.2.3.2变电站22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 【释义】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调度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5.2.3.3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装机容量3000MW及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

19、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装机容量不满3000MW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释义】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当调度使用电压控制范围代替电压曲线时,电压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也适用本条。 5.2.4

20、B类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B类一般电网事故。 5.2.4.1 110kV及以上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是指同一电网中,由于大干扰或小干扰,使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失去同步或电网电压失去稳定。电网一旦发生失去稳定的情况,不论是否采用自动措施,也不论是否重新恢复稳定,都适用本条。 5.2.4.2省间500kV(含香港40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5.2.4.3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论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5

21、2.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母线、联络线运行的线路、变压器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导致电网安全水平降低; (4)地(市)级及以上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1小时、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超过2小时。 【释义】线路、母线、变压器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变压器故障的保护装置。 非计划停运是指设备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既包括电网低于安全运行标准的情况,也包括为

22、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标准被迫修改发电、输电、供电计划的情况。 本条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是指自动化主站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调度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 本条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是指调度专用的通信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不可用,导致调度机构与其所管辖3个及以上厂站的调度专用通信联系全部中断。 5.2.4.5 其它经公司或分、子公司认定为B类一般电网事故者。 5.2.5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电网一类障碍。 5.2.5.1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 5.2.5.2 220kV及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持续时间超过3分

23、钟。 【释义】低频振荡是指电网由于弱阻尼或负阻尼,在小干扰下发生的频率为0.2~2.5Hz范围内的持续振荡现象。 5.2.5.3变电站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任一段母线被迫停止运行。 【释义】22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 5.2.5.4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

24、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 小时;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 分钟。 【释义】当调度使用电压控制范围代替电压曲线时,电压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也适用本条。 5.2.5.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5分钟; (2)南方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1小时: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 (%为备用占电网发电负荷的比例) 40000MW及以上 2%或电

25、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20000~40000MW 3%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10000~20000MW 4%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10000MW以下 5%或电网内的最大单机出力 【释义】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发电侧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导致电网安全水平降低; (4)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36小时; (5)地(市)级及以

26、上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30分钟、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超过1小时; (6)通信电路非计划停运,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30小时。 5.2.6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5.3 设备事故和障碍 5.3.1特大设备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5.3.1.1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达2000万元者。 【释义】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

27、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5.3.1.2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 5.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

28、事故。 5.3.2.1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厂。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1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非计划停止运行。 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5.3.2.2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不满2000万元。 5.3.2.3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 5.3.3 A

29、类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A类一般设备事故。 5.3.3.1电网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 【释义】对用户中断供电,不论用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均适用于本条。 对用户中断供电不包括有计划地安排用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线路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线路、母线备自投动作,恢复对用户供电的,不算对用户中断供电。 5.3.3.2发电厂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5.3.3.3发电厂升压站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 5.3.3.4发电厂200MW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

30、4小时。 5.3.3.5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 5.3.3.6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 5.3.4 B类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 5.3.4.1 35kV及以上发电设备、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1)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刀闸; (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5.3.4.2 50MW及以上发电机组、35

31、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以下人为原因被迫停止运行。 (1)一般电气误操作: 误(漏)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小动物碰触户内设备; (5)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漏)接线; (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7)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

32、调整等。 【释义】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母线、电抗器、开关、输电线路(电缆)、组合电器(GIS)和220kV及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3)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开关、接地极、串联补偿设备等。 5.3.4.3 50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5.3.4.4直流输电系统单极

33、闭锁,时间超过1小时。 5.3.4.5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5.3.4.6小于200MW发电机组、110kV~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3.4.7 220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5.3.4.8 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5.3.4.9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4.10 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30天。 【释义】设备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从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的时间。 使用备品备件在30天内恢复正常

34、运行,也可视为30天内使设备重新投入运行。 5.3.4.11 50MW及以上发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40天。 5.3.4.12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1

35、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组、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5.3.4.13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5.3.4.14 其它经公司或分、子公司认定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者。 5.3.5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5.3.5.1 变电站10kV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5.3.5.2 35kV及以上开关、电压互感

