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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中国农业银行车船使用费管理办法.doc

1、附件9: 中国农业银行车船使用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使用费管理,规范开支行为,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境外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适用于未实行车改的各级行,实行车改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用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船使用费是指各行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因使用机动车船而支付的燃料费和其他车船运行费用。本办法所称乘车船主要包括公用车船

2、和行领导专用车船两类。 第四条 车船使用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明晰。应按照车船使用费类别和部门职责范围,明确车船使用的管理部门及其责任。 (二)预算控制。应遵循必要性、效益性和规范性原则,加强车船使用费的预算管控。 (三)核算规范。应明确车船使用费的核算范围和要求,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风险防范。应建立车船使用费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列支规定 第五条 车船使用费主要包括车船燃料费和其他车船费用。 车船燃料费是指各种机动车、船运行中的燃料费用支出; 其他车船费用包括各种机动车、船的

3、牌照费、年检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 第六条 要严格区分“车船使用费”科目与其他费用科目之间的界限。 (一)各类车、船的维修、养护费用列支于车船使用费相关科目; (二)各类车、船的保险费用列支于保险费相关科目; (三)为取得各类车、船的使用权而支付的租金应列支于“租赁费”科目; (四)各类车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车船税应计入“税金”科目; (五)各类运钞车船发生的费用应记入“钞币运送费”科目。 第七条 车船使用费的核算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原则,以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车船使用事实为依据,凭符合外部监管制度和我行费用管理办法要求的原始凭证据实报销,严禁列支职工个人非因公务活

4、动而支付的或应由其他单位负担的车船费用。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管理分工 (一)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辖车船使用费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控制;对车船使用费开支提出审查意见;负责车船燃料费用的集中支付和相关会计核算等。 (二)各行要根据本行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指定本行总务部(办公室)为车船使用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车、船使用事项的审批、本级年度费用预算草案编制和落实,制定车船使用的控制措施等,并对实际控制效果负责。 (三)审计监管部门负责对车船使用费用管理和核算的审计。 上述各部门分类与本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由各行视

5、部门设置和业务分工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和本行的实际情况,根据车辆型号、用途等因素,制定车船开支定额,逐步完善车船费用开支标准体系。 第十条 各级行可采取集中采购方式确定车船燃料的一个或多个定点加油站或定点供应商。采购定点加油站的,需签订燃料供应合同,指定可以定点加油的车、船范围,并详细记录每次加油的日期、车船牌照号码、加油种类和数量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各级行应严格控制在定点供应商以外采购车船燃料的行为,对确需在其他地点采购车船燃料者,需报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定点供应商的车船燃料费应由各行财务会计部门通过转账方式集中支付。

6、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车船使用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应遵循“统筹安排、集约管理、效益优先、控制成本”的原则,按照“上下结合、综合平衡”的方式,汇总编制本行车船使用费用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各级行应加强车船使用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开支,对于因故意虚报车船使用费预算,造成预算偏差较大的行,要扣减其下一年度的车船使用费预算,确保预算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 各级行应建立预算执行结果反馈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在次年就上年车船使用费预算执行情况向有权审批人进行汇报。

7、 第十六条 公用车船使用流程 (一)车辆使用人因公需使用行内公务车辆,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需要安排公务车辆,并提供统一印制的车船使用记录单。 车船使用记录单应包括车(船)使用部门、出车(船)使用人、出车(船)时间、出车路程及距离、途中加油数量等要素。 (三)车船使用人在使用车辆后,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完整、如实填写车船使用记录单,出车司机凭记录单申请加油或报销过路(桥)费和停车费等。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报销相关费用时,应通过财务管理系统关联资产卡片,全面反映本行车船使用费支出和单台车、船使用费支出情况。 各级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行领导

8、和财务会计部门提供单台车、船使用费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 由经办人员垫支的零星车船使用费用。由各行经办人员按规定填制费用报销单,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注审批意见,并将车船使用记录单设专夹保管,提交费用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部门要加强对车船使用费的预算编制、授权审批、列支核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预算执行差异较大、越权审批、规避集中采购、核算不规范、通过错列科目或分解列账等手段逃避指标控制等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船使用费管理和核算情况的检查,检查车船使用费各管理环节的规范性和支出项目的真实性等,对虚报虚列车船使用费支出、弄虚作假等行为,要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期限两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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