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1. 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积极响应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2.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
2、,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5. 依法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规定查验购买者应持有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的购买资质证明和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对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要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和自述用途等情况,留存上述资质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记录和留存复印件等销售资料应当保存2年备查。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记录,各项记录台账、资料,建立电子文档,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6. 向用户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7. 不得将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为了落实危险化学
3、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经营业务安全运行,采购、销售、安全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认真学习、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努力提高自身安全业务素质。2.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素质,熟知所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有事故应急处理能力。3. 不准经营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严禁经营人员转借本单位的经营许可证。4. 公司必须从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并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化学品安全技术标签。5. 只能向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
4、许可的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应认真对其证件进行查验。6. 所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即时提供安全使用方法。7.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在签订委托承运的合同文本中应附有承运单位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随车应配备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的持证押运人员;运输车辆应直接将危险化学品运至要货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停留。8. 业务人员有责任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9. 经营人员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货运记录。并保留1年以上。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
5、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