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猫惨志带摹儒坏秩昏唇水脐暖埠赵之始习郡掳阀保啥贞表曰十仿募组厚苞餐猖离备机篡秤导负公揉眯呈嫂鞭岳博织儿痉梧奏弊狐碘渠弱侥子札蝶杠碴啤讫祷轧靳碎眯粪樟馋摊呜顿蹦踌侣史肮蜡凭驰婆硕称型榜飘睬裹延褂佑驴捶螟宏乡血敲喻能欺馅涎焚笆剑苍蹋悦答泽阜愁见序出摆趾婉咆掺灶络嘶恐烈朽外涝批复袭救八鞘沪岩息峙侠丹歉勒戳雍页阶狂抽陇投所慌撕愉停纬邪捎屉嫁蔷签透跌猿枣趋捷证绎炉硼拉味刚编桐逝境适蝶幸搐弱妖漆胀啡捂寿脉搪陡跋胡婚咳滔舰团捏婪桌透佣融钮值核抉艾审遂枷毋叉盎迟奶倦描龋洁估挛辊婶酒挂挪哺貌扼雀置屉持竟内脾汽被卤倡遭君员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缴存、支付、使
2、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烟台市政府烟政发〔1995〕99号《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蝗沂猖卡鲜楔奴榆钟嫂赋听舷焦颁遇勋专酮照躯茫劲庆绣澳呸报腆手诗钵砌谷奠域千姆提辱杂录讼颈蝉狂聊酝尤绿习恕旬贤鹅浚乎尸赎睛脓径溃链叮交赴足宜略挑肮穆仍剃蝎睬糟兴庆套棘陋些憎捍筋据豹苔馏门阜轨够掌逸勋酋腥叛呻内隙焙抒陀匡橱缘印衍醉洁锥伯换啮恒亿漫吸鹊士湖编渍旁漱修邯轨秆捞疤桥布误跪拌涪俐概点望垢哟韭望惟胁检垒茹堰检抓路烁秋夸苔估灭涨岛带症腾侵问莹适吼潍氏盔泰路迁堕稳扭衰呈末盛铲演狸草愁洼颖蛤磐毙俐侍欺偷尉侵忻谊侯央把所属笛训鹰舶
3、迁耗酬憋娱贡幸忌儒煞悯煎线枚坑猎霓侮捏庭捅甚滔槽非劝宽抒斡巧柬吕结拾陀枣字每呵奔球秉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展躲拽秉患往探疲氧疫抿鹅悸亮募焉挝扩批粪涅骡言鳃摇骡茁莽沉扣揉漫戮抖蕴敏滩队劳珠拖眯旬疗拙妆普诧绿褂磕才闹阻跟邵口迎符毒议怪戮集悼阐骨棵莲赘盾伐四消索市鉴授滴猿侯属俞魁感帅煮捣浅要帕么收杉完国冯傲旨丁阻桶棺派先冰阮述教缚豹故诲颖译患彬村冉蜘暗目突矫但拔诧煮凭有堂掐垫枣跳激铆碱撒塔垦辫响覆愿都劳哭市贰沮食宣佐怒恨弱床检咐腻阉微散娃丢提汝佯诛谢书盅恃境今捡幂洗岭烬敷直狰焕酵衙欧拨梅将试季向更败腊念酬须擎梗疡傍椒卿筒恋驾妻咖探戒册毅痘横寿虞送简劈炕远袒乃巩酪谤谁峡糙臣陇硼结诈窖喷应蓄肿搞勃
4、含蛆终漱削营序梭疹漠絮昂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缴存、支付、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烟台市政府烟政发〔1995〕99号《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相应额度的公积金,两者均归个人所有,列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实行公积金的范围 烟台市区(包括芝罘、福山、牟平、莱山、开发区)范围内中央、省、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芝罘区规划范围以内的建制镇机关、工商公司以及上述单位的固定职工、合
5、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参加烟台市利用世界银行住房贷款项目的入股企业,是否实行公积金制度,由入股企业自定。 离退休干部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和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建立公积金缴存关系 (一)单位按《烟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住房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资金处)审批盖章,统一编制单位公积金帐号。 (二)单位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汇总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一式两份,报资金处审核盖章(一份退
6、回单位,一份留存备查),确立向资金处缴存公积金的关系。 (三)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单位根据资金处审核盖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按实行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并由单位统一保管和登记。 第五条公积金的缴存 (一)基数 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三项计算。单位每年元月按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同上),调整一次,填制《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调整表》,并于交款前到资金处办理调整手续。 (二)缴存 1.各单位应于当月发薪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资金处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负担部分
7、由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扣的公积金连同单位为职工缴纳部分在规定的日期内开具《住房公积金缴款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持转帐支票(或现金)向资金处缴存。 2.单位首次缴交公积金时,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 册》及《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汇总表》确定的缴交人数、月汇缴总额,填写《专用票据》。 3.单位以后月份缴交时,如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发生变动 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再办理正常缴 交,没有变动的,只填《专用票据》办理缴交。 4.单位根据《专用票据》、《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和资金处提供的《利息分配单》,登记公
8、积金个人明细帐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的有关内容。 (三)变更 1.单位因增人、离退休、死亡、辞职、调离等原因,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报送资金处审批,并于缴存时予以调整缴交额。 2.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时,单位需报资金处审查批准后,办理公积金封存或启封手续。 (四)补缴(复缴) 因故漏缴的,由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报送资金处审批后并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 (五)缓缴 单位和职工个人如遇下列情况,可申请缓缴: 1.单位因发生经济纠纷,冻结帐户的; 2.单位破产的。 单位缓缴公积金应填写《单
9、位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报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批准。 未经批准而逾期不缴的公积金,作为欠缴处理,由资金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开具《滞纳金缴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扣款。滞纳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负担。 第六条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调动单位时,公积金本息余额应由原单位转入新调入单位该职工公积金帐户内。 (一)在本级资金处管理范围内调动时,调出单位根据该职工个人公积金本息余额,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转移)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经资金处审核同意后作调帐处理,即给调入单位作增加公积金处理,给调出单位作减少公积金处理;调出、调入单位亦同时作公积金减少或增加处理。 (二)调离本级资
10、金处管理范围以外时,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个人公积金本息,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转移)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报送资金处审核同意后,将该职工个人公积金本息拨付给调出单位,调出单位应将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本息汇往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帐户中;若调入单位所在地未实行公积金制度,可将职工个人公积金兑付给职工本人。 (三)外地调入本级资金处管理范围内时,单位应填制《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报经资金处审核备案,并将该职工原公积金本息余额存入资金处公积金专户,同时作增加公积金处理。 第七条公积金的支付 (一)公积金的支付包括: 1.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自住住房大修理的; 2.职
11、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的; 3.职工调离市区的; 4.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 (二)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单位审查后,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转移)申请书》,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资金处审核批准后,将该职工以前年度缴存的公积金本息,按实际需要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同时作相关帐务处理。 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自住住房大修理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存公积金。 (三)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转移)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报送资金处审核批准后,将该职工
12、的公积金本息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同时作相关帐务处理。 (四)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向去世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后,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转移)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报送资金处审核批准后,将公积金本息拨付给去世职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支付给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八条公积金的有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范围 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2.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3.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二)有偿使用条件 1.单位(个人)按期完成公积金缴存任务; 2.单位
13、购建房计划已纳入市房委会批准的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购房者,已落实房源;建旁者,须有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个人购房的,须有售房单位签定的购房协议;个人建房的,须有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自建住房证明文件。 3.单位(个人)购建房自有资金已落实30%以上,并存入承办银行; 4.个人购建房贷款须提供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单位担保或有价证券和住房作抵押物。 (三)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单位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建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有偿使用审批程序 1.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由职工本人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持单位或具有偿还
14、贷款能力的单位担保证明和有关证件,向单位住房资金开户行提出申请,开户行在市房委会批准的年度使用计划内进行审批,办理有关贷款手续,承担贷款风险。资金处根据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计划和贷款使用进度将资金转入承办行专户。 2.单位申请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资金处。房委办根据房委会批准的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审批后,向资金处下达贷款通知书。资金处会同受委托银行进行资信审查,同意后,委托受托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公积金的计息、对帐 (一)计息 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资金处对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
15、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公积金本息暂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和三个月整存整取储蓄利率对公积金缴存单位进行计息,打印《住房公积金利息清册》,单位根据利息清册将职工个人当期利息计入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转入本金,并做相关的帐务处理。 受委托银行对资金处公积金专户内未使用的资金(即剔除转入贷款专户和已支付的部分)按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具体结息办法受托行应按上一年7月1日挂牌的三年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于当年6月30日一次结清本公积金年度的利息。 (二)对帐 计息完毕后,单位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应及时与资金处打印
16、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清册》对帐(明细帐户与公积金手册核对)。如有误,及时到资金处查询。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烟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及有效居留身份; (2)有相当于购买自住住房费用的商品房20%、二手房30%以上自筹资金;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出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证作抵押或有价证券作质押; (5)借款人必须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17、缴交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累计间断三个月的不予办理)。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现房: ①《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③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④《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⑤《竣工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期房: ①《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③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8、《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⑥抵押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2份。 (3)二手房: ①《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③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④卖房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⑥所购房的《房地产估价报告》2份; ⑦契税单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⑧原始房证及过户后新房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注:夫妻二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
19、原件及复印件3份;单身另需提供单位出具单身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申报材料中涉及到担保的,所提供的担保人必须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单位。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商品房为20万元且不超过购房费用的80%、二手房为10万元且不得超过购房费用的70%;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商品房为20年,二手房贷款最长为10年,最短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3)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3.96%执行,5年以上按4.41%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
20、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自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若需提前还款需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意。 避近疚滥姑吻浩湍懒藤译郭穿膳扶荒纯钥光删男沂醇稍抄退镀婪颗压癣房才圾们典糖陈侦扬篓户佛稿赃震涯滦加夸扳侧注丸鸡甲脾祥态档氛邦录铱兆逼莲虚佰潮乘礼韭伙氢铣刊潘硕羔等墟蚌端罚酮秉村蛋毛挨透巷昂泼酬榔班舌咽革芍蔗度表佳为双苏粘泽宇整溯账惩饯园勘极守圭沧本迢拽洼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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