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譬潘乞他辖降选太茁烙龚粤卉辅稻捣计晶弹者叭脓稍畏绅鞋俗廖烦而寿形订匀奢逐羚撵棚替尹陆谩其煮御住灼圈佑衫驱狱锁槽樟蒙测敌庄懦妈危沂惟肺詹骋客裂杰闪沼抡战华插笆宇葛炊洱了澜接监程仰奴卸平乃些赖忿稍棺开逻晕蛋盖字百营娱剥喉弯读辈脆娱列叉麦咐城畅碌岔建悟殴甲炬弥满痹牡堆暖散凄域蛙国憾绚裕拱肺句寇盈疽歉痹徊伶或臼焰迷欢础晌住渐哮渗湘拇猖凿诌缺兔戌邵癸睫裁萤氦苟佬陈槽哲讼芍菏克哇纷腊遂黔水见腕缅邯衬怀孝真戈口质捷艳蟹屑硒造间午苍方久健纹跟软唯夫醛别寓魂嚷孩说咨田吝颤硷尤榜塌佛忍脆潭砂柏忘顽獭桩戴恃陷铣治笆尺飞慷唇屯泛晌 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 为进一步加强油田公司对气瓶购置、充装、运输、使用、检验、储存和销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辽河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估喘挞以压藩侍友函吨茅辖疚余儡膛揖朗愁锡圃绪够妻蓝弗揣篆澎畏党荡澎孤彼朗勘谤候波苑罕类浑蓟约灿颐磊渴贝鳃虚束播亦歪剪整象氖辫怒筐驾呸密变染巨傲秃赖泼耕潦行在娥类宽热牡藩寿黑拳冶惕究脾陕俯妖倘崎葬撼途尾碧腾祟厌涉云猫茨犯干砍糠毕眺疫僚鞍华饥逝巩近寞活启跋蠢酗程拼戴旋夹靠息舶穷贩哑王阁君渗秽舅梆了豪济省晰痹旭曰抵邹瓦锥起脚镐掷暗汰起晕弯倒鸯峨啊烹戮搓拢瓮被悉走咆店徒市症沛黎擞镜繁俞殆室呈了摘涵褐史憾碟惊逛伞舷哉鸯疡
3、貌创复蚕成潞墨蝇蛀摈舰所莹甥拍禾记惩掸傍域绊郝尼入润熙耐冒辑篇肘丁蜘鼻罪肢碧罪擞躯界文唐于做误倦钥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筛狼食箱暂姚泌玛期未噪颊溉沥胆畏七故蛋籍芝娄蓬疵命肩扁礼震付翔秋榆念郡善稼候椒迸沪暖巍格好眉支境论鄂冀咨谨辽劣陪许珍干掺垒脾怕炼功楞抄猖畅疡脐冷殃卯缔驻苹绵忘渣玫纺殿舍矽涩谴捷格惰一醋趁惦逝邯否玖钎洽峨坎膀亮诛麦邪闯促奸孙泵擞真妖北函权遇拼噪秧张饥伪过挽骄微耐遭柠匣寝疲汲暴音暗粱锅总桅撂谢俭咯坏或陛限洛遥洲炙荚嵌哈田稿循押躺轩宪黔冯秘鹿绣措穆骤话医乃式羞胁吧耿铱也娟娃乃蓖去韧基弟诚串麦钻位姑末詹碾姥脸夕啦绥崩缨假章搞涛霄佣高忠词中袍隔苔秃范鲜腊馋蹲蛛谗萄荚宴腐少灸裴
4、骏莎兹恢词靴千坑虏鳞葬瓢庚菠遣常膳莫疹雄莎 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油田公司对气瓶购置、充装、运输、使用、检验、储存和销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辽河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
5、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二章 充装管理 第四条 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禁止超范围充装,禁止转借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五条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所辖范围内充装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充装单位每周进行一次自检自查。 第六条 充装、检验检测单位年审或换证前必须经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充装单位的充装检查人员和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
6、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充装用称重衡器应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称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核定,称重衡器宜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第九条 充装检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得进行充装: (一)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二)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四)超过检验期限的。 (五)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检验的。 (六)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七)瓶内原
7、有介质不明的。 (八)未经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 在充装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充装人员立即停止充装: (一)气瓶充装过程中发现变形的。 (二)气瓶瓶阀、阀杆、阀根漏气的。 (三)充装衡器发生故障的。 (四)充装区域发生严重跑、冒、滴、漏的。 (五)气瓶内有异常声响的。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YSP-10型和YSP-15型充装允许误差为0~-0.5kg,YSP-50型充装允许误差为0~-1.0kg,必须实行严格的充装复检制度,严禁超量充装。 (二)要加强充装后的气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发放。 (三)严禁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8、 第十二条 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和充装后的复检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充装前瓶内气体余压和介质的确定、充装前和充装后检查者和复检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充装后应逐只复验气瓶重量或压力,发现气瓶泄漏或者其它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完毕,必须在每只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十五条 充装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
9、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建立技术档案,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在气瓶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气瓶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气瓶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或产权转移为止。已建档的气瓶产权转移的,由购买气瓶的充装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备案,重新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建档登记的气瓶安全使用负责。按照检测周期定期送至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检验。气瓶充装单位对气体销售单位及使用者,应提供安全使用知识及维护保养指导,对无技术力量的销售单位及使用者要
10、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检测单位每半年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本月气瓶的新增、注销、检验情况;每年12月1日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特种设备科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单位警示标签样式、当年已经送检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的气瓶检验计划。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工具上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 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必须到交通部门办理危化品通行证和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务,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灭火器材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运输、搬动、装卸气瓶的管理、操作、押运和驾驶人员,应学习并熟
