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法律国际化的内在机理 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演进的历史产物。它经历了一个从地区范围内的法律共同性到跨地区的法律协调发展再发展到法律国际化的发展阶段。这一历史性的趋势所体现出来的乃是人类法律文明交融与创新的激动人心的法律场景,是法律变革进程从民族国家走向国际社会的时空超越。因而,这一时代走向具有深刻的历史必然性。从内在方面看,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体现了人类社会对法律自身价值的普遍认同与信仰。尽管世界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在不同民族或国度中的表现形式和实现程度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一进程的价值取向却是相对一致的,亦即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革命性
2、转变。诚然,在不同社会,人们对法治的价值内核之理解是有差异的。诸如,德国学者的“法治国”(Rechtsstat)概念与英国学者的“法治”(ruleoflaw)观念,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10 但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则是相通的,即: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任何其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法制现代化进程无疑反映了法治价值增进的趋势。11 这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法治理想与理性追求。法律发展国际化趋势的最深厚的价值底蕴即在于此。 从外在方面看,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进程的社会根源则来自于社会交往规则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共同的法权要求。现代社会处于日新月
3、异的变革过程中。人类的社会活动远远超越了狭隘的民族的、地域的范围,而变得更加相互依存,相互关联。以信息革命为主导的科技革命,正在迅速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与交往方式,把全球社会联结成为一个信息整体,从而强化了社会发展的全球意识。而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所产生的日益突出的全球性问题(诸如生态环境危机、资源危机,等等)以及战争与核恐怖对人类的威胁,这使得国际社会愈益认识到要协调各国的行动,以解决面临的共同问题。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大潮,把世界各国逐渐卷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轨道之中,各国经济的相关性与互动性因素不断强化。12 在这种情形的强有力的推动下,法律发展跨越了主权国家的疆域而愈益显现出国际化的强劲势头
4、。 上述法律发展的价值的与社会的基础之普遍性意义,无疑表明法律发展的国际化的出现,这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进程,充分体现了人类在由必然向自由飞跃的征途上法律文明成长的历史足迹。罗马法的产生、复兴及世界化的历史进程,就确证了这一点。我们知道,罗马法以私法闻名于世,而罗马私法是在罗马氏族公社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虽然古代罗马法是在古代世界出现的,但是它一经产生以后,便以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法权要求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变革与法律发展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首先,罗马法是人类法律文明演进历程中法治传统和法律理性主义的始作俑者。它确立了一整套世俗的市民社会中推行的法治观念与制度安排,诸如确认了统治
5、者必须遵照法律治理社会的原则,创造了私法优先的法律观念,强调私法中的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等等。13 德国学者科尼特尔在分析罗马法世界性影响的原因时认为,一部古代制订的法律能对现代民法典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这一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有多方面原因。把那些与欧洲传统的特殊性相联系的原因撇在一边,其主要原因在于:罗马人对法的发现方式是理性的方式,这一方法由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所组成,并且可以用逻辑方法来推算和检验,这种思维风格已成为西方国家法律发展的标志;罗马法在内容上要实现的理想和价值评价,譬如私法上公民权利平等、公民人身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的理想、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合法占有的保障,等等,这些价值观
6、念直到今天还深深地影响着现代化社会及其法律制度;罗马法的各种规定和它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从当时的实际问题中直接归纳出来的,并且以追求法律关系的公正和理性的调整为目标。14其次,罗马法集中反映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法权要求,最早提供了商品经济运作的最基本法律原则、概念和规范架构。商品经济是现代社会与现代法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古代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罗马法反映了简单商品生产的基本要求。在古罗马社会,尽管那里的商品经济还深受自然经济的束缚,但简单商品交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和相当的繁荣。这不仅表现在已经产生的货币流通上,而且也表现在独立的、同生产相分离的商业的存在上。在简单商品经济中,个体生产者在经常的波
7、动和背离中,基本上按照耗费在自己产品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用自己的产品换取别人的产品。可是,通过这种商品交换,也就在这些生产者之间间接地实现了所生产出的产品的一定分配。罗马法规定了所有人依法享有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交易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藉以调整一般的社会经济关系。但是,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私法逐渐丧失了往日的荣耀。不过,由于罗马法反映了商品关系的法律要求,因而在没落的时期,罗马帝国的法学家所完成的完美的体系,不是封建法,而是罗马法,即商品生产者社会的法律。这就是说,罗马法的本质属性是调整商品关系的,所以罗马法的调整方法是确认独立的人格权、财产自主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