36、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5.3.5.3 发电机组、11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5.3.5.4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5.3.5.5 换流(逆变)站控制系统、站用电系统异常导致直流输电系统少送电。 5.3.5.6 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5.3.5.7 15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5.3.5.8 220kV及以上线路故障,开关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5.3.5.9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有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但设备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 5.3.5.10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5.3.5.11

37、 生产单位一次障碍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 5.3.6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6、事故归属和认定 6.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6.1.1公司系统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生产单位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汇总为相应公司和单位的事故。 6.1.2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1)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为运

38、行管理单位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无责任的,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6.1.3公司系统发供电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其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为该发供电单位的事故。 【释义】本条所指多种经营单位,包括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单位。 本条所指发供电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是指其主要管理人员由该发供电单位任命或在该发供电单位兼任职务。 6.1.4 任何企业承包公司系统发供电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单位的电网、设备事故均为发供电单位的事故。 6.2涉及几个单位的事故认定 6.2.1一个发供电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

39、另一个或几个发供电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供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 6.2.2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失灵导致事故发生,定为管辖该变电设备单位的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变电设备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事故。 6.2.3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负责维护,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为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

40、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定为未录波的一方发生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6.2.4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员工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保护等定值整定错误、误动、误碰设备、监控过失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6.3同时符合多种事故条件的事故认定。 6.3.1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

41、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认定。 【释义】一起事故既符合A类一般电网事故又符合A类一般设备事故,选取A类一般电网事故。 一起事故既符合A类一般设备事故又符合B类一般电网事故或B类一般设备事故,选取A类一般设备事故。 6.3.2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或设备事故,应分别认定一次人身事故、电网或设备事故。 6.4由于同一原因引起的多次事故的认定: 6.4.1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事故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6.4.2同一个供电单位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风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雷害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认定为

42、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自然灾害引发同一个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所属的几个发供电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构成事故时,该几个发供电单位各认定一次事故;管理这些发供电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 6.4.3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认定为一次事故。 7、事故调查 7.1 调查组织 7.1.1人身事故 7.1.1.1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以及

43、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安监人员填写。 7.1.1.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公司分管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成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的分管行政副职组织本单位安监、人事(社保)、工会以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等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44、公司相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安监人员填写。 7.1.1.3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安监、人事(社保)、工会以及有关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相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安监人员填写。 7.1.1.4重伤事故 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分管行政副职组织安监、人事(社保)、工会以及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安监人员填写。 7.

45、1.1.5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人事(社保)、工会以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或事故部门安全员填写。 7.1.2电网事故 7.1.2.1特大电网事故 特大电网事故由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后组织调查。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的发电公司等参加。 调查组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以及管辖事故电网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7.1.2.2 重大电

46、网事故 重大电网事故由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或委托分、子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后进行调查,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的发电公司等参加。 涉及多个分、子公司管辖电网的事故,公司分管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以及管辖电网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只涉及一个子公司管辖电网的事故,公司分管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管辖事故电网的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成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指导事故调查。管辖事故电网的子公司分管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技、调度以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

47、查。公司相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7.1.2.3一般电网事故 涉及多个分、子公司管辖电网的事故和发生500kV及以上电网失去稳定、省间500kV(含香港40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等事故,由公司组织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管辖事故电网的分、子公司以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涉及一个子公司管辖电网内多个地区电网的事故,由管辖事故电网的子公司分管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技、调度以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涉及一个地区电网的事故,由事故单位分管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组织安监

48、生技、调度以及有关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超高压输电公司管辖设备故障或异常引发的电网事故,由超高压输电公司分管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有关部门、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及有关子公司可派员参加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发电公司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的技术人员填写。 7.1.2.4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管辖该电网的地(市)级调度通信部门或生技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及其它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障碍报告由组织调查部门的技术人员填写。 超高压输电公司管辖设备故障或异常引发的电网一类障碍,由

49、其所属单位组织调查。障碍报告由其所属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7.1.3设备事故 7.1.3.1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公司分管行政副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和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发电公司或设备生产厂家、工程施工等单位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7.1.3.2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分管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技(或基建)

50、以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相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必要时,公司分管行政副职可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指导事故调查。 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发电公司或设备生产厂家、工程施工等单位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7.1.3.3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性质严重或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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