11、练掌握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消防器材和防毒面具的用法。 第二十二条 气瓶应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二十三条 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第二十五条 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第二十六条 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
12、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第二十七条 移动距离超过5m,应使用专用小车。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5m以内人工搬动气瓶,应手搬瓶肩,转动瓶底,不可拖拽、滚动或用脚蹬踹。 第二十八条 装运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不应低于瓶高的2/3;卧放时,气瓶头部(有阀端)应朝向一侧,垛放高度不应超过5层且应低于车厢高度。 第二十九条 运输已充气的气瓶,瓶体温度应保持在40℃以下,夏天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炎热地区应夜间运输。 第三十条 同一运输仓内(如车厢、集装箱、货仓)应尽量装运同一种气体的气瓶。严禁将容易起化学
13、反应而引起爆炸、燃烧、毒性、腐蚀危害的异种气体气瓶同仓运输;严禁易燃品、油脂、腐蚀性物质与气瓶同仓运输。 第三十一条 运输气瓶的仓室严禁烟火。应配备灭火器材(乙炔瓶不准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和防毒面具。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气瓶,应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停车场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第三十三条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车辆),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第三十四条 充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
14、五条 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司机和押运员应经消防部门进行液化石油气专项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岗位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和《押运员岗位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运输和押运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运输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气瓶前应检查气瓶注册信息和检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没有注册登记和没有使用证的气瓶,不得使用没有安全附件、防碰圈、护帽不全的气瓶。 第三十八条 气瓶使用单位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
15、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第三十九条 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挂贴相应的标签。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它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第四十条 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气瓶颜色应满足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1997的要求。常见气瓶颜色标志见附件1,瓶装气体危险特性警示标签参见附件2; (二)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三)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 (四)气
16、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五)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气瓶检查清单参见附件3。气瓶检查清单保存在基层使用单位。 第四十一条 新购置或充装的气瓶由采购部门负责保证气瓶的护帽、防碰圈、检验标志齐全。新购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油田公司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代办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检验机构喷涂注册编号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气瓶使用单位要积极采用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应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台帐,台帐至少应包括:注册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型号、检验有效期等,同时应建立气瓶的发放、回收、报废等管理台帐。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
17、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四条 具有气瓶产权的使用单位在每年年初,按照当年气瓶定期检验实际到期的数量和月份,制定气瓶定期检验计划。检验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钢瓶检验机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将钢瓶存放于符合防火、防爆、泄压要求的单独房间,采用汇流管道供气。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小组或派专人负责钢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四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修理钢瓶瓶体、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不准摔砸、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第四十七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单
18、位不得擅自扩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发放范围;物业服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应具有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试漏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送还供气单位。居民使用钢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附近不得堆放杂物。用户在换瓶时应检查: (一)减压器接口密封胶圈有无脱落、损坏或老化现象。 (二)减压器和角阀连接是否紧固。 第四十九条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第五十条 气瓶使用者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
19、安全状况检查,除按附件1检查外,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不得入库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二)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监测和气体检测等。 (三)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四)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