8、从而带有反封建的特性。正因为如此,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逐渐瓦解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兴起,罗马法奇迹般地得到了复兴。 法制现化代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但同时又存在着多元发展的多样化模式。这是全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条基本规律。实际上,这一规律所反映出来的乃是法律发展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确乎存在着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共同属性的普遍性的构成要素,而这些构成要素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并且反映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之中;然而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在不同民族或国度中不可避免地有其各自
9、的表现形式,那些普遍性的共同构成要素的实现方式显然要打上鲜明的民族印记,从而独具个性特征。因此,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协调与解决国际化与本土化之矛盾关系,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论题,而且也是各国法律发展共同面临的一个跨世纪的挑战。 法律发展的全球意识 法制现代化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的个别态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这一革命性的进程,深刻地改变了人类法律生活世界的面貌,推动着各民族、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的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从而促进了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飞跃。因此,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时代趋势。 其二,法律
10、文明的交流与传播是法律发展国际化的主要媒介机制。每一种法律文明系统都是自成一体的。而造成法律文明多样性和相对一体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一定法律文明圈中存在着独立的文化隔离机制。这种法律文明的隔离机制是使一定地域或国度的法律文明成为独立形态的基本要素。一个法律文明圈的形成,没有一定的隔离机制是显然不可能的。从文明发生学意义上讲,法律文明的隔离机制最初是与地理环境相连结的。所以在法律文明的比较研究中,人们总是力图把一定的地理环境看作是构成法律文明差异性的中介。但是,一定的法律文明系统一经产生,就会在内外各种因素影响下发生超越原生地理环境的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交往的增多及其复杂化,不同的法律文明系
11、统之间必然要打破地域的界限,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与沟通。诚然,在这一过程中,异质的法律文明系统有可能产生相互撞击和冲突。不过,法律文明要发展,就必须冲破原有的民族界限,参与到其他法律文明系统的发展过程之中,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包容、相互融合的格局。一个开放式的交互性的法律文明系统,才是富有生命和活力的有机系统。而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必然导致法律文明进步张力的丧失。3 多样化的法律文明之间的日益扩展的交流与沟通,势必会推动那些法律文明共同性要素的广泛传播与接受。这样,就逐渐汇聚成为法律发展国际化的历史潮流。 法律移植是法律文明交往与传播形式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据说,法律移植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现
12、象,早在公元前十七世纪前后一些古老的法典中就似乎存在了。4 但是,无论法律移植的远古形式如何以及它后来是怎样发展演变的,这一特殊的法律文明交流与传播形式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主动地、有选择地自愿采纳和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过程。很显然,法律移值同主体一定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表明,一定社会的主体根据对本国或本地区社会生活条件及其需要的认识,主动自觉地选择外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某些制度,直接或间接地移入本国相应的法律的创设过程之中,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机组成部分。5 由于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复杂多样的,也由于主体对移植法律的社会需求、具体层面、实现机制等等
13、的把握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常常会出现移植法律时有的实际效果与主体的预期目的如愿以偿地实现了,有的则如水中捞月般地落空了;或者表现为有的虽然暂时地实现了,似乎是达到预期的结果,但往后又引起了与初始的目的完全相反的结果。因此,法律移植既有其客观的方面,又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这就使法律移植的过程呈现出令人捉摸不定、扑朔迷离的色彩。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有一点则是确定无疑的,即:法律移植在客观上促进了人类法律文化的交流与沟通,进而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 其三,法律制度一定意义上的趋同性是法律发展国际化的时代走向。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地域间的堡
