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县(市、区)镇(乡、街道)村联系xx: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县(市、区)镇(乡、街道)村联系xx:丙方: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或托代理人:地址:县(市、区)镇(乡、街道)村联系xx: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湖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 项目名称:二、 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乙方经营项目,经甲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镇村组的土地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附属设施用地亩
2、,占用耕地亩,配套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基本农田 亩)。具体位置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三、 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 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 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建设方案逐项填写)。五、 乙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六、 土地复垦。乙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尾部进行验收。
3、乙方不复垦、复耕,或复垦、复耕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耕,复垦、复耕费用由乙方承担。七、 土地交还:乙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乙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甲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乙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并进行土地复垦。八、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负责和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手续,甲方予以配合。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不正
4、当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在丙方鉴证下,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九、 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挡乙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万元(大写:)。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乙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甲方可向乙方追经济损失万元(大写:)。十、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仲裁结构进行裁决,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十一、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所在(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在不违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附:设施用地位置图。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