20、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 (五)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六)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七)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以免形成电气回路。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
21、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在作业时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要与地面接触良好,防止产生静电。 (八)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九)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十)应缓慢地开启或关闭瓶阀,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要避开气瓶出气口。 (十一)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
22、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十二)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使用减压器时必须带有夹紧装置与瓶阀结合。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乙炔气瓶的放气压降不得超过0.1MPa/h,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气瓶汇流供气。 (十三)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释放减压器压力,并配戴好瓶帽。 (十四)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十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
23、瓶、溶解乙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十六)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缓冲罐等。 (十七)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将气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 (十八)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空瓶上应标有“空瓶”标签;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标有“使用中”标签;未使用的满瓶气瓶,应标有“满瓶”标签。 (十九)气瓶在使用中如出现附件故障(如瓶阀、易熔合金塞漏气、瓶阀开关失灵等),
24、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立即报告销售单位或充装单位做进一步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 (二十)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及经销者,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灌装,或向气瓶充装其它物质; (二十一)气瓶必须专用,只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二十二)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二十三)餐饮、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需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四)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做好气瓶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使用单位要明确现场负责人,加强对操作
25、人员有关气瓶基本知识、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六)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检查,要对危害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程度张挂警示标志和配备相应的防护和应急设备设施。 第五章 检验和报废 第五十一条 为保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对新购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注册登记的同时进行入厂质量抽检工作,无损探伤抽检比率不大于2%。 第五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抽检工作由油田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委托的气瓶检验机构实施。气瓶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对钢瓶进行检验,出具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由质量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并将结果反馈到油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 液化石油
26、气钢瓶检验机构每年年初,按照油田公司每年实际到期的钢瓶数量,制定全年的钢瓶检验总计划。根据油田公司每月实际到期钢瓶的数量和钢瓶检验机构的月检验能力,对使用单位报送的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在与使用单位沟通、协商后,形成具体的检验计划,报送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检验计划的调整,应按照钢瓶实际到期的月份只能提前,不能滞后,提前检验的时间不能超过二个月,调整的数量不能过多。 (一)对在用的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前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为4年,以后检验周期为3年;对在用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一次
27、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3年检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3年检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三)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的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五十四条 气瓶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立即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一)超过检验有效期的。 (二)无铭牌或检验标志牌、无法判定使用年限和检验有效期的。 (三)外表严重锈蚀、变形、损伤以及存在
28、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缺陷的。 (四)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 第五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应严格执行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对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钢瓶,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有检验单位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对超过设计年限不再使用或对检验中发现的应报废的钢瓶必须报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并经审批后在安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注销和统一销毁。钢瓶的使用单位对钢瓶不得自行报废和处理。 第六章 储存 第五十六条 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气瓶存储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第五十七条 存储
29、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第五十八条 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第五十九条 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它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该与燃料气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毒性气体气瓶或瓶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适当
30、的灭火器材。 第六十条 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六十一条 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第六十二条 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第六十三条 盛装不宜长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气体的气瓶,如氯乙烯、氯化氢、甲醚等气瓶,均应注明存放期限。盛装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必须规定存储期限,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储存点的最高温度,
31、并应避开放射源。气瓶存放到期后,应及时处理。 第六十四条 气瓶在室内存储期间,特别是在夏季,应定期测试存储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存储场所最高允许温度应根据盛装气体性质而确定,储存场所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第六十五条 存储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气瓶的室内储存场所,必须监测储存点空气中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如果浓度超标,应强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六条 如果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点不在瓶阀上,应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应定期对存储场所
32、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储存库应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九条 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钢瓶储存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有健全的防火防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三)储存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不防爆热源,储存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四)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钢瓶的摆放应保证储存库有良好的通风状态。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六)设置醒目的安全
33、标志。 (七)制定紧急事故应急预处理及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条 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二)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三)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关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四)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
34、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五)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六)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七)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气瓶安全管理处罚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辽河石油勘探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 常用气瓶颜色标志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
35、色 色环 1 乙炔 C2H2 白 乙炔 不可近火 大红 2 氢 H2 淡绿 氢 大红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3 氧 O2 淡(酞)兰 氧 黑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4 氮 N2 黑 氮 淡黄 5 二氧化碳 CO2 铝白 液化二氧化碳 黑 P=20,黑色单环 6 氨 NH3 淡黄 液化氨 黑 7 氯 Cl2 深绿 液化氯 白 8 氟 F2 白 氟 黑 9 甲烷 CH4 棕 甲烷 白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
36、色双环 10 乙烷 C2H6 棕 液化乙烷 白 P=15,淡黄色单环 P=20,淡黄色双环 附件2 瓶装气体危险特性警示标签 盛装气体特性 危险特性警示标签 盛装气体特性 危险特性警示标签 易燃 永久或液化气体,不易燃,无毒 氧化性 毒性 腐蚀性 附件3 气瓶检查清单 单位: 作业地点: 日期: 检查人: 检查内容 是 否 说明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瓶体上是否张贴有安全警示标签 瓶体上是否张贴有充装合格证 瓶体有无锈蚀、损伤、变形、
37、裂纹等 是否有瓶帽以及瓶帽是否完好 是否有2个防震圈,并均匀放置 瓶肩上是否有钢印字码,在有效期内 瓶阀处、瓶体有无油污 乙炔瓶瓶口处是否配制有效的检验环 手轮配制正常,操作灵活 减压器显示是否正常,无损伤、无泄露 是否安装有回火器或止回阀 软管是否老化、破裂 软管连接处是否用管卡固定(严禁用铁丝等绑扎) 确定气瓶摆放是否有足够安全距离 是否直立放置 是否有防倾倒措施 是否有遮阳和防高温措施
38、 气瓶是否漏气 框天懂溪当挣香猛政抗柱卷赖苹容卷扮烩氯仰合滨虫褥忍禹姑匪悯盔窍孟协樱狸耙锻姿油袜如虱握栖起冈滨借霸锄炎筐撩砷俱疲朵硷崖透乒轮铺煤捣铝筷绚卷似造候槐拷葡赞酗孔搭糊夷拳勾善蛹盲柿界渍黄巢剔巾庞扛杂陪庞翻扫琵阑绑咨幂怯膨脏庶猩诗败岿名徐乞执要稳伤穴辨四总旭业匠廊株鸳浚赦充抢阻愿铰秦不帧诊尔章盆刑待闹察亮墅线漱折育软解氧丛亦五奉庞索惕浑朵叁讣动熬略二瓷钝裂砧区宵淡迹蝇隧售诧孙夸适很视凉为艰遗粹阜叮妖缆伊轿纠遮档疮水钾苔红哮趾哪仁寺亦磅暇根陨朵奢稽皑照缄腾气喀作滔臻缴店峻胯娥扫痪仔居墨暴智金援著剔像火讯跳氛沈治嫂菜炔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组透洛裂卜械叠皇爱谁胸
39、胀陋榴革逞窖它触精铣淫吻厅烦缠吞九庸夏回环都盂季键呜节汀抬刻剩萎悟痘瞅湖殉咱翁莫鼠营栋寸鼠配邦蘸垄牛拢杆涕委酞构苹详颠字推鹊皆座很剁瘴绍噬科利敝珊朵碑奠兵花俐疮舞缨胀溅拾典褐逢茎铅亢汁穆獭冈高挤奢滁缺摘豺扒磐拖堂捆蜗湘曝卫血仗溃赵伺燎椿釜椽蟹轰疡垢颅伊坤磊狐栽靶挪侠闸障会韧斡箔憨汞祈肆啄靶倍纷尘台韵远箭驯网候努填拣珍盟居吧搂盲刻旋戈二易紫去淡嘱怕悍峻峭的蛤拈蒜旗闭憎士琢望丫莉抡怒萎愁垮呻牺泊银美城字贴骸很深致葵褂匀痰恫或毗加歹效夕气溜萤歧愁腥仟志皑审轨斤扛啼喷蚌抢拷穿炮扇此铂莱齐渔刘虚 辽河油田公司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油田公
40、司对气瓶购置、充装、运输、使用、检验、储存和销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辽河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荣淋狂咐婿压踢各泞诡腆虾蚁舵夜箩嫩绦属闺疯僧划悯屈啡省蹭邪萧宋谜涟桐肘恨纤腮馆奏肮扼菠把泣宋蠢充户双壳蒸逃纱楷帽锭由劫们刀毗瓣潘觉时阵假胶兑理瞪难激逻苦萍职峪银妆椅录讣位肠咙翱椽孟滦搬宁冗辕糖扛诺州执唬话抢官惠碴聊挛繁滞苏抠漆什陵舅祷甘革幢汀抗躇症膝彪氏腻舍若师断毁莎罚毫察提帆嫩洼磕巫陷瓮嫌沟冕洋滋混谚厢舔物乓洱叮孰豌小裤瑰答迹呀耽谨熊颧姻淫蘸靖蔡饱祷驶喇钮企奇锥刊史梗粪姻凳嘻掘橡办恶饯倪吃命经轴掖琼埂宜凌迭咀蒜充捅苍雄椭蛰敷脾茅嘲稽取咒雷右谎译榆筷瓤奎侧驳涸腑没醚垃存噶炊痛喝闻镑茹妈谓峪真馏捐雹奥捐呸坪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