14、垒,会越来越打开,从而法律文明的历史个性逐渐减弱。在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过程中,各个民族或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沟通,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从而逐渐成为一个协调发展、趋于接近的法律格局。6 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法律发展的趋同性态势主要表现为:法律创制的程序与技术的相似性,诸如,立法技术,法律语言,法律规范的要素与分类,法律渊源及其表现方式,法律体系的结构与形式,以及法律系统化的方法,等等;法律适用与执行机制方面的相似性,诸如,执法与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适用的程序,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效力范围的确立依据,法律的恢复机制,法律职业的分立化,等等;某些法律价值准则方面的相似性,诸如
15、,对法律正义的理性的追求,对法治国原则的信仰,对人权的法律确认与保障的重视,等等;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有机协调,这在民商法与经济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此等等。这充分表明,当代法制现代化进程愈益显示出法律文化上的相互认同、协调合作的发展走向。当然,这决不是世界法律大同主义,也丝毫不意味着统一的共同的世界法时代正在到来。实际上,当代世界的法律发展与主权国家的推动是分不开的。协调和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冲突,正在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行动。而这一事实本身恰恰表明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并没有能够淹没主权国家的自主独立性,法律发展的国家主权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因此,无论
16、是马里旦的”世界政府论”, 7 还是凯尔逊的“国际法律共同体”的观念 8, 抑或罗迪埃的“世界法律统一主义”的浪漫理想 9 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不过,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乃是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的。 高举人道旗帜 架设博爱桥梁倾情奉献红十字*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同志系*医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院红十字会秘书长。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同志倾情红会事业,乐于奉献,把红会工作与工会工作融为一体,把对特困社会群众纳入主要工作视角,视扶贫济困,排忧解难,虚寒问暖为己任,深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爱戴与社会各界的好评。1986年5月,院红十字委员会在她的亲自筹备宣告成立,通
17、过发展和动员,院红会成立伊始,全院500多名职工都加入了红会组织,为景市红十字会队伍增添了一支庞大的生力军。同年11月。在她的创意和精心组织下,市第一支红十字医疗救护队应运而生,为抗灾抢险、应对突发事件做了大量的工作。红会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服务性很强的群众性活动,为使每一位会员都能充分认识到红会工作的社会意义,她通过多年实践反复摸索,总结出一套适合本院实情、会员乐意接受、深受群众欢迎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她根据医院当时的现有条件,利用小广播、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广泛宣传红十字会性质、宗旨,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会精神,使全院会员深刻认识红会工作的社会意义。而今,院红会已发展成一支拥
18、有8个红十字分会,700余名会员的组织机构,担负起全市抗灾抢险,医疗救护等主要任务。她个人也因工作出色,多次被评为全市红十字先进个人,院红会也多次获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同志热爱红会工作,忠于红会事业。在她积极倡导和努力下,*院在全卫生系统率先建立了职工因病住院探访制度和职工家中突发事件上门走访制度,每当有职工遭遇不测或生病住院,无论职位高低,无论困难大小或病情轻重,她都要组织慰问,从而进一步激发起广大职工爱院如家、爱岗敬业的主人翁精神,为推动医院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每当职工的遇到特大困难时,余赛珍同志更是心急如焚,组织“献爱心”捐款。如:1992年,中医科*之子遭受70%面积的烫伤,募捐40
19、00余元;1993年,医技科护士*的女儿患白血病,募捐5000余元;1998年,两次为门诊护士*之子募捐6000余元,为肾功能衰竭的患儿雪中送炭。把组织的关怀、红会的善举送到困难职工的家中,深受他们的感激和爱戴。自从开展无偿献血以来,她多次带头献血,至今医院会员献血人数已达百人以上,献血总量近三万毫升。*同志善于在工作中推陈出新,锐意进取。1992年,组织为全市驾驶员红十字医疗救护队授课20期,培训人员达数千人次。从88年至91年,连续四年组织救护队员开展救护训练,并组队参加卫生系统市红十字救护技能演习比赛,曾多次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特别是2000年,我市红十字会举办了卫生系统红十字救护技能演
20、习比赛,*同志别具一格地组建了一支由10名女会员组成的“女子战地救护队”,这支英姿飒爽的队伍经过奋斗拼搏,终以快速的反映能力、娴熟的专业技能、标准的操作手法,在全市九支市直医疗单位参赛队伍中脱颖而出,一举夺得四个技能项目总分第一名。每年汛期临近,医院救护队员严阵以待,积极投入到抗洪抢险中去。特别是98特大洪灾发生后,她组织救护队员深入灾区为受灾群众治病防疫,并先后两次组织了医疗救护队远赴波阳灾区,支援当地的防疫救灾工作。正是因为她的努力,医院当年被评为全市卫生系统唯一的“抗洪抢险先进集体”,有1人获全省先进个人,3人获全市先进个人。开展医疗咨询、义诊义检活动是医院红会的主要工作之一。每年的“5
21、8”期间,她都要亲自带领红十字队员上街搞义诊义检医疗咨询活动,并多次组织内、儿科专家到幸福院、边远贫困山区开展义诊、义检医疗咨询活动*同志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参加市红会举办知识竞赛,院红会也多次也举办相关知识竞赛,推动了群众性学法、知法、普法的活动。为贯彻落实总会、省会有关文件精神,提高素质,推动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她积极参加市、卫生系统红十字工作研讨,撰写论文三篇,并在研讨会上交流工作经验。热爱红会事业,认真做好红十字团体会费和红十字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每年的五月八日定为红十字会费收缴日。*同志从事红会工作已有近20年的经验,她为之奋斗,从不计较个人得失,真可谓“浓缩毕生精与力,倾情奉献红十字”。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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