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明协议协议书编号:协议编号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根据自愿原则,就身份证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行为人之间关于身份证明的义务与权利,以确保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二条 协议内容1. 行为人应当向对方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2. 行为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行为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伪造、盗用他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手段进行身份欺诈行为
2、。4. 行为人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利用身份证明进行违法、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交易、诈骗、走私、洗钱等行为。第三条 协议履行和违约责任1. 行为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身份证明材料。2. 若行为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3. 若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利用身份证明进行违法、不良行为的,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失。第四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1. 任何一方在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2. 本协议因解除或终止而终止后,行为人仍应继续承担其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第五条 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2.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行为人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附则本协议以中文写成,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