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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doc

1、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漳州校区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德育、知识、能力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我院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其结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和优秀毕业生的主要依据,写入学年鉴定并纳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本科生,均应根据本办法进行综合测评。 第四条 综

2、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内容包括德育素质(12%)、学习成绩(70%)、实践与创新(18%)三部分。 第五条 测评机构 1. 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构成,负责全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评审和监督。 2. 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评审组,指导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综合测评的评定工作。对各班级同学提供的参评年度在校表现相关材料进行评定,统一填写测评排名表,公示一周征求意见,最终提交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第二章 综合测评算分细则 第六条 德育素质(满分12分) (一) 思想表现(满分5分)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院

3、系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者,得5分;因各种原因受校、院、系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该项不得分。 受校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二) 荣誉表彰(满分1.5分) 获得校级(不含)以上荣誉称号者,酌情加0-1.5分。 (三) 社会工作(满分3分) 参评年度内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年者,依据以下办法予以酌情加分,担任不同职务者不累计。 院学生会主席团 系团总支 各部、班级、团支部、党支部 正职(常务) 副职 副职 正职(常务) 副职 委员 3 2 2 1.5 1 0.5 注:校各学生机构各级别等同院学生会各级别,校区各学生机构各级别转换为对应的校级

4、机构级别后等同院学生会各级别 (四) 日常行为(满分2.5分) 1. 积极参加由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包括宿舍卫生、学风建设等)者,得2分; 2. 无故缺席各类集体活动者,违反相关学风督导、安全规定者,扣0.5分/次; 3. 无正当理由晚归者,扣0.1分/次; 4. 测评年度内卫检过程中被评为优秀宿舍的成员,加0.03分/人次;被评为文明宿舍加0.1分/人次;被评为“较差宿舍”的,宿舍成员扣0.1分/人次。 第七条 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满分70分) 学习成绩=[∑(M×N)/∑ N]× 70% 注:1. M为学习成绩,N为学分。学习成绩包括测评年度三个学期所

5、有科目,全校性选修课除外; 2. . 课程成绩应以百分制评分,以等级评分的课程,如军训、学科入门指导等,按以下标准转换成百分制计算: A或优=90 B或良=85 C或合格=70 D或不合格=55; 3. 免修课程不计; 4. 测评年度内考试科目出现不及格者,按原成绩计,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重修合格后可以参评。 第八条 科研、创新(满分18分) (一) 学术科研(满分6分) 1. 评审年度内,在各种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文章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 标准(分/篇) 刊物级别 3 全国一类核心刊物 2 全国二类核心刊物 1 带有CN号的一般刊

6、物 0.3 校、院、系刊物 注:(1)全国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以厦门大学人事处公布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最新版本为准;各系刊物指《学经济》、《计统学苑》、《财子》、《金融之声》(学术版)、《信风》。 (2)论文的发表日期截至评审前一个工作日,须提交刊物封面、完整目录及文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用稿通知不算。一文多发的,不累计加分。 (3)各类学术刊物的增刊不加分。所提交的学术文章应能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确已公开发行,产生社会影响,如在厦门大学图书馆可查询到原件或在中国期刊网等数据库中能找到相关信息等,经评审组审核后,予以确认加分。 2. 凡多人

7、完成的论文按署名分摊记分: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但计分时应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二人合作的,按6:4分摊;三人以上合作的(含三人),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 5: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二) 社会实践、学业竞赛、文体活动等(满分12分) 1. 积极参加由评审组审核认可的科技、学术类竞赛,或课题申报获准资助者,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 (单位:分/次)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一 8 4 2 二 6 3 1 三 4 2 0.5 鼓励奖或单项奖 2 1 0.3

8、 注:(1)金银铜奖按一、二、三等奖标准加分;优胜奖、入围奖视同鼓励奖;获得特等奖在一等奖分值上乘1.2。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不累计加分。 (2)团体项目获奖排名不分先后的,减半加分;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者以各级标准的60%计,其余合作者减半加分。 (3)参加国际级比赛者,视举办单位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4)若仅在选拔赛中获奖,以选拔赛所属级别加分; (5)以上加分须经评审小组就参赛性质、规模予以认定。 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或所在团队获得表彰者,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奖励者,不累计加分: (单位:分/次) 国家级 省

9、级 校级 学院 团队获奖 队长 8 3 1 0.5 队员 4 1.5 0.5 0.2 个人获奖 8 2 1 0.3 3. 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获得奖励者,按以下标准酌情加分: (单位:分/次) 名次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1 一 4 3 0.8 2-3 二 3 2 0.4 4-6 三 2 1 0.2 7-8 鼓励奖或单项奖 1 0.5 0.1 注:(1)多人参加的集体项目按照上述标准分数减半计算。代表学院参加广播操、啦啦操比赛、运动会入场式等,视成绩及影响每人加0-0.3分/次; (2)同一项目获奖不得累加; (3)打破记录或有其他突出表现者,酌情加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综合测评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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