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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

1、-范文最新推荐- 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 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200019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和学校所属按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

2、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

3、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 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初步计划送审计处,经协商列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批准并组织人员实施。因特殊情况临时提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协商,报请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

4、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审计应当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www.)任职时间较长的,应以近期年度为主,但不少于审计两个会计年度。对查出重大问题线索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二) 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 (三) 企业对外担保、融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情况; (四) 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

5、五)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 第十一条 审计组要在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分清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应按法定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处应向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送达后,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

6、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本人在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四)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所在企业资产、负债

7、、损益的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应负的责任;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 (三)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负责人对未完成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应负的责任; (四)企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经营决策失误、投资效益差和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的责任; (五)与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低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8、,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方式、方法; (二)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对被

9、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前,可先征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

10、的行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结果。 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及组织或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一条 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11、,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学校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12、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有关行政负责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科研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

13、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的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

14、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本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 第六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形式,合理安排。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经由纪检、审计处牵头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

15、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

16、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

17、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三)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

18、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

19、,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总务处、后勤集团)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

20、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 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

21、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在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方面是否尽责,有何问题; (十二)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科研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

22、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九)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

23、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行政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

24、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有关行政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或人事、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应包括如下内容:

25、 (一)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总体评价; (二)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三)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审计处对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建立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行政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处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部门处理;涉

26、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载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有关行政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

27、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

28、督的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对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审计处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形成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审计队伍,而且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审计员或特约审计

29、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

30、负债和损益; (六) 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 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 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以及本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 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 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 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 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

31、决算的上报; (三) 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 学校主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

32、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 根据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 检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

33、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和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应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

34、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主管领导要在20天内批复,并责成学校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

35